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歲老漢觸電身亡 家人向供電公司索賠38萬
作者:徐歡 平水 發布時間:2009-03-20 瀏覽次數:991
本網蘇州訊 六十歲的老漢被發現在一拆遷工地因觸高壓電身亡,家人將供電公司告上法院,向其索賠38萬元。近日,蘇州市平江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根據《民法通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判決由供電公司賠償原告32萬余元。
2008年8月27日晚7時左右,高某的親屬發現高某在一拆遷工地因觸高壓電身亡。當晚22時,江蘇省電力公司蘇州供電公司接到報修電話,反映有人觸電身亡。供電公司隨即派人去現場,發現電桿上的扳樁線已被剪斷,扳樁線垂掛在電線桿身一側,離地面高度約為3米。
觸電事故發生后,蘇州市公安局平江分局到現場拍攝了照片,照片反映扳樁線垂掛在電線桿桿身一側,離地面較高,電線桿附近留有一把老虎鉗,但供電公司沒有申請有關部門對事故原因進行現場勘察。
2008年9月14日,高某的親屬委托蘇州大學司法鑒定所對高某的死亡原因進行了鑒定。
蘇州大學司法鑒定所鑒定分析認為,高某是生前觸電死亡。
高某的家人認為,供電公司是電力設施的產權人,由于對電力設施管理不善以及沒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致使高某觸電身亡,供電公司應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將供電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判令被告供電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625.38元、死亡賠償金311182元、喪葬費13687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3393.75元、精神損失費50000元,合計38萬余元。
對此,供電公司認為,公司工作人員在2008年8月19日對該線路巡視時,線路設備運行正常無缺陷。因電線桿離地面高度有3米,高某自己故意接觸電線,才導致傷害結果的發生。高某是在故意剪斷帶電的電力線或扳樁線過程中觸電身亡,即因盜竊、破壞電力設施而引起觸電事故。
法院審理認為,高某因碰觸高壓電而死亡,原告作為高某的配偶和直系血親,有權主張賠償。被告作為電力設施的產權人,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的無過錯責任承擔民事責任,即被告供電公司對本案的損害發生不管有無過錯,均應承擔賠償責任,只有被告供電公司具有法定免責抗辯事由時,才能免除其應承擔的責任。
被告主張的高某因盜竊、破壞電力設施而引起觸電事故,未經相關職能部門認定,根據現有證據不能排除他人剪斷電線的情況。現供電公司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存在法定免責的情形,故應當對高文祥的觸電死亡結果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現場情況,電線被剪斷后垂掛在電線桿桿身一側,附近留在老虎鉗,事故現場又是拆遷工地,因高某對周圍環境缺乏普通人應盡的一般注意義務,其本人對觸電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過失,故適當減輕被告方15%的責任。因此,法院認定原告主張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338888.13元,由被告江蘇省電力公司蘇州供電公司承擔其中的288055元。原告作為高某的配偶與直系血親,高某的死亡給原告造成了較大的痛苦,法院酌情認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40000元,最后,法院判決被告江蘇省電力公司蘇州供電公司支付原告人身損害損失3280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