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辱罵他人觸刑 限制能力從輕處罰
作者:陳杰 發布時間:2009-03-23 瀏覽次數:863
本網鹽城訊:近日,江蘇省響水法院對一起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無故辱罵攻擊他人的被告人周某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2008年6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周某多次至其堂兄家、二叔家及工作的農場等地,無故對堂兄、堂兄母親及二叔夫婦等人進行辱罵,拿磚頭將其窗戶玻璃、摩托車等物砸壞,嚴重影響了堂兄、堂兄母親及二叔夫婦等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無故多次辱罵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尋釁滋事罪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周某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逐作出上述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