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盜竊電動自行車犯罪較為猖獗,社會危害程度漸強,人民群眾反映強烈。2008年,建湖法院審結以電動自行車為犯罪對象的刑事案件36件,占各類盜竊案件的37.1%,占各類刑事案件的9.3%。盜竊電動自行車犯罪呈高發(fā)態(tài)勢,應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一、盜竊電動自行車犯罪的特點

1、青少年作案居多。36件盜竊電動自行車犯罪案件中,涉及作案人員81人。其中,作案時18周歲以下的39人,占48%18歲至28歲的25人,占31%28歲至40歲的12人,占15%40歲以上的僅有5人,占6%。作案青少年中,多為輟學無業(yè)人員。如被告人吳某和唐某兩人輟學后,整天沉湎于網(wǎng)吧,因無經濟來源,遂在網(wǎng)吧門口盜竊其他網(wǎng)友的電動自行車,低價賣給調劑行后,所得贓款用于上網(wǎng)揮霍。

2、團伙作案居多。36件盜竊電動自行車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單獨作案的5件,占14%2人結伙作案的12件,占31%3人以上團伙作案的19件,占53%。團伙作案人員分工明確,從踩點、望風、實施盜竊到銷贓相互配合,作案成功率較高。如畢某等7名被告人僅在200710月至11月的35天內,結伙在建湖縣城范圍內流竄作案11起,盜竊電動自行車9輛、摩托車2輛。

3、公共場所作案居多。盜竊電動自行車犯罪主要集中在超市、網(wǎng)吧、酒店、浴城等公共場所附近,竊賊利用市民購物、上網(wǎng)、就餐、洗澡之機,盜走車輛。在公共場所作案的占此類案件的60%以上。開放式居民小區(qū)由于保安巡邏措施不到位,也成為電動自行車被盜的“重災區(qū)”。如被告人凌某伙同李某(未滿16歲)在200710月至20084月期間,深夜竄入開放式小區(qū),撬開居民車庫門,盜竊電動自行車8輛。

4、預謀作案居多。36件盜竊電動自行車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預謀作案的31件,占86%;臨時起意作案的5件,占14%。預謀作案大多采用專業(yè)工具撬車鎖,少數(shù)利用汽車作案。如被告人孔某等3人,自備一輛面包車,3次在光天化日之下將車主停放在公共場所的電動自行車搬上面包車竊走。臨時起意竊車的多為初犯和偶犯,主要是采用順手牽羊的手段將車主未鎖的電動自行車騎走,也有采用投鎖的方式行竊。如被告人王某在一網(wǎng)吧門前偶然發(fā)現(xiàn)一輛電動自行車的車鎖與自己的電動自行車車鎖一樣,抱著試試看的心理,用隨身攜帶的車鎖鑰匙將車打開后騎走,后被車主發(fā)現(xiàn)將其抓獲扭送到公安機關。

二、盜竊電動自行車犯罪高發(fā)的原因

1、居民防范意識薄弱。由于電動自行車具有輕便快捷的優(yōu)點,已逐步成為人們出行的代步工具,但一些居民安全防范意識不強,中午和夜間圖方便不將電動自行車推進車庫而停放在居民樓下,外出時隨意將車停放在公共場所無人看管的地方,使竊賊有機可乘。

2、公共場所防范措施欠缺。一些商業(yè)網(wǎng)點、餐飲場所、娛樂場所等人流量較大的公共場所門前車輛亂停亂放,場所單位疏于對門前的治安管理,無人值守,也無電子監(jiān)控設施,使“蹲點守候”的竊賊容易得手,導致車輛屢屢被盜。

3、銷贓渠道暢通。一輛電動自行車一般價格在2500元左右,而竊賊銷贓價格在300?400元,由于贓車價格很賤,犯罪分子盜竊的電動自行車都能很快脫手。銷贓渠道主要有:貪圖便宜的市民、二手車市場、車輛維修點和一些調劑行。也有專門從事贓車銷售的,將車輛拆除后,運到外地銷贓。

4、職能部門管理缺位。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將電動自行車納入機動車管理范疇,對機動車沒有發(fā)放牌照的強制性規(guī)定。由于電動自行車與摩托車相比沒有“身份證明”,這為不法分子盜竊電動自行車和銷贓提供了便利,也增加了公安機關打擊的難度。

三、遏制盜竊電動自行車犯罪高發(fā)的對策

1、增強公民防范意識。選擇典型案例,通過新聞媒體向群眾普及電動自行車防盜知識;鼓勵公民勇于同盜竊電動自行車犯罪分子作斗爭;教育公民不買贓車,發(fā)現(xiàn)形跡可疑的兜售贓車人員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通過群防群治,使盜竊電動自行車的不法分子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

2、強化安全防范措施。加大公共場所和居民小區(qū)車輛停放點的巡邏力度,提高這類場所的見警率;對公共場所車輛停放點或停車棚,由場所單位安排專人看管,有條件的安裝電子監(jiān)控設備,做到人防與技防相結合。

3、堵塞贓車銷售渠道。對二手車市場、車輛維修點、調劑行等一些容易成為贓車銷售渠道的行業(yè),開展經常性的法制宣傳,教育業(yè)主守法經營,對來路不明的車輛要及時報警,對明知贓車而收購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從嚴懲處犯罪分子。針對當前盜竊電動自行車犯罪高發(fā)的態(tài)勢,政法機關必須根據(jù)“什么犯罪突出就重點打擊什么犯罪”的要求,對此類犯罪分子露頭就打,重拳出擊。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對犯罪分子特別是團伙犯罪分子在量刑幅度范圍內從嚴掌握,以達到震懾此類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