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訴訟法已于200841開始施行。此次圍繞“申訴難”和“執行難”問題而對執行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所作的部分修改,對基層法院審判工作有著非常重大的影響,可謂牽一發而動全身,有機遇也有挑戰。為了進一步掌握具體情況,積極采取應對措施,筆者立足所在法院審判實際,對此問題進行了全面深入的調查研究。

一、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對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影響

1、立案審查要求更高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十三項事由中的第(七)項就是“違法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直接把管轄錯誤作為再審的法定事由之一。這使得基層法院在立案審查時就要慎之又慎,把好案件入口關。并且,我國對民事案件的管轄規定類型繁多,有級別管轄、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協議管轄等,且關于管轄的規定不僅在民事訴訟法中有,在不同時期的司法解釋中也有散見,這些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在理解上也有分歧。因此,在如此嚴格的要求和復雜的情況下,對立案人員來說實在是個不小的挑戰。

另外,這次民事訴訟法對執行時效的修改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執行案件的立案審查難度。原《民事訴訟法》適用的是申請執行期限制度,即一年的不變期間。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將申請執行期限規定為二年,且由不變期間修改為適用《民事訴訟法》關于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可以中止、中斷和延長,大大延長了申請執行的實際期間。對立案工作而言,又在程序上多了一個時效的形式審查,工作量和復查程度較以前大幅增加。

2、立案審查工作量明顯增加

在執行案件的管轄上,民事訴訟法也作了修改。其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發生法律效率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奔丛谠袷略V訟法規定的一審法院可作執行管轄法院外,增加了與第一審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也可管轄。此條的修改為執行案件的立案增加了一項審查事項,同時也可能造成重復立案,浪費司法資源的問題。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边@條的修改從主體和事由上擴大了原《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提出異議的范圍,即提出異議的主體由原來的案外人擴大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異議的內容從原來執行標的異議權擴大到執行行為異議權。以后可能會產生大量的執行異議案件,增加基層法院立案審查錄入的工作量。

3、立案信訪接待工作量仍會有增無減

雖然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改的初衷之一是為了切實解決當事人“申訴難”的問題,減少涉法上訪現象的發生,但由于當前基層法院所接觸的當事人絕大多數是文化層次、法律知識較為缺乏的農民群眾,對司法救濟的程序和途徑缺乏理解,且長期受“官本位”思想的影響,對法院裁判不服,往往不是通過上訴和申請再審等司法途徑來尋求解決,而是選擇通過上訪的方式要求解決。因此,就要求法院信訪接待人員在處理來信來訪過程中,認真審核并固定來信來訪者的訴求,以便區分是一般信訪還是申請再審,或是執行異議等。這樣,立案信訪工作人員的工作量將進一步加大。另一方面,民事申請再審案件上提一級審查后,一定程度上會使再審案件數量上升,但即使經過上級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當事人服判息訴工作仍由原審法院承擔。這類案件的息訴息訪和法律釋明工作涉及到原審法官和再審法官、原審法院和再審法院、信訪部門和業務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問題,也容易產生推諉和上下級法院解釋不一致現象,加大基層法院信訪接待的工作難度。

二、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對執行工作的影響

1、加大妨害執行行為處分力度,有利于執行工作的開展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明確可以對拒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拘留措施,有利于促使有關單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同時,將對妨害執行行為責任人的罰款額度提高為原來的十倍,更符合實際情況,能夠對被執行人和協助執行人形成足夠的威懾力,有利于執行工作的開展。

2、擴大強制執行措施適用范圍,有利于執行威懾機制的建立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執行員在被執行人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時,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規定了強制財產申報制度,明確規定申報財產的范圍是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有利于發現被執行人在審判、執行階段轉移財產的痕跡;同時規定對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者可采取強制措施。對于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不良信息、媒體曝光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有利于增強執行工作的法律威攝力。

3、執行管轄的擴大、申請執行期限的延長可能導致執行案件數量上升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定,使債權人可選擇原審法院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作為執行法院。我院地處經濟發達的深圳市福田區,與其他地區經濟交往頻繁,聚集著豐富的財產資源,而且較早進行了執行制度改革,執行措施規范,執行力度較大,良好的執行環境可能吸引債權人更多的選擇我院作為執行法院,從而導致執行案件數量的上升。

原民事訴訟法規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新民訴法將申請執行的期限統一延長為2年,且規定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可能會導致執行案件一定時期內的增長。

4、執行救濟制度的規定可能導致案件審理壓力增大。

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對執行異議僅規定由執行員審查,而未規定具體的審查程序。新民訴法賦予了當事人及案外人提出異議的權利,明確規定了異議審查的程序,甚至規定可以提起異議之訴,由法院依照訴訟程序審理,這對于保障執行案件質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但同時也可能導致案件審理壓力的增大。

三、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對基層法院審判監督工作的影響

1、審判監督庭案件數量大幅下降

這次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將當事人申請再審后的審查權和決定再審后的審理權規定為由上級法院審查和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理,以后這類由當事人申請的再審案件不再由基層法院審查和審理。而從近年來的統計數據來看,基層法院審判監督庭審理的再審案件90%以上是民事案件。所以,基層法院審判監督庭案件數量會大幅下降。事實上,就金湖法院而言,2006年受理的再審案件有12件,2007年有8件,今年再審案件只有2件。

2、對民事案件審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壓力加大

雖然基層法院再審案件受理數量會大幅下降,其對一審民事案件審理的監督管理壓力卻由此而大增。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列舉了十三項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再審事由,將原民事訴訟法的再審事由具體化,同時也擴大了再審案件范圍。基層法院要想盡量減少再審案件,避免案件被發改,就要從立案、審理、規范司法行為等實體和程序方面進行全方位的監督與管理,確保每個案件各個審判環節的優質、公正處理。這較之原民事訴訟法主要規定實體錯誤而確定的再審事由來說,對一審民事案件的審理要求要高得多,同時也使一審裁判的既判力受到嚴峻挑戰。所以,基層法院在對民事審判進行監督管理時要程序與實體并重,加大監管力度。

四、民事訴訟法修改后基層法院的對策建議

1、認真學習宣傳新的民事訴訟法精神

對于這樣一部與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休戚相關的法律,基層法院從上到下都要認真學習和研究,深刻領會其立法要領和旨意。尤其與之密切相關的立案、民事審判、執行等部門,更要進一步加大對相關業務知識的學習和培訓,提高業務能力,以便熟練掌握和操作新的民事訴訟法。另外,民事訴訟法的修改,不僅直接關系到法院的審判工作,它還與社會生活有著緊密的聯系,對于社會公眾、社會組織及當事人,司法機關也有責任和義務對他們進行宣傳和教育,讓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家喻戶曉,深入人心。為達到這次修改要解決“執行難”、“申訴難”的目的奠定廣泛的社會基礎,基層法院向社會宣傳新的《民事訴訟法》可以通過以下幾個途徑:一是向社會進行普法宣傳活動,如開展法律義務咨詢或法律宣講活動,向基層、企業、學校等講授法制課、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向社會普及《民事訴訟法》修改的有關法律知識;二是可以通過個案對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立法理念進行宣傳,如在審理案件和有關涉訴信訪接待工作中向當事人、協助義務人、信訪人員講授相關法律知識,告訴他們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來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履行法定義務,引導當事人通過合法、正當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實現自己的利益;三是可以通過報刊、網絡等媒體來宣傳民事訴訟法,通過各種宣傳活動向社會普及相關法律知識,新的民事訴訟法才能有效發揮其應有的社會功能。

2、用好用足法律

這次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一百零四條的修改,即對妨礙民事訴訟行為的處罰主體由當事人擴大到協助義務人,將罰款數額也大幅提高,目的是為了進一步打擊妨礙民事訴訟行為和妨礙執行行為,加大對當事人及協助義務人的法律威懾,使得民事訴訟和執行工作能夠順利進行,更加有效的維護當事人及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實際上,長期在基層法院從事民事審判工作的同志就能夠深切感受到,在民事訴訟法未修改之前,也規定了對妨礙民事訴訟和執行行為的處罰規定,只是處罰力度小一些,但是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此條規定在通常情況下僅在執行程序被頻繁使用,而在民事訴訟階段卻極少用到,原因并不是在民事審判過程中發生的妨礙民事訴訟行為較少,而是我們的司法政策一直把民事糾紛視為人民內部矛盾,應該采取調解的方式解決,不宜采取司法強制措施,怕進一步激化矛盾。因此而導致在民事訴訟中的偽證和抗拒、逃避送達等不正?,F象愈演愈烈。直至今天,讓所有基層法院民事法官都感到頭疼的案件事實難查清、送達難等問題,嚴重干擾了司法審判秩序,牽扯和浪費了大量寶貴的審判資源。這就是法官一邊放著法律不用,一邊又喊著執法手段過弱的一個矛盾現象,不僅縱容了這種違法現象的蔓延,也損害了相對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因此,我們建議,不管在執行還是在審判過程中,一定要嚴格執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該打擊的行為一定不能手軟,這樣才能凈化社會風氣,徹底破解相關司法難題。

3、加強法院內部相關部門的相互溝通與協調

《民事訴訟法》修改后,涉及法院內部的立案信訪、民事審判、審判監督、審判管理、執行等相關業務庭、局,在立案受理條件、審理執行方式、案件監督評查、法官業績考核等方面之間必須形成共識。特別是在實施的初期,如果各庭局之間工作不能很好地銜接,容易出現互相推諉、工作脫節的現象。因此,各相關部門之間要共同研究制定完善相應的規章制度,統一思想認識和工作尺度,齊心協力做好民事訴訟法的貫徹落實。

4、加強對審判工作的監督管理

針對這次《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基層法院必須建立長效機制來進行制度化的管理。首先在深入研究其修改內容的基礎上,細化制定各部門工作職責,建立科學合理的法官業績考核獎懲制度。如對立案人員的監管要側重于對立案審查的嚴格準確性,對民事法官的監管要側重于審判程序規范合法、證據事實把握準確、裁判結果公正,對執行法官側重于執行程序規范合法,對全院干警要繼續加強法官職業道德教育和廉潔司法教育。其次,加強審判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審委會、審判管理職能部門及院庭長對案件的監督與指導作用。第三,進一步加強對法官規范司法和廉潔司法行為的監督,紀檢監察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強化對法官的日常管理及群眾舉報的追查,使各項規章管理制度得到落實,從而使法院內部的監管構成對廣大法官的威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