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重病妻子撒手人寰,妻子賬戶三十萬存款“不翼而飛”,與繼女為錢款對簿公堂……一連串的不幸帶給劉老伯的不僅是老年喪妻的悲痛,更是父女親情被三十萬元撕裂的疼痛,劉老伯一氣之下將繼女告小茜上法院,要求歸還屬于自己的十五萬元財產。

1995年,早年離異的劉老伯與小茜的母親重新組成了家庭,當時年僅十二歲的小茜也隨母親一起搬進了繼父劉老伯的家中與母親、繼父一起生活。小茜二十歲時劉老伯夫妻還為小茜買了保險,在母親與繼父的共同養育下小茜順利地完成了中學、大學學業,大學畢業后在繼父的幫助下也找到了一份比較滿意的工作,并于20085月結婚成家。一家人原本和諧融洽的關系卻因小茜母親的病情惡化急轉直下,20088月,小茜母親因患絕癥醫治無效死亡,劉老伯與繼女之間唯一的感情紐帶也因妻子的離去瞬間斷裂了。在處理完妻子的后事后,劉老伯發現銀行賬戶上的二十七萬元以及妻子工資卡上近四萬元存款悉數不見了蹤影,在銀行的取款記錄上顯示是繼女小茜取走了所有錢款。劉老伯認為自己與小茜雖非親生父女關系,但近二十年來視小茜如同己出,無論是對小茜的學習還是生活都傾注了作為父親所有的關愛,這么多年來和妻子一同照顧小茜的成長,直至其大學畢業、工作、成家,可謂盡到了一個父親應盡的職責,對生病妻子的照顧也無微不至。但繼女小茜卻在妻子離世后取走了自己和妻子所有的共同財產,無論在道義上還是法理上都讓劉老伯無法接受,在幾次與小茜商量歸還錢款的事不成后,劉老伯一紙訴狀將女兒告上金閶法院,希望法院能還他一個公道。

女兒小茜則認為,自己取走母親在銀行的存款是母親臨終前贈與自己的,有母親的出具的贈予書、授權書為證。而且母親病重治療花掉了三萬余元,期間自己曾交給繼父五萬元作為料理母親后事的費用,自己實際所得的財產只有21萬元左右,且全部用于自己的結婚花銷上了。至于父親所主張的十五萬元也是母親名下的財產,母親贈與自己財產的情況父親對此是明知且默認的,既然母親已經將所有存款贈與自己作為陪嫁之用,也即構成表見代理,現贈與已成立且合法有效,繼父無權要求返還。同時小茜認為,按照當地風俗,母親將財產贈與自己籌辦嫁妝合情合理,為父親的劉老伯理應遵循這一公序良俗,不應也無權要求返還這十五萬元。

那么,劉老伯妻子臨終前的贈予是否合法有效?這十五萬元到底是否該歸還劉老伯?金閶法院在審理后認為首先,原告劉老伯與被告小茜是繼父女關系,小茜認為自己取走母親名下存款父親是知道并表示默許諾的,卻無法提供證據證明這一事實,法院不予采納。其次,小茜作為劉老伯的女兒,應該熟知家庭內部事務及父母關系,對于母親在處理財產時是否經得父親同意的情況應該更了解,小茜認為母親的贈予行為構成表見代理缺乏證據支持,法院不予認可。其三,小茜認為父母為子女籌錢操辦婚事是當地傳統風俗,但這一風俗也必須在父母自愿為前提,不具有強制性。再者,劉老伯與已故妻子是三十萬財產的共同共有人,妻子在處理財產時未經得劉老伯同意,且小茜無償接受贈與,劉老伯要求小茜返還受贈財產并無不當,要求返還的份額也沒有超出受贈財產的總額,應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小茜歸還劉老伯人民幣十五萬元。(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