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被告人萬某,濱海縣人,曾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滿釋放后,其到前妻處,發現前妻與一男子睡在一起,于是“醋意大發”,認為前妻與該男子是通奸,即毆打對方,并要求對方用錢來解決此事。素不知其已與前妻離婚,前妻結交男友合情合理,因此,他不得不再次為他的無知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近日,惠山法院以被告人萬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經審理查明:200812115許,被告人萬某至無錫市惠山區堰橋街道其前妻李某住處,踢門入室后,采用毆打、言語威脅等手段,逼迫李某男友唐某用錢解決此事,后唐某答應5000元,當天拿出現金2300元及寫下2700元的欠條給萬某。案發后從被告人萬某身邊查扣該欠條。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萬某敲詐勒索公民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其中2700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屬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適用法律正確,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萬某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據此,依照刑法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