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立足審判實踐承辦重點課題調研

 

本報訊 3月21,最高法院重點課題“關于審理工傷行政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調研”專家論證會在寧召開。最高法院行政庭庭長趙大光、副庭長楊臨萍,省法院副院長張屹出席會議。來自省內著名的行政法學、社會法學專家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相關部門負責人及省法院部分特邀審判監督員受邀參加了論證會。據悉,該課題是近年來省法院承擔的第二個最高法院重點調研課題。此次調研的最大特點在于實務性,立足審判實踐,著眼于解決審判實踐中存在的法律適用問題。

省法院課題組在調研期間,對國內外相關研究成果進行了匯總梳理,對全省法院自2004年以來審理的近千件工傷認定行政案件進行了分析,對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適用法律問題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通過梳理、統計、分析,共收集疑難問題10大類、40余項(詳細報道見今日3版)。在調研期間,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也組織人員對全省工傷行政執法法律適用疑難問題進行了梳理、甄別和匯總。

據了解,下一步省法院將著手進行調研成果轉化工作。一是向最高法院提交《關于審理工傷行政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意見(建議稿)》;二是在6月底前,對我省《關于審理勞動保障監察、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進行修改、補充。同時,繼續開展對工傷行政案件的事實審查、程序審查的研究工作,從而能夠全面、系統地提高司法審查水平,從而更加有力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王曉紅)

 

核心提示

當前,工傷案件直線攀升,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工傷保險條例》雖然頒布時間不長,但依然有許多不適應社會發展要求的地方。由于工傷內涵的界定不清、工傷保險待遇的性質不明、民事侵權賠償與工傷待遇之間的關系存在較大分歧,“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機動車”等概念的內涵也不十分清晰。這決定了工傷行政案件法律適用問題必然成為行政審判所面臨的一個熱點和難點問題。

本報將分兩期刊登從全省法院2004年以來審理的700余件工傷行政案件中篩選出的十幾起典型案例,集中反映《工傷保險條例》法律適用過程中的疑難現狀。以通過分析典型行政案件,總結適用法律的規律,摸索有關工傷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

 

這些工傷為何這樣認定?

徐 育 王曉紅

 

超齡農民工受傷能否算工傷?

 

【提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應聘于用人單位,由于其不具備主體資格,與用人單位不能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工作中受傷亦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只能按照雇傭關系直接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責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221200749,原告在第三人漣水某棉紡織廠工作時受傷,原告右手截肢。20075月下旬,原告向漣水縣勞保局申請工傷認定。勞保局以原告的工傷認定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原告申請復議。漣水縣人民政府作出維持被告漣水勞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審判】漣水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在發生事故受傷時,已超過50周歲。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原告已不符合勞動者就業的法定年齡,其受傷不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等勞動法律規范來調整。

一審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訴。淮安中院經審理認為:勞動關系基于勞動合同所產生,在雙方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其主要實體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關系即可確認為事實勞動關系。《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齡為50周歲。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醫[2005]6號)第七條規定:離、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員,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范圍。案中,上訴人季明花已超過50周歲,屬于應退休人員,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其受傷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調整,其在務工中遭受的傷害,可依照其他法律規定予以處理。

掛靠貨車司機受傷找誰賠?

【提示】掛靠車輛受聘駕駛員運輸貨物至目的地后,輔助收貨方完成卸貨過程中,受到傷害。在雇主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情況下,應認定受聘駕駛員與掛靠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案情】自2003111日起,任光將其資產蘇BE-2833的貨車掛靠金山公司經營。同時聘用李世富為該車駕駛員,并由其向李世富支付工資。李世富于200682駕駛蘇BE-2833貨車,前往無錫送貨。到達目的地后,李世富幫助客戶卸貨時砸傷左小腿。李世富就該事故向江陰市勞保局要求工傷認定。勞保局受理后,依照工傷認定程序向金山公司發出了《工傷認定舉證責任通知書》,但金山公司未在規定的15日舉證期限內提出異議,亦未提供任何證據材料。被告于2006928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于1019將該決定書分別郵寄送達李世富及金山公司。金山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作出了維持勞動社保局的工傷認定決定。金山公司不服,向江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審判】江陰法院經審理認為,行政法規及規章中均明確規定了職工與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的主張不一致時,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則。原告接到被告的《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按法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其認為不構成工傷的證據和觀點,但原告始終未能提出任何異議和證據材料,因此,原告應對自己未能舉證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又認為:李世富與金山公司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從任光與金山公司簽訂的車輛掛靠協議看,金山公司成為該車法律上的車主和營運主體。李世富以公司駕駛員名義承擔運輸任務,且任光是自然人無用工主體資格,任光聘用李世富的行為可視為公司行為,因此,李世富與公司之間構成了事實勞動關系。

法院還認為,因運輸工作具有流動特性,其運輸貨物的目的地是工作的組成部分,因此,符合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的特性,因而被告認定李世富受傷的地點屬于工作場所亦無不當。法院判決維持社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夜班打瞌睡恰遇安全事故是否算工傷?

【提示】勞動者在夜班的工作操作休息間隙坐在門邊打瞌睡,因同事操作行為引發安全事故而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認定工傷的條件,應該認定為工傷。

【案情】李恩暄是金蓮紙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蓮公司)造紙一車間的造紙工,于2006102008時上夜班。凌晨545分左右,紙輥架上原有的半成品紙輥突然坍塌,砸向正坐在車間內門邊休息打瞌睡的李恩暄,李躲閃不及,造成右腳踝骨骨折的事故。金蓮公司向金湖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金湖勞保局作出了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工傷認定的情形。因此,不屬于因工受傷。后原告李恩暄不服向淮安市勞保局提起行政復議,淮安市勞保局作出維持金湖勞動局的認定的決定。為此,原告于200725向金湖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告勞動局辯稱,原告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但當時原告打瞌睡,而沒有直接從事工作,非因工作原因而受傷,不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條件。

【審判】

金湖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是在其當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整個過程中受傷,其夜班工作期間,因生理原因打瞌睡違反勞動紀律,并不是排除其工作原因受傷的法律依據;其次,第三人金蓮公司存在著生產上的不安全隱患是導致原告受傷的內在原因,工作場所中紙輥坍塌才是導致原告受傷的直接原因。故應認定原告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據此,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雖然程序合法,但適用法規錯誤,應予以撤銷。

無照駕車上下班遇車禍是否算工傷?

【提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職工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牌摩托車,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認定為工傷。

【案情】吳翠紅是原告南京格威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威公司)聘用的職工,20065131750許,吳無駕駛證駕駛無牌輕便摩托車下班途中,與一輛正三輪摩托車相撞致傷,其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吳翠紅申請工傷認定,江寧區勞保局認定吳翠紅為因工負傷。原告格威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南京市勞保局維持了工傷認定結論。后原告向江寧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審判】南京市江寧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吳翠紅無駕駛證駕駛無牌輕便摩托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被告江寧區勞保局對此作出的工傷認定行政行為并無不當。關于第三人吳翠紅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是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作出的責任認定,尚不能認為是公安機關的有關法律文書認定吳翠紅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故該案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關于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規定。故原告認為第三人吳翠紅無駕駛證駕駛無牌輕便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不得認定為工傷的主張不符合上述規定,不予支持。

工作中突發疾病怎么認定工傷?

【提示】工傷認定案中存有不少疑難案件,本案就是如何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突發疾病”視同工傷條款的疑難案件。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對于造成死亡的疾病種類、起因均未作限制,但是認定職工是否屬于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卻仍然是本案的審查難點。本案中,對于原告之子高祥廣是否屬于工作中突發疾病存在爭議,法院傾向于認定引發其死亡的疾病是在工作中突發的。

【案情】高祥廣自2005419日起開始在蘇州市滄浪區祈福湯館打工。2005730,高祥廣的正常下班時間為21時,當晚1930分左右,高祥廣因咽喉痛向其領班請假去醫院看病,1940分左右高某離開湯館。20時左右,因朋友生日,高祥廣至朋友家送了個紅包,坐了大約10分鐘后離去。當晚2120分,高祥廣至蘇州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就診,向醫生陳述其“已咽痛2天”,診治過程中,由于病情突然加重,于731005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檢驗,高祥廣死因為急性喉炎、喉頭水腫窒息,呼吸衰竭而猝死。高祥廣死亡后,其父高啟春向被告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報工傷。社保局作出高祥廣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之規定,不認定工傷。原告高啟春對此不服,向省勞保廳申請行政復議。省廳維持了蘇州市社保局作出的不算工傷的認定決定。原告高啟春仍不服,向蘇州市滄浪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告的工傷認定。

【審判】蘇州滄浪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本案主要爭議于對該條的理解。從該條規定來看,其對“突發疾病”的疾病類型、疾病是否與工作原因有關、是否是固有疾病等均未作限制性規定,故不能排除職工原有或已有疾病在工作崗位、工作時間突發適用該條規定的情形。同時,每個人對于疾病突發的身體反映與忍受力并不相同,高祥廣在請假后至朋友家送紅包以及自行去醫院的行為,不能否定其疾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的事實。且從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高祥廣至醫院就診的確系請假時發作的病情,確也因該病醫治無效在48小時之內死亡。被告作出的不認定工傷的決定適用法律法規有誤,應予撤銷。祈福湯館不服一審判決,向蘇州市中院提起上訴。在二審過程中,原告高啟春與第三人祈福湯館庭外達成協議,上訴人祈福湯館申請撤回了上訴。

上下班途中肇事身亡算不算工傷?

【提示】20041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正確理解《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中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的”含義,是認定此案情形是否屬于工傷的前提。

【案情】200448,原告鎮江市保安服務總公司新區分公司(以下簡稱“保安公司”)與韋慶國簽訂了社區輔警員聘用協議,協議期滿后,雙方未續訂,但韋慶國仍在“保安公司”從事原工作。

20054132245分許,韋慶國駕駛無牌號二輪摩托車上班,途中與同方向鄭小牛所騎的自行車發生碰撞事故,致鄭小牛當場受傷。事發后,韋慶國駕車往單位方向逃離事故現場時,又與路右側水泥電線桿發生劇烈碰撞,韋慶國當場死亡。對上述兩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分別作出認定,韋慶國對兩起事故負全部責任。

200559,保安公司就韋慶國的死亡,向鎮江勞保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勞保局受理后,根據韋慶國是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后,離事故現場途中再次發生車禍死亡的事實,作出認定韋慶國為因工死亡的決定。原告對此不服,申請復議,鎮江市政府維持了勞動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審判】原告以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中第(一)項“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認為“勞保局”認定韋慶國工傷錯誤,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工傷認定決定。

鎮江市潤州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據此,對職工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而認定為工傷的前提條件是職工必須在上下班途中。而韋慶國系駕車上班途中與他人所騎的自行車發生碰撞致他人受傷后駕車逃離事故現場,途中又撞上水泥電線桿導致自身死亡。故韋慶國在發生交通事故后駕車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不能認定是在上班途中。判決:撤銷勞保局工傷認定決定。

 

2009、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