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  近期港閘法院在清理執行積案過程中采取了春雷行動,對一些欠債久拖不還的被執行人采取了強制手段,依法實施司法拘留。被執行人吳某在被手銬銬上時流下了悔恨淚水。

早在200212月吳某因其夫馬某(現已離婚)欠他人貨款,在執行過程中被追加為被執行人,法院裁定將吳某座落在港閘區某鄉的一幢樓房(除底樓西側屋一間)折價47400抵償給申請人金悅公司,考慮到當時的實際情況,金悅公司同意該房暫不交付,仍由吳某及家人使用。因該房系農村房屋,執行后未能過戶。在20058月,該房所處地區因政府建設需要拆遷,吳某與拆遷公司簽訂了拆遷協議,吳某獲得17萬余元的安置款。金悅公司得知該情況后提出異議,未有說法,遂訴至港閘法院。經審理,法院認為,侵占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該拆遷房屋已經被裁定執行給金悅公司所有,應由金悅公司與相關部門簽訂協議,而吳某將不屬于自己的房屋與拆遷部門簽訂協議存在明顯過錯,其行為侵害了金悅公司的財產權益,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吳某賠償金悅公司損失86000余元。吳某在該判決生效后未履行義務,金悅公司申請執行,而吳某對執行通知視而不見,仍拒不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故法院根據民訴法的規定依法對吳某實施了強制執行措施,司法拘留1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