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  近日,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對李某、張某等10名抗法者分別判處管制四個月或拘役緩刑六個月不等刑罰。

經審理查明:200847日上午9時許,縣開發區政府、城管機關、國土機關組織縣市容監察大隊、經濟開發區規劃局等部門的工作人員,聯合準備對縣經濟開發區某居委會的違章建筑進行拆除,當工作人員行至開發區開源路煙草小區前水泥路頭時,被告人李某、張某、朱某等人手持沾有糞便的草把不讓工作人員通過,后被告人李某等人又用草把甩打工作人員,致王某、顧某等多名執法人員身上被甩到糞便。后派出所民警到現場傳喚被告人李某等人時,遭到被告人高某的阻攔,在傳喚被告人高某時又遭到被告人馬某的阻攔,致使拆違工作無法進行。案發后,部分被告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張某、高某、朱某、馬某等10名抗法者以暴力方法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且屬共同犯罪。結合部分被告人有自首情節和認罪態度較好等情節,逐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