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  近日,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保險標的轉讓后未進行批改手續而引起的保險合同糾紛案,原被告雙方在合議庭主持下依法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王某經濟損失共計46030元。

26歲的王某是安徽人,在江陰市利港鎮打工, 200710月,他從本地人李某處購得運輸型拖拉機一臺,李某為該拖拉機投保了責任限額為6萬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賠償限額為5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間均為一年。王某在購買該車后,未辦理車輛過戶手續,也未通知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批改手續。不料,200712月,王某駕駛該拖拉機在利港鎮某地段與受害人欒某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相撞,造成欒某跌地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因主要事實無法查清未作責任認定。事發后,欒某提起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理賠限額內賠償59200元,由王某賠償59397.39元并承擔訴訟費用1030元。后王某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責任限額為50000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時,保險公司以其未進行保險單改批手續為由拒絕賠償。王某遂起訴到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50000元,并承擔相應訴訟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我國《保險法》三十四條規定“保險標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但并未就未通知保險人的法律后果作出規定。而《保險法》之所以規定機動車轉讓需辦理批改手續,其目的是為了便于保險人對保險車輛的規范管理,防止冒領保險金或騙保,而不在于免除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因此,保險公司拒絕賠償難以獲得法院的支持,經過合議庭法官釋法明理,本案最終由雙方當事人互相讓步,達成了前述和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