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飼養寵物狗的人越來越多,狗狗在給人帶來陪伴和溫暖的同時,卻也帶來了不少矛盾糾紛,一些寵物狗傷人事件屢見不鮮。在這當中,狗咬人要求賠償的事件,時有發生,責任亦好劃分,但狗咬狗導致傷人要求賠償的卻很少見。近日,昆山就發生了這樣一起“汪星人”打架導致其中一位主人受傷的事情。

2021年1月某天的上午7時許,阿方在樓下遛飼養的薩摩犬,該犬系有牽引繩、未佩帶口套。40分許,有三只未拴繩的小狗往薩摩犬的方向跑來,薩摩犬欲向前沖時被阿方拽回。三只小狗中的兩只稍作停留后即離開,另外一只小狗折返至阿方處,小狗主人阿娟跑來欲對小狗拴繩,未果,此時,薩摩犬沖出撲向小狗,兩只狗繼而糾纏在一起。阿娟見狀上前撲打薩摩犬,小狗逃離。此后,小狗再次靠近,薩摩犬沖向小狗并進行追趕直至被雙方主人分開。在這個過程中,阿娟的手部被狗咬傷。事后,雙方就賠償事宜無法協商一致,次日經報警處理未果,阿娟故而將薩摩犬主人阿方訴至昆山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7萬余元。

在法庭上,原被告二人對原告阿娟的傷是否為被告阿方的薩摩犬所致產生爭執,但雙方均沒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法院經審理查明,從監控視頻來看,雖然確實無法看清楚是否是薩摩犬將阿娟咬傷,但也不能否認沖突的起因是薩摩犬主動攻擊小狗,導致在沖突過程中阿娟受傷的事實。被告阿方雖有犬只準養證,且遛狗時系有狗繩,但其對飼養的薩摩犬管理不當,且未對該犬佩戴口套,導致該大犬產生主動攻擊小狗的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原告阿娟在遛狗中對自身安危具有注意義務,事發時其對薩摩犬進行撲打,疏于對自身安全的防護,且其沒有犬只準養證,未對小狗采取系繩等措施,對小狗管理不足,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亦存在過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第一千兩百四十六條之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法院酌情確認對本案的侵權結果由原告阿娟承擔40%,被告阿方承擔60%,原告共損失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合計3800余元,按照上述責任比例,判定被告按責任比例賠付原告約2280元。

法官說法:類似本案的寵物犬傷人事件在給我們以警示的同時也發人深省:做一個文明的主人,是飼養好寵物的前提和保證。養狗前辦好狗證、遛狗時牽好狗繩,避免自己的愛犬騷擾他人、為大型犬只戴好口套、定期為愛犬注射疫苗等等事項,都是一個合格的寵物犬主人所應該做到的。否則若是發生犬只傷人事件,作為犬只的主人,必須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和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