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防止企業以執行程序規避破產清算而逃避債務
作者:楊凱衛 楊鵬 發布時間:2009-03-26 瀏覽次數:1177
近來,東臺法院受理一批系列執行案件,在執行程序中,發現這些企業早已資不抵債,完全符合破產清算的形式要件。但債權人卻均不愿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經過對神天植物原料有限公司、洋瀾服飾有限公司、通泰制絲有限公司等三家企業的系列執行案件202件進行分析后,發現債權人不愿意申請破產的原因主要是
一、絕大多數索要工資的職工是害怕企業破產后不但錢要不回來,還斷了生計。
二、債權人害怕破產分配后,出現更多債權人,分薄了自己的分額,自己權益更加無法得到充分實現。或者是害怕破產程序追回已受償的部分,想要通過司法執行來規避破產分配。
三、企業試圖混水摸魚。投資人為了轉移資產或減少損失,捏造一些債務,這類債權人就更不可能申請破產清算。
這類案件,一般都具有一些共同特征,比如被執行人資不抵債、投資人外逃、所涉債權人眾多、拖欠了大量的職工工資等。如果堅持通過執行程序處理,不但增加了司法成本,不利于維護司法公正,而且存在隱患,一旦矛盾激化就可能演變為群體事件。因此在執行中,法院應對這類案件嚴格審查。確不符合破產條件的,恢復執行;符合條件的,轉入破產程序。對于符合破產條件,經法院釋明后,債權人仍執意不同意申請破產清算的,則視為其可能存在規避法律的情形,終結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