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小王在公司上班時右手食指受傷,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他離職后向公司索要勞動仲裁委裁決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費用,不過令他沒有想到的是公司卻惡人先告狀將他告到了法院。323,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當從法官那里得知公司方面明確表示不再上訴時,小王這才松了一口氣。從事故發生到法院判決已經有近兩年的時間了,他的賠償款才終于有了眉目。

小王于20072月到公司工作,同年619在工作中受傷,導致其右手食指指腹不全斷離、末節指骨骨折。后小王被送往醫院救治,629出院。20077月,小王在沒有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未上班,直到8月回公司繼續工作,同年123小王辭職離開了公司。公司方面認為,小王之所以受傷是因為他自己在工作中操作錯誤造成的,小王存在著過錯,應由其承擔責任;而且小王的損傷程度,夠不上傷殘,不應當享受工傷待遇;小王的傷情也已穩定,不需要繼續治療,不應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小王在治療結束后,其本人的工作能力并沒有減損,故也不應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而小王則認為,他是在工作中受傷,已經被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后經有關部門認定為九級傷殘,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要求公司賠償其伙食補貼、交通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是有法律依據的,應該按照仲裁裁決來執行。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小王在原告公司工作中受傷,已被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九級傷殘,現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原告應當支付小王一次性工傷待遇。對于原告提出的不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公司支付小王住院伙食補貼198元、交通費193元、鑒定費280元,同時應支付小王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524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0600元、一次性就業補助金23000元,扣除已支付的565元,應再支付84230元。

令小王不能理解的是既然勞動部門已經認定他為工傷,公司支付相應的賠償是理所當然的事。公司聘請的律師肯定比他這個法律門外漢更懂得法律,可是為什么公司還偏偏要將他告上法庭呢?原本可以在很短時間內解決的賠償問題,公司為什么就要不厭其煩的去打這場官司呢?

有關法律人士認為,近年來隨著普法宣傳力度的加大,企業員工的維權意識也不斷增強,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通常會拿起法律武器。在新的訴訟收費辦法實施以后,員工維護權益的成本更低,維權周期也大大縮短。但是有部分企業也同樣鉆了這個空子,相對較低的訴訟成本在巨大的經濟利益面前,往往使得這些企業想法設法通過各種途徑來阻撓員工的維權行為。他們明明知道這些賠償費用是必須支付,但仍舊將員工告上法庭,目的就是為了拖延時間,有的對一審結果不滿意還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不僅迫使員工必須花費更多的精力去打官司,同時也導致大量的勞動爭議案件不斷涌入法院,極大的占用和浪費司法資源,使得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有的企業就是想利用這種手段迫使員工與公司妥協,以協商的方式解決糾紛,以達到可以少支付賠償費用的目的。特別是象小王這樣的外地打工者,收入本來就比較微薄,而務工在外吃、穿、住、用、行都需要花錢,根本不可能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打官司,所以采用這種變相“捉迷藏”的方式以達到自己的目的。虎丘區法院的法官介紹說:“如今的勞動爭議案件,員工告企業的挺多,但是此類企業告員工的案件更不在少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