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在給人們帶來方便的同時,也給有車一族帶來了許多不可避免的煩惱。“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來臨之際,記者從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受理的幾起汽車消費糾紛案件中了解到,案件標的額增大、疑難新型案件增多、涉及人身損害賠償、“舉證難”,已成為近年汽車消費案件普遍存在的特點。
案件一:花錢買了輛舊車
2008年2月,林先生在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訂購了一輛賽拉圖轎車。拿到車后,林先生偶然發現,車子倒車鏡上的英文字母只有左邊有,而右邊沒有,而且兩邊鏡子顯示的物體距離差異很大。因懷疑汽車可能發生過事故,鏡子系后配的,林先生找到銷售公司交涉,并請來了專業人員對該車進行全面檢查。一檢查才發現,車子存在許多問題:汽車的剎車片磨損較大,有行駛上千公里的跡象;車架下方有凹陷的損傷;引擎蓋鎖扣磨損很大,銹跡嚴重,屬于開關頻繁,該車明顯不是新車。
林先生當場要求銷售公司退貨或者換車,銷售公司均不同意。無奈,林先生將銷售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雙倍返還購車款227800元,并賠償相關損失。
法院在審理中委托了相關機構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證實了車子確系使用過,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例二:試駕引發賠償糾紛
市民王先生因為想購車,參加了某汽車銷售公司的試駕活動。試駕中,在有銷售顧問陪駕的情況下,王先生開的車與一輛車發生相撞,銷售顧問僥幸逃脫,王先生受傷,經鑒定為三級傷殘,駕駛車輛也嚴重毀損。
事后,王先生的家人向汽車銷售公司提出15萬元的損害賠償請求,而汽車銷售公司則要求對方賠償在事故中嚴重受損的新車。由于雙方就試駕問題事先沒有任何約定,又無法協商一致,王先生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試駕者駕駛不當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及車輛損壞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但被告在組織試駕活動中,管理不力,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判決原被告雙方按照過錯大小分別承擔責任,原告承擔損失的60%,被告承擔40%。
案例三:汽車保養后發生爆炸
李某在南京經營個體汽車維修,2007年4月底,林女士將自己的汽車開至李某處,維修人員按照林女士的要求對汽車進行保養并檢查了空調。因檢查空調所需時間較長,林女士提出暫不對空調進行修理。
5月2日,林女士的朋友將該車開至安徽,因氣溫較高,遂開啟空調,五六分鐘后,車輛突然發生爆炸。5月3日,林女士請人將受損車輛從安徽拖回南京,雙方因維修問題協商不成。林女士遂請人將車拖至南京另一家汽車銷售服務公司進行維修,共花去維修費用34579元。
2008年8月,林女士將李某告上法院。法院根據原告申請,委托汽車維修質量檢驗站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維修人員在對空調系統管路檢漏時,未按規定使用惰性氣體進行操作,管路中留有助燃氣體,導致空調系統爆炸。法院遂判決被告給付原告車輛維修費34579元、鑒定費4000元及拖車費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