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3月5日上午,在如皋法院行政庭副庭長馬躍辦公室內,如皋蘇如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在責令企業停產的執行筆錄上簽上自己的大名,這標志著如皋市環境保護局申請執行的與如城鎮30萬居民飲用水息息相關的非訴執行案件成功結案。
3月4日上午,如皋法院立案庭受理一起如皋市環境保護局申請的非訴執行案件。其申請書稱,如皋市蘇如化工有限公司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擅自建設N-氯代丁二酰亞胺和N-溴代丁二酰亞胺兩項目并投入生產,且私埋暗管,將含高濃度CODcr的化工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如海運河,超標14倍。該排水口距自來水廠取水口3公里許,嚴重威脅如城地區近30萬居民的生活用水安全。2008年6月27日,如皋市環保局作出皋環罰字[2008]2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蘇如化工公司停止N-氯代丁二酰亞胺和N-溴代丁二酰亞胺兩項目生產并處人民幣伍拾萬元罰款。蘇如化工公司不服,向南通市環境保護局提出行政復議,南通環保局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通環復決字[2008]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如皋市環保局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蘇如化工公司于2008年年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后撤訴。目前蘇如化工公司未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仍在進行非法生產,請求依法強制執行。
行政庭人員接到此案后,感到案情重大,立即向分管院長、院長報告。院黨組書記、院長吳存銀當即向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陳慧宇書記報告,陳書記指出,一定要盡快、妥善處理此案,保護30萬居民飲水安全,并明確由市委政法委王曉明副書記具體協調此事。分管行政審判的副院長郝瑋與行政庭庭長余建國立即趕到市委政法委向王曉明副書記匯報案情。王曉明副書記聽完匯報后,當場給蘇如化工公司所在的袁橋鎮黨委書記謝萬健打電話,要求協助法院迅速妥善處理此案。郝瑋副院長、余建國庭長馬不停蹄地趕往袁橋鎮。謝書記非常重視此事,召集在家的鎮長、副書記,通知蘇如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會商、協調。協調中,丁某反映說,他們公司2004年生產鄰硝基,當時取得了環評審批手續,但因鄰硝基屬危險品,沒有通過安全監察部門的審批。安監部門建議生產現在的這種二N產品。2007年開始生產二N產品,并獲得安全監察部門的審批,環評報告是通過如皋報到南通環保局,是南通沒有批,責任不在公司;公司建有兩個污水處理池,處理后的水70%再利用,生產用水及排放的污水每天僅1噸左右,是很有限的;另外,公司注冊資金僅50萬元,而處罰額就高達50萬元,顯然畸重,公司難以承擔。郝瑋副院長和余建國庭長表示,公司排污口與自來水廠取水口不足3公里,水質量問題直接威脅到如城鎮30萬居民的生活用水安全,排水污染超標是事實,應當立即停產,其他事宜可再與環保局協商。袁橋鎮謝萬健書記明確表態,雖然蘇如公司在工業經濟基礎薄弱的袁橋鎮,算得上納稅大戶,很有可能培養為定報企業,但是從30萬居民飲水安全考慮,蘇如公司要服從法院的執行。丁經理表示再考慮考慮。從袁橋鎮回如后,郝、余又與環保局交換了情況,建議環保局從公司經營實際狀況考慮,對處罰金額作適當調整,環保局表示可以考慮。
3月5日上午,承辦此案的馬躍副庭長通知蘇如公司丁經理到庭談話,對其反復宣傳法律,要求其立即停產,并告知其兩點:一是建議蘇如公司遷址化工園區,袁橋鎮政府屆時將提供相應便利和幫助;二是停產后罰款數額環保局將酌減。丁經理反復權衡,終于同意停產并盡快搬遷至化工園區。馬躍副庭長要求在場的環保局監察大隊長嚴峰隨時監督蘇如公司的停產情況,如違反執行要求必將嚴懲不貸。3月6日上午,如皋市環保局監察大隊到蘇如化工實地檢查,確認已全部停產。至此,這起涉及民生的環保處罰案順利執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