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呈不斷上升態(tài)勢,且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越來越高。此類案件中因確定損失范圍的需要,經常涉及誤工、護理、營養(yǎng)等三項期限(三期)及傷殘情況等法醫(yī)學專業(yè)問題。同時在多數(shù)情況下,被告方對原告訴訟請求的認可程度與原告預期的訴訟效果會產生較大差異,因此雙方一般會在訴訟中申請司法鑒定。但目前本市司法鑒定機構較少,而涉及鑒定的案件較多,較長的鑒定過程和不菲的鑒定費用加大了案件處理的難度,并進而影響民事審判質效。為此,北塘法院對2008年審結的266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進行調查,發(fā)現(xiàn)其中有189件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達到71.05%。對此,北塘法院進行了專門的分析,并提出如下建議:

一、將鑒定程序提前至立案受理之前。如果原告能在立案時就能提供權威機構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或立案前由法院鑒定部門直接安排鑒定,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可以及時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因各項賠償費用有據(jù)可循,雙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礎上達成調解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二、制訂可以直接參照適用的“三期”標準。與各保險公司協(xié)調,邀請相關醫(yī)療機構和鑒定機構的專家參與,參照上海市司法鑒定辦公室下發(fā)的《人身損害受傷人員休息期、營養(yǎng)期、護理期評定標準(試行)》,制定公平合理的適合無錫市實際情況的標準,并在案件的審理中參照適用。只要制定的標準公平合理,承辦人可以說服原告在自身權益得到保護的前提下,降低訴訟成本,減少訴累,和諧解決糾紛,盡早息訴止爭。

三、變司法鑒定為司法咨詢。變司法鑒定為司法咨詢,關系到案件能否得到快速公正審理的實際需要,是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的一條重要途徑。通過出具《咨詢意見書》的方式縮減審限,能有效解決鑒定機構較少而涉及鑒定的民事案件較多的矛盾,提高審判質效,并減少當事人訴累、降低訴訟成本。承辦人要告知當事人目前人民法院司法鑒定狀況和專業(yè)司法咨詢人員的能力素質所達到的水平,盡可能幫助當事人分析利弊,在取得當事人信任的前提下,由專業(yè)法咨詢人員對傷者的傷殘等級和三期進行說明,使當事人采用司法咨詢這一形式來確定賠償額,達成統(tǒng)一意見。

四、建議交警部門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組織鑒定。有相當部分案件,在訴訟前無法協(xié)調的原因,是雙方無損害范圍的客觀基礎。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三期”及傷殘程度,同時公安內部的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組又不具有法定鑒定資質,因此交警部門通常不再委托鑒定,致使當事人無法在訴前調解。如交警部門能夠在處理事故時委托法定鑒定機構鑒定,一方面可以減少訴訟案件,另一方面即使訴訟也可能提高訴訟效率。及時解決困擾審判工作中鑒定難的“瓶頸”問題,可以使審判環(huán)節(jié)和鑒定環(huán)節(jié)配合更加合理,提高審判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使司法資源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因此,北塘法院將進行有效的解決措施,同時也期望審判管理層能夠予以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