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揚州訊:雙方在法院協議離婚后,女方第二天又跑到法院表示對財產分割部分的協議要求更改。承辦法官向其作了法律知識宣傳后,告訴她:“我們改不了。除非你前夫同意。”
高郵法院于2008年12月24日調結了原告邵某與被告王某離婚糾紛案件,協議中雙方自愿離婚,并對房屋歸屬及子女撫養問題作出約定,并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且雙方的代理人也在場。在該協議達成的第二天,被告王某又來到法庭跪在承辦人表示她不同意其所簽的協議內容,她要房產而不要原告補償款,承辦人對其進行了勸解,并解釋在雙方簽字時已說明簽字即生效,現調解協議已生效。鑒于被告的的情緒很激動,承辦人也與原告的代理人及被告的代理人電話聯系,希望他們多做原告的工作,看雙方能否再對有關事宜重新達成補充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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