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撫育費糾紛案件執行之困與解
作者:王勇 發布時間:2009-03-27 瀏覽次數:1377
撫育費糾紛案件的執行標的一般都不大,但其給執行帶來的困擾和難度一般都不小。本文試圖對撫育費糾紛案件的執行方面進行分析和反思,希望能給解決撫育費糾紛案件執行難的問題帶來一點益處。
一、撫育費糾紛案件執行之困
撫育費糾紛案件困擾執行的表現在于:數量越來越多、當事人關系特殊、不能一次性了結。
1、撫育費糾紛案件數量逐年上升
我院2006、2007、2008三個年度共執結婚姻家庭糾紛案件285件,其中,撫育費糾紛案件又占了絕大部分。以往的撫育費糾紛尚未徹底了結,新的撫育費糾紛隨著離婚案件的逐年增加又不斷涌現,因此,撫育費糾紛執行案件逐年上升的趨勢明顯。
2、當事人之間的特殊關系
撫育費糾紛發生在子、女和父、母之間,或者發生在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和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另一方之間。案件當事人之間具有的這種特殊關系?D?D血緣關系或曾經的配偶關系,決定了此類案件的執行的特殊性。因此,此類案件的執行,不能象一般財產關系案件執行那樣簡單劃一,而應當在執行中注意維護當事人之間的親情關系或曾經的親情關系,妥善處理好法與情的關系。
3、執行內容具有長期性和周期性
普通民事案件的執行,往往是一次執行完畢,而定期支付撫育費的離婚案件的執行內容卻往往具有長期性和周期性,此特點使得撫育費糾紛案件的執行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和不確定性。很多撫育費糾紛更是每一年都要來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樣既嚴重影響了父母在子女心中的形象,損害了父母與子女間的血緣親情,也增加了法院執行部門的工作量,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
二、撫育費糾紛案件執行困惑之源
撫育費糾紛案件困擾執行的源頭、原因在于:
1、許多當事人之間的積怨很深
由于許多撫育費糾紛案件是由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代理未成年子女行使權利,因而直接面對被執行人的就是他(她)曾經的配偶。現實生活中,很多已經離異了的夫妻又往往是積怨很深、反目成仇。這樣,被執行人拒絕履行義務、故意拖延給付,甚至故意刁難對方等情形也就在所難免。
2、被執行人責任感的缺乏
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也使得人們的思想觀念悄然發生了巨大變化,一些人受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等不良思想的影響而變得越來越自私狹隘,表現在婚姻家庭方面則經常做出有悖倫理道德、喪失愛心與責任心的行為。那些喪失愛心和責任心的被執行人,在離異之前尚且如此,離異之后再要求他(她)主動履行撫養義務確非易事。
3、執行立法上的缺失
雖然撫育費糾紛案件具有其特殊性,然而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卻沒有就此類案件的執行進行特別的規定,導致這類案件的執行實踐中完全按照一般民事案件的執行思路進行,其執行難也在所難免。正是由于民事訴訟法沒有對諸如撫育費糾紛等婚姻家庭案件的執行制定相應的法律規定,因而此類案件應有的特殊執行理念、執行原則、執行措施、執行程序等等都無法在實踐中得以體現和貫徹。
4、法定執行措施的缺失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適合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各種強制執行措施,諸如查封、凍結、扣押、扣劃等等,即使對撫育費糾紛案件適用,也并不見得能產生良好的效果。首先,如前文所言,由于撫育費糾紛具有長期性和周期性,故一次或兩次的查封、凍結、扣押或扣劃等強制措施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其次,采取一般的強制執行措施之后,被執行人容易對法院產生對立情緒,更會加深其對申請人的抵觸和怨恨。被執行人與子女本已非很牢固的血緣親情聯系也許就在這一次又一次的強制執行措施中逐漸被淡化、割裂。
三、撫育費糾紛案件執行之解
為破解撫育費糾紛案件執行難的問題,徹底擺脫撫育費糾紛案件對執行的困擾,真正做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筆者建議:
1、立法上明確此類案件的執行理念和原則。
諸如撫育費糾紛之類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由于具有當事人之間關系的特殊性、執行標的的特殊性和執行內容的長期性、周期性等特性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糾紛,使得這類案件在法律上應當有自己的執行理念和原則,以指導和規范此類案件的執行。因此,筆者建議,對于撫育費糾紛的執行,在立法上應明確:
(1)強制執行與說服教育并用,且慎用強制執行措施。
強制執行與說服教育并用原則曾經是我國民事執行中一條基本原則,它要求執行人員在執行中應當始終堅持對當事人進行思想疏導和法制教育,最終使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自覺自愿地履行義務。對于撫育費糾紛類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之外的民商事案件的執行,該原則的廢止有其合理性,但對于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執行不僅不能廢棄,反而要在立法上加以強化。唯有如此,才能促使當事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主動履行義務或履行協助義務,最大限度地實現判決書中確定的權利,并保持當事人之間的良好關系。如果放棄這一原則,則可能導致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執行的簡單化,動輒運用強制措施,容易激化、加深當事人之間的矛盾。
撫育費糾紛案件執行中應當慎用和少用強制執行措施,因為強制措施對這類案件不一定都能產生良好的效果,過多地倚重強制措施,不但不能緩解這類案件的執行困擾,反而可能激化矛盾,惡化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最終的受害者還將是未成年子女。當然,慎用并不是不用,而是強調要把強制措施作為窮盡一切說服教育手段后的最終措施和威懾力量。
(2)注重維持子女與離異父母之間和諧關系,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撫育費糾紛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這就要求執行法院對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進行特別關注,既要注重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與他們的生存相關的財產利益,更要注意通過適當的方法維持他們與離異父母之間和諧關系,保護他們的身心健康。
如前所述,撫育費糾紛案件的執行不能一次性的“案結事了”。即使該類案件暫時執行完畢,離異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的血緣聯系也不因此而消滅。這一背景使得撫育費糾紛案件的執行目標和價值追求必然高于一般民事案件,它不僅要求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能夠實現,而且還要求當事人之間的良好關系能夠維持;不僅要求物質性的權利能夠實現,而且要求申請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情感上不因此而受到打擊和傷害。誰都不希望因為強制執行而使未成年子女已經離異的父母反目成仇,從而導致未成年子女遭受到心靈和物質上的雙重侵害。因此,只有注重維持子女與離異父母之間和諧關系,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執行法官在執行中才會有意識地探索執行技巧,使撫育費糾紛案件的執行真正實現和諧共贏。
2、借鑒國外有關法律規定,制定和完善撫育費糾紛案件的執行措施、方式。
總結我國的執行實踐和借鑒國外的相關法律規定,筆者認為,要徹底解決撫育費糾紛案件對執行的困擾,應當合理設計此類案件執行的基本制度和措施。
(1)借鑒法國的相關法律規定,通過類似“家庭補助金管理機構”收取撫育費。
為了保障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的當事人,尤其是弱勢群體的婦女、兒童等家庭成員的利益,法國強制執行法專門設計了“特別程序”來解決家事案件中生活費債權的執行問題。這些“特別程序”主要包括:生活費直接支付程序、公法途徑收取生活費的程序、家庭維持補助費與通過家庭補助金管理處收取生活費的程序。[①]
為了保障婚姻家庭中撫育費債權的實現,我國也可以制定類似的專門程序,保障相關權利人的生存權利和生活質量。尤其是“通過家庭補助金管理處收取生活費”的程序值得我們借鑒,它是通過成立一個家庭補助金管理機構先行墊付含撫育費在內的各項生活費用,之后該機構通過代位權再向此生活費債務人求償。我們可以在被執行人所在地的鄉鎮或街道辦事處相關部門設立一個類似于家庭補助金管理機構的機構,先行墊付權利人的撫育費等家庭生活費用,之后該機構通過代位權再向此撫育費債務人求償,以及時保障未成年子女取得必需的教育、醫療和其他生活費用。
(2)借鑒日本的相關法律規定,確立“金錢寄托”方式。
履行勸告、履行命令、金錢寄托三個內容共同組成了日本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履行確保制度”。其中,履行勸告類似我國執行中的說服教育;履行命令類似我國執行中的執行通知,被執行人如不在限期內履行義務則采取強制措施。金錢寄托制度在我國則尚未建立。日本法律中的所謂金錢寄托,是指家庭法院在一定的情況下,如寄托金錢的裁判生效或家庭法院的法官認為適當的時候,依據義務人的申請,可以為權利者接受金錢的寄存,之后,依權利者的申請,法院再將金錢交付權利者本人。[②]此原則有利于避免矛盾激化的雙方在不冷靜的情況下當面履行可能產生的沖突,也有利于避免不便于當面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之間可能出現的尷尬局面。
“金錢寄托”既使婚姻家庭案件中的金錢給付義務得到執行,又保全了當事人的人格尊嚴,值得借鑒。結合我國國情,我們還可以考慮在撫育費雙方當事人所在的居委會(村委會)設立金錢寄托處,這樣既可以方便當事人解決糾紛,又可以減輕法院執行部門的工作量。
(3)借鑒美國和我國臺灣地區的相關法律規定,完善多樣化的強制執行措施體系。
盡管婚姻家庭案件的執行中應當慎用強制措施,但這并非意味著立法中不規定或少規定強制措施,相反,法律應當建立一個詳盡的、完備的強制執行措施體系。因為完備的強制執行措施既是一種強大的威懾力量,也是具有實際運作效果的強制手段。一方面,我們要堅持已有的對財產的執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劃扣等強制措施;另一方面,我們也要確立和完善一些強制措施,如對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給付義務的個人則可以采取包括批評、訓誡、罰款、拘留、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等多樣化的制裁措施。
3、全方位加強中華傳統美德教育和社會主義道德教育,增強人們的家庭觀和責任感。
中華民族歷來有著強烈的家庭觀念,強調“父慈子孝”,注重維護家庭的和諧團結和關注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給未成年子女營造良好的成長環境,促進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始終都是父母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這種責任和義務也不能因父母離異而減輕或免除。在人們的思想觀念面對多元不良思想沖擊的今天,全社會更應大力倡導和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大力加強社會主義道德教育,以不斷增強人們的家庭觀和責任感,以從人們內心的思想道德方面為解決婚姻家庭糾紛奠定基礎。
總而言之,法院執行部門要解決撫育費糾紛案件執行難問題,徹底擺脫該類案件對執行的困擾,就應當完善立法,明確執行理念和原則,為妥善解決糾紛提供指導和規范;應當制定和完善此類案件執行的一些富有針對性與可操作性的基本制度和措施,使其不能不履行義務,并告知不履行義務的不利法律后果,使其不敢不履行義務;應當全方位加強中華傳統美德教育和社會主義道德教育,不斷增強人們的責任感,使其不愿不履行義務。
參考文獻:
[①] 陳愛武:《論家事案件之執行》,載《河北法學》第24卷第1期。
[②] 陳愛武:《論家事案件之執行》,載《河北法學》第24卷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