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李某與許某欠款糾紛一案,人民法院支付令發出十年后權利人的權利才得以落實。
本案如東縣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11日發出支付令。權利人李某于1999年7月19日申請執行,執行標的為人民幣6450元。經如東縣人民法院執行,于1999年12月30日因被執行人無金錢履行能力而作出中止執行裁定。2007年5月19日申請人向法院重新申請執行。同年5 月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許某因犯盜竊罪于2004年被判十一年有期徒刑,其仍在服刑中,許某欠債較多,無金錢履行能力,其家庭于2004年6月13日分家,其有樓房、家具、家電等財產可供執行,但這些財產被雙甸基金會于1999年訴訟保全,該案也在執行之中。法院擬將被執行人家庭(包括其子小許的)價值較大的動產執行給申請人,因申請人不同意接受財產,被執行人又無金錢履行能力,法院無法執行而終結執行。2008年8月8日申請人又申請恢復執行,并以被申請人的欠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為由,請求追加許某之子小許為被執行人,被法院裁定準許,在執行人員多次做小許工作的情況下,2009年1月13日,小許做出了歸還李某欠款的計劃,于2009年1月13日履行人民幣2000元,于2009年10月30日前將欠款人民幣6000元履行完畢,余款申請人表示放棄。
至此,申請人十年中無數次的上訪,所花電話費、車旅費近萬元,縣人大、政法委多次關注的執行案件才有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