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采取虛列水泥款、虛列工程材料款的方式共占有公款5488元;采取收入不入帳的方式,將水利服務站收取的3萬元工程款占為己有;挪用水利服務站人民幣3萬元借給他人使用。3月17日,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了一審法院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數罪并罰,對被告人張某某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沒收財產人民幣三萬元的判決。
張某某,男,1961年3月20日出生。原系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第十五屆人大代表,曾任淮安市淮陰區凌橋水利服務站站長。因涉嫌犯貪污罪,經淮安市淮陰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于200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
審理查明,2004年7月14日,被告人張某某在凌橋水利服務站賬上,采取虛列水泥款的方式非法占有公款人民幣12000元;2005年6月左右,被告人張某某在凌橋水利服務站冒用他人名義,以虛列工程材料款的方式非法占有公款人民幣42880元;2006年5月,被告人張某某采取收入不入賬的方式,將凌橋水利服務站收取的3萬元工程款占為己有;2006年3月,被告人張某某從凌橋水利服務站挪用公款人民幣3萬元借給周某。2006年5月、2007年5月,周某兩次還給被告人張某某共計人民幣25000元,被告人張某某均未交會計入賬。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某于2004年2月24日被任命為凌橋水利服務站站長。張某某系淮安市淮陰區紀檢監察機關和反貪機關在掌握其貪污公款人民幣54880元的情況下,電話通知其到指定地點而到案,經教育后交代了司法機關事先掌握的貪污事實,并主動交代了司法機關未掌握的貪污3萬元和挪用公款3萬元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