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應法院反映案件送達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對策
作者:寶應縣人民法院 發(fā)布時間:2009-03-13 瀏覽次數:1042
“送達難”是阻礙法院審判活動正常開展的一大難題。寶應法院經過深入調研,對送達中的存在的問題進行歸納,并提出對策建議。
一、送達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直接送達難以操作。《民事訴訟法》關于直接送達的法律規(guī)定,在實踐中受困于四個問題而往往難以操作:送達主體單一;受送達人居無定所或當事人提供的地址不準確;受送達人逃避送達;有關人員的身份難以確定。
二是留置送達程序繁瑣。進行留置送達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邀請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代表到場見證,見證人簽名,并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而在實務中要嚴格按照這些條件進行操作則有相當大的難度。
三是公告送達流于形式。現行民事訴訟立法對公告送達的規(guī)定一定程度上只是為了滿足程序設計的要求,只要足以“視為送達”即可,從而使絕大多數公告送達只是法院履行法定程序的形式,對受公告送達的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是否得到有效保護,立法和實務均未給予足夠關注。
二、關于解決送達難問題的對策
一是設立雙軌制送達方式。訴訟文書送達不能實質上也屬于一種訴訟風險,這種風險責任應當是由當事人來承擔,基于此,可以設立法院與當事人送達并行的體制,以法院送達為主,當事人之間傳送訴訟文書為補充。
二是設立送達地址當事人申報程序。可以從技術上強化不提供送達地址或準確送達地址的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或從制度上規(guī)定強制答辯,被告在答辯中必須對自己的送達地址予以申報。
三是完善公告送達制度。建立嚴格的公告送達適用條件審查制度,申請公告送達的當事人必須出具受送達人原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公安派出所提供的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證明材料;加強公告送達的信息傳遞功能,充分利用科學技術發(fā)展的成果,適當拓展公告送達的手段,例如可以在互聯網上發(fā)布公告;適當縮短公告送達的生效時間,以利于案件的及時審理。
四是放寬留置送達條件。規(guī)定補充留置送達制度,即在遇到當事人拒收訴訟文書時,可將應送達的訴訟文書留置于當地的派出所或社區(qū)居委會,并將留置或留交的情形做成書面通知,張貼于受送達人的住所門上,即視為送達;改變留置送達的見證方式,可用拍照或攝像的形式,客觀準確地記錄下送達過程,作為留置送達的法律依據。
五是設立新型送達方式。民訴法規(guī)定的幾種送達方式,難以適應現實社會對審判實踐的要求,實踐中,應當允許審判人員采用一些更加簡便、快捷的送達方式,如電話通知、傳真送達、電子郵件送達、手機短信送達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