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司法環境的不斷改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率逐年大幅提高,但與此同時,卻存在著較為嚴重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不出聲”現象,使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形式效應大于實質效果。

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不出聲”的原因分析

在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中,有些在整個庭審中不作任何發言,保持沉默;有些面對原告質證時答非所問,不作正面答復。存在這些現象的原因主要基于五個方面:

一是思想上厭訴,出庭出于無奈。盡管已進入現代法治社會,但“刑不上大夫”的“官本位”意識還在一些干部的潛意識中根深蒂固,認為在法庭上與普通公民平起平坐,你問我答,有損官威;有的甚至認為行政訴訟是在給不服政府管理的“刁民”撐腰,會削弱政府施政的管理權威。因此不愿出庭,但礙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率的考核,不得不坐上被告席,在庭上則一言不發。

二是依賴代理人,樂做“甩手掌柜”。一些行政機關負責人一有訴訟,就全權委托律師或其下屬,一切由他們應對,自己落得輕松。出庭時只是做個樣子,無須“出聲”。

三是公務繁忙,無暇關注案件。日常工作事務加上過多的會議和應酬,使一些行政機關負責人疲于奔忙,難以抽出時間熟悉案情,只在開庭前通過聽匯報了解案情概況,以致在庭上欲言而不能。

四是專業能力和法律知識不足。一些行政機關負責人本身業務能力不強或是外行領導內行,再加上平時法律知識積累甚少,造成不會應訴。他們在庭上不敢說話,怕說錯話、外行話而丟了自己和行政機關的面子,深諳言多必失,因此選擇了“沉默是金”。

五是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底氣不足。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或程序違法,或認定事實不清,或適用法律錯誤,或濫用職權,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著諸多問題,其理虧則氣弱。底氣不足,作為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在庭上當然出不了聲。

二、對策建議

一是嚴格依法審判,樹立司法權威。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干預。對行政機關違法行政的行為,不保護、不偏袒,該撤銷的撤銷,該變更的變更,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讓“官”認識到“法”比“權”大,讓其不得不正視法律的尊嚴。

二是加強行政首長業務能力和法律知識培訓。建議組織部門在任用行政機關領導時注重考察業務能力和法律知識,對專業性強的領導崗位慎重交流。加強對行政機關負責人的法律知識培訓,定期邀請行政審判法官結合審判實際,講解應訴技巧,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的應訴水平。

三是細化對行政首長出庭的考核。政府在考核行政首長是否出庭應訴時,對其在庭上的表現也應當細化考核。通過隨機旁聽庭審、定期征詢行政審判法官意見等方式,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表現打分,并將其納入行政首長工作業績考評范圍,實行責任追究,通過機制的力量,“逼”其從冗雜的行政事務中抽出身來,關注熟悉涉訴案件。

四是公開行政首長出庭形象。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業人士聽庭,公開庭審過程,讓行政機關負責人置身于公眾的視線中,接受媒體和老百姓的監督,促使其全身心投入應訴中。

五是提高行政機關執法水平。建法院與行政機關聯席制度,每年召開法院與行政機關座談會,交流行政審判和行政執法的情況和信息,剖析典型案例,分析行政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