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一般認為,離婚訴訟中子女撫養費的確定主要是由法官自由裁量的。其實不盡然,子女撫養費的最終確定,雖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但并不是法官直接“說了算”。事實上,子女撫養費的確定由多方面的因素決定,比如: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當事人的現實狀況和舉證能力、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法官的自由裁量等等。司法實踐中,子女撫養費的確定總體上遵循當事人協議優先的原則,對雙方協議不成的,才由法院判決。下面筆者將對離婚訴訟中子女撫養費確定的具體問題進行闡述。

一、雙方協議確定給付撫養費

對于協議確定給付撫養費,從表面上看,似乎其中并無太多法律議題討論的必要。但從訴訟程序上分析,無論當事人如何協議,要使協議確定的內容最終能夠對雙方形成拘束力,則必須得到法院的最終確認。這就要求雙方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進行協議,協議的內容不得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法院對協議的內容負有審查確認的審判職責。比如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則法院對這樣的協議不應準許。由于離婚訴訟不涉及第三人參加訴訟,子女不能直接參與到訴訟中來,所以對于撫養費的確定,不僅要審查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更重的是要從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著眼。另外,法院要對協議的內容和過程給予充分的關注,因為雙方雖然有時不能達成協議,但協議中對撫養費負擔的意思表示,將來在裁判時可以作為自由裁量的參考。

二、雙方協議不成,法院依法裁判

對于如何正確的判定撫養費的給付,筆者以為應將裁判邏輯“三段論”的運用與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有限發揮緊密結合起來。下面筆者將具體闡述這一判定規則的內涵。

(一)查找撫養費給付的法律依據。我國《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均規定了撫養費給付的具體內容。首先,《婚姻法》原則性規定了夫妻離婚后,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當負擔撫養費。至于撫養費負擔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則規定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其次,《婚姻法》司法解釋一進一步闡明了撫養費的具體內容為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同時該司法解釋還對不能獨立生活子女的范圍進行了界定。再次,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330號意見對撫養費數額的確定方法和給付方式作了具體規定。針對夫妻雙方不能協議而須由法院判決的情況,該意見規定一般按照不同收入標準的20%?30%來確定撫養費數額,但最高不得超過50%。同時還規定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二)查明涉及撫養費給付的相關事實。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這些事實能否準確認定,直接關系到一方當事人負擔撫養費數額的多少。一般情況下,這些事實能夠通過庭審調查的程序查明,具體操作時應著重調查以下三個內容。1、被撫養子女的人數及子女的實際情況,因為被撫養人數量和實際情況的不同,最終參照標準適用的比例也不同。如果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高于20%?30%,但最高一般不得超過50%2、撫養人的具體收入情況,被撫養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收入是多少,都需要在庭審中具體查明。對于無固定收入的,須查明撫養人當年總收入的情況或是撫養人所從事的相同行業平均收入情況。3、須對特殊情況進行查明,如一次性給付全部撫養費的,需要對撫養人是否具備一次性給付的條件進行審查;對以財物折抵撫養費的,需查明一方當事人是否屬于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的情況,等等。

(三)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權。在尋找到相關法律依據并查明相關事實的前提下,利用裁判的邏輯公式自然會得出撫養費給付的大致結論。然而,撫養費給付的具體確定,還需要法官在上述結論的基礎上作出裁量。對于如何自由裁量,筆者以為,首先這種自由裁量只能在很小幅度范圍內行使;其次還應著重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1、是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進行裁量,如負擔一個子女撫養費的,則必須在20%30%的比例范圍內斟酌,無論出現何種情況,都不應超出這一比例進行裁量。2、是自由裁量要有情理可言,而不是出于法官的個人好惡,不能將自由裁量當作隨意裁量。3、是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既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同時又要充分考慮撫養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三、司法實踐中的大致做法

由于子女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其中生活費可以參照當地平均生活消費水平來確定,而教育費和醫療費則具有不完全確定性。對于持續有固定收入的情況,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確定(僅限撫養一個子女)。司法實踐中,往往遇到的是沒有長期固定收入或無固定收入的情況,因而直接按月總收入的比例來確定撫養費給付的很少。目前通常的做法是,依據當地人均消費水平,同結合同撫養費給付一方的收入情況或當地同行業平均收入標準,確定生活費的給付。一般來說,一個地區對生活費的確定大致會有一個較為統一的參照標準,比如每月100元或是200元不等。對于教育費和醫療費,由于其存在不確定性,所以法院一般會判定按實際支出,憑正式票據各半分擔。對于這種分類確定給付的情況,筆者以為仍應綜合衡量各項費用是否在撫養人的月總收入20%30%的比例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