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  橋欄年久缺失,村民不慎跌落,溺水而死。死者家屬怒告政府管理不善,賠償損失。日前,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一審作出判決,政府沒有及時維護橋缺失的欄桿,應當擔責。

200882321時左右,王某騎自行車從??山村路過鎮江新區某村大路排澇涵橋時,不慎摔倒,自行車倒向大路排澇涵橋北端西面欄桿方向,王某從缺失的欄桿處跌入大路排澇涵橋的水中,溺水身亡。位于鎮江新區某村的大路排澇涵橋屬于農村小型公益設施橋梁,該橋建成于1960年,北端西面欄桿因年久失修,于六、七年前缺失約2,根據相關規定,該橋應由當地鎮政府負責管理。

法庭審理后認為:王某自幼在某村生活,對??山村至大路村的道路狀況理應比較熟悉。其騎自行車于夜間行駛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卻沒有安全謹慎騎車,對其自身的死亡負有主要責任。被告某鎮政府沒有及時維護大路排澇涵橋缺失的欄桿,與王某的死亡有一定的關系,應承擔一定賠償責任。遂依法判決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2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