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濱湖法院分析因沉迷網絡引發離婚案件新特點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龔甬鈺 發布時間:2009-03-26 瀏覽次數:1006
近階段,無錫濱湖法院受理了多起因沉迷網絡引發的新型離婚案件。濱湖法院為此進行了調研,發現案件呈現出一些新特點。主要表現為:
一是女性提起離婚訴訟的居多。主要是由于男方沉迷網絡而與配偶疏于溝通,或者由“網婚”、“網戀”發展過渡為移居網下的婚外情,最終導致現實婚姻破裂。
二是當事人類型分布較為集中。當事人大多在八十年代后出生,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由于在現實生活中缺乏精神寄托,轉而在網絡世界中尋找慰藉。
三是原告一方普遍存在舉證障礙。原告要求離婚的理由主要是被告沉迷于網絡及在網絡世界中有對婚姻不忠實的行為,但該主張普遍缺乏證據支持。原告往往將被告在網上與他人聊天的記錄作為證據,但該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效力都有待商榷。
四是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難以認定。當事人沉迷網絡的形式多樣,或沉迷網游,或頻繁與異性網聊。特別是對于一方在網絡世界中與他人以夫妻相稱虛擬結婚,能否認定其存在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成為審理中的難點。
由于“網聊”、“網戀”、“網婚”的無序性、隨意性和隱蔽性,給現實婚姻構成了較大威脅,建議:
一是加強網絡管理,增強網站經營者的責任。加強網站經營者的自律和誠信,如增加專門針對“網婚”行業自律的條款,強制性地要求所有從事經營“網婚”業務的網站經營站都需承擔相應責任,以加強對網民的宏觀管理。
二是將“網婚”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雖然現行法律條文中還沒有涉及“網婚”這一范圍,也夠不上法律意義上的重婚,但一樣會影響婚姻家庭生活,導致夫妻感情失和。所以符合婚姻法32條第3款第5項的規定,可以作為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作為準予離婚的一種理由,也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
三是對網民加強倫理道德教育。不僅要制定“網聊”、“網戀”及“網婚”的游戲規則及一系列道德規范,而且要采取多種形式強化教育,使網絡道德標準轉化為網民的內在信念,提高網民的自我約束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