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陽法院分析勞動爭議案件上訴率偏高的原因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周金玲 發布時間:2009-03-19 瀏覽次數:1154
射陽法院在對近三年勞動爭議案件上訴情況進行匯總分析時發現,勞動爭議案件平均上訴率達53.06%,最高年份甚至達到70.49%,遠遠高于同期民事案件上訴率。據此,該院組織專題調研,分析勞動爭議案件上訴率偏高的原因,并提出對策建議。
一、勞動爭議案件上訴率偏高的原因
1、當事人期望較高。受金融危機影響,部分企業生產經營陷入困境,勞動者面臨被辭退的危機,自我保護意識與利益要求空前強烈,部分勞動者不切實際提出遠遠超出法律規定的請求,造成與企業的抵觸對立情緒,甚至激化矛盾,一旦一審裁判沒能滿足其訴求,當事人往往通過上訴尋求更為滿意的結果。
2、訴訟成本投入少。《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實施大大降低了勞動爭議訴訟門檻,某些企業在對一審判決并無爭議的前提下,為達到遲延履行義務之目的,仍惡意提起上訴,拖延時間,刻意為難勞動者,不僅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且大大消耗法院審判資源,給法院帶來很大的審判壓力。
3、勞資矛盾難調和。法院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往往是因對勞動爭議仲裁部門裁決不服向法院提出起訴,勞資矛盾通常較為尖銳,調解工作難度特別大,有的勞動爭議歷經多年,涉及法律關系十分復雜,矛盾深、利益沖突大,矛盾調和的可能性極小,法院作出判決后,當事人無法接受,提起上訴。
4、群體糾紛比例大。勞動爭議上訴案件中群體糾紛比例較大,近三年每年勞動爭議上訴案件中有50%以上案件屬于群體糾紛,群體性糾紛爭議人數眾多,部分企業甚至出現投資人出逃現象,幾乎無能力按照勞動者要求兌現款項,導致群體糾紛案件當事人情緒波動,易產生抱團上訴現象。
二、相關對策建議
1、完善多元化的勞動糾紛處理機制。全面推進勞動爭議案件的調解工作。加強與各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發揮勞動仲裁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工會、行業協會等組織的作用,加強彼此之間的協調和配合,多途徑、多角度、全方位地開展調解工作,使大量勞動爭議糾紛能夠通過調解的方式得到圓滿解決,最高限度化解勞資雙方對立情緒,促成案結事了。
2、妥善處理群體性勞動爭議糾紛。為了保證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及司法尺度的統一,最好采取同批案件同時審結的做法,從而最大限度地促使群體糾紛當事人理解并認同法院裁判。對有特定社會背景的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要慎于下判,積極同相關主管部門溝通、協商,依法務實、靈活地找出妥善處理案件的最佳方案,促成勞資雙方達成諒解,統籌兼顧各方利益,有效化解勞動爭議。
3、培養專業化勞動爭議審判力量。優化審判資源配置,組成相對固定的合議庭或指定專門的法官來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通過專業化審判提高勞動爭議案件的審判質量。在審理過程中引導勞動者正確理解法律、理性地提出自己的訴辯主張,避免因訴訟期望較高,造成盲目上訴;提高判決說理程度,使企業和勞動者充分了解判決結果的合理合法性,息訴服判。
4、強化勞動法律法規釋明工作。通過向勞動者釋明相關勞動法律法規,有針對性地講解相關法律規定,向當事人宣傳和普及勞動法法律知識,使勞動者明確其自身的責任和義務,知曉訴訟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引導企業和勞動者形成正確訴訟觀,促進勞資雙方和諧處理糾紛,避免在訴訟過程中盲目上訴和不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