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快跟上勞動關系新變化
作者:轉載《新華日報》 發布時間:2009-03-23 瀏覽次數:2669
特殊人群工傷認定難,引起人性化司法的思考??
立法,快跟上勞動關系新變化
實習生、農民工、家政人員……新型勞動關系下,這些“兩棲人”和特殊人群身份模糊,引發了因工受傷后是否認定為工傷的司法困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楊臨萍
實習生因工受傷,相關單位該不該賠償
去年常州天寧區法院受理了一起官司:技校一名焊接鈑金專業學生由學校安排到某公司實習,焊接中不幸受傷,司法鑒定為六級殘疾。協商賠償無果,學生一紙訴狀將學校和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兩被告賠償。
學校、單位該誰擔責?審理中爭論不休。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楊越華坦言,此類案件審理最大的難點是,目前我國法律對在校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是否屬于勞動關系并沒有作出相關規定。根據勞動關系的判斷標準,實習生的身份是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不能適用《勞動法》處理,無法通過工傷賠償制度來獲得賠償。
省高院行政庭副庭長倪志鳳對記者說,近年來,大學生就業形勢越發嚴峻、用人單位對畢業生實踐能力的要求日益增高,這些都使得大學生實習的時間在前移和拉長,實習的介入程度也越來越深??梢哉f,有些大四和研究生實習生在實習單位所做的工作,和正式人員差不多。
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周長征說,目前我國法律對在校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關系還沒有作出專門的規定,建議盡快制定《學生實習管理保障條例》。
東南大學法學院院長周佑勇和河海大學法學院院長邢鴻飛建議,最高法院盡快出臺司法解釋填補實習生損害賠償的盲區。對實習生因工受傷應區別對待,對那些實際上提供的勞動與其他在職人員沒有本質區別的實習生,可以酌情認定。
61歲農民工因工受傷,該不該保護權益
這是一位61歲的農民工在工作中受到傷害而引發的工傷認定糾紛:吳增光生于1946年8月,于2004年7月與沭陽縣開發區管委會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負責日常管理工作,期滿后未續約,但仍從事原工作。
南京中院行政庭庭長陳高峰、鎮江中院行政庭庭長寧杰說,這樣的主體,是否應該屬于工傷認定的受案范圍、是否應該認定為工傷,法律法規缺乏明確規定,審判實踐中爭議很大,有必要給予明確。
省高院行政庭庭長周茸萌認為,近年來,相當數量是已臨界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多為失地農民),他們主要分布在環衛、餐飲等服務業崗位,從事著臟、苦、累的工作,是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農民工的“勞動權”作為農民工應有的基本權利,應該得到尊重和保護,而不應受到法律之外的歧視和限制。
省高院行政庭副庭長朱建新說,無論是《憲法》還是《勞動法》均沒有對勞動者年齡的上限作出規定,“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僅僅是我國職工退休的法定條件之一,在廣大農村,農民基本上是終身勞作,并無“退休”保障。所以,即便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只要不具備退休的全部條件,其仍然可以成為勞動關系的主體。
家政人員工傷,該不該享受保險待遇
某保姆在雇主家擦窗戶時不慎摔骨折,她要求獲得工傷認定遭駁回,從而引發訴訟。這一案例同樣引發思考:家政公司的家政服務人員,是否可以被認定為工傷保障的合格勞動者?
有專家認為其不屬合格人群。家政在本質上屬于零工,其與雇主之間并不存在較為固定的人身依附關系,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沒有將其納入到工傷保障范圍之內,但可以人身損害賠償要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蘇州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克穩認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對于那些由家政公司統一組織、統一管理的家政人員,其與家政公司存在著相對較為確定的雇傭關系的,可以將其看作家政公司委派到雇主家工作,受傷應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對于那些家政公司僅履行中介職責,對家政從業人員不具有統一的組織、管理職能的,則不宜承認。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各種新型的勞動用工關系不斷出現,然而立法相對滯后于現實變化?!敝苋酌冉邮苡浾卟稍L時說,“再加上現行《工傷保險條例》脫胎于勞動部1996年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但與《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相比,《工傷保險條例》的許多規定更加概括,在操作上具有更大的不確定性。這些給合理界定工傷保障的覆蓋范圍、合理確定工傷保障的義務主體,增加了難度?!?SPAN lang=EN-US>
記者了解到,省高院為此已成立課題組專門進行了調研,計劃起草調研報告上報最高法院,為法律完善提供翔實有力的建議。
本報記者 沈崢嶸
本報實習生 施海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