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一般人認為藏有軍事意義上的槍才會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殊不知家中持有“推山銃”(又稱管銃,農村或者豬戶用來打打野雞、野鴨的一種工具)也構成這個罪名。317,宜興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槍支罪,無知老農許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拿到判決書的許某追悔莫及,表示以后一定要多學法律知識。宜興電視臺《關注》欄目作了專題拍攝。

許某是個老實巴交的農民,又是個文盲,且家境貧困,從2007年開始,許某看到市場上有野貨賣,且價格不菲,就想起家里原來的那個“推山銃”,用這個東西來搞點野貨賣點錢。于是,許某多次用“推山銃”在村里及附近河道內打獵。直到20081212,許某放在船上的“推山銃”被公安機關查獲,并被告知其已犯法,這時許某傻了眼,他從來也不知道自己會犯法,而且也不知道到底犯了什么法。后經公安機關教育,向他宣傳了法律知識后,他主動將家里的另外3支“推山銃”上交公安機關。經鑒定:這4支“推山銃”均是以火藥為動力,可以正常發射,對人體具有致傷力。

宜興法院經審理認為,許某違反槍支管理的法規,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的管狀發射器4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