挨人一嘴巴突發心臟病身亡 家屬告到法院打人者被判賠償15萬余元
作者:棲法 姚均祥 發布時間:2009-03-20 瀏覽次數:872
本網南京訊 因為工作方面的事情產生了矛盾,蘇風揚打了趙星一個嘴巴。雖然被人及時勸阻,可是氣憤難耐的趙星突然發作心臟病而身亡。蘇風揚為此付出的代價則是15萬余元的賠償。
突發心臟病身亡
2007年7月25日上午10點多鐘,因為工作方面的事情發生了矛盾,蘇風揚和趙星在南京某物管公司值班室內發生了爭執。爭執的過程中,蘇風揚氣憤難耐,打了趙星一個嘴巴。看到雙方要鬧大,別人便將趙星拉到了一輛汽車內。趙星仍然異常氣憤,他于是給另一班組長打了電話要其前來。約10分鐘后,來人愕然發現趙星已經暈倒在車內。趙星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南京市公安局對趙星死亡原因進行了鑒定,結論為趙星系因與他人發生糾紛后情緒激動誘發心肌病發作而死亡。事發后,物業公司支付給了趙星家人善后花費4萬元,家屬生活困難補助10萬元。
家人告狀索損失
此后,趙星的父母、妻子、子女將蘇風揚告上了棲霞區法院,要求蘇風揚賠償各項損失等合計499397元。庭審時,蘇風揚辯稱,趙星的死亡責任不在他,因為在領導與他談話的過程中,趙星無故闖入辦公室,他并沒有無故毆打趙星。“趙星自身有許多疾病,我打了他一個巴掌,并不能直接導致趙星死亡。”蘇風揚說,況且事情發生后,公司對趙星家人已經做出了賠償,沒有必要再要求他賠償。“現在也超過了訴訟時效。”
法院判賠15萬元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蘇風揚與趙星發生糾紛后打了趙星一嘴巴,致趙星情緒激動誘發其心肌病發作后死亡,應當認定趙星的死亡與蘇風揚的行為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故蘇風揚應對趙星的死亡給其家人帶來的經濟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對于蘇風揚辯稱的趙星家屬已從單位得到補償,單位的補償并不能代替蘇風揚應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至于訴訟時效的問題,是因該案一直在公安機關處理,沒有最終的結論,不能認為趙星家屬的訴請已超過訴訟時效。因此判令蘇風揚應該承擔趙星家屬各項損失的40%,即賠償156214.4元。(文中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