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駱馬湖流域環境資源法庭在江蘇省新沂市窯灣中學依法對一起非法狩獵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作出判決,被告人卞某、周某、朱某犯非法狩獵罪,分別判處拘役三個月;沒收所扣押的作案工具。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12月13日,被告人周某提議去獵鳥以食用,被告人卞某、朱某均表示同意。當日19時許,3名被告人駕車至新沂市窯灣鎮周莊村曹林豬場西側樹林內,以夜間頭燈照明的方法,由被告人朱某持氣槍、被告人卞某持彈弓負責射擊鳥類,被告人周某持手電筒負責拾撿,共捕殺斑鳩45只、山噪鹛2只、黃腹山雀1只。當日23時許,3名被告人當場被公安機關抓獲,并扣押上述鳥類動物48只、播放器1臺、頭燈4只、彈弓3張、皮筋6根、鋼珠75發、編織袋2只、氣槍1支、鉛彈53發。經寧夏綠森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上述鳥類動物均被列入《國家保護的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簡稱“三有動物”);經徐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上述氣槍是以壓縮氣體作為擊發動力的槍支,對人體具有致傷力。

另查明,被告人卞某、周某、朱某在歸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在案件審理階段,三被告人分別交納野生動物資源及生態修復費用50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卞某、周某、朱某違反狩獵法規,使用禁用方法、禁用工具獵捕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狩獵罪。被告人卞某、周某、朱某共同故意實施犯罪行為,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歸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均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綜合全案案情及后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朱來寬  葉春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