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宜興法院審結勞動爭議案件73件,涉案標的約200萬元;2008年審結勞動爭議案件253件,涉案標的額約780萬元,同比上升246%、290%。日前,該院對該類案件的特點、成因進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建議。

一、特點

1、案件數量、標的增長明顯。自2004年至2007年,宜興法院每年審結的勞動爭議案件分別為105件、159件、76件、73件,2008年達到253件,同比增幅居民事案件首位。隨著《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繼實施,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加大,也更加明確了用人單位的義務,導致勞動者動輒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賠償金、雙倍工資等十幾萬乃至幾十萬元,與過去勞動爭議案件的小額標的形成鮮明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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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增多。2007年宜興法院審結的73件勞動爭議案件中無群體性訴訟案件,2008年審結的253件案件中共有3起規模較大的集體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總數達到113件,占勞動爭議案件總數的45%。鑒于現階段信息傳遞較為迅捷,一旦出現類似情形,勞動者之間易互通信息,形成“以點帶面”局面,從而產生系列案件。

3、仲裁機構和法院在相同問題上認識不統一,導致審理難度大,上訴率高。宜興法院在2008年判決結案的勞動爭議案件中,有90%的案件改變了仲裁結論,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的案件中,認識上存在差異的案件也占極高比例。認識上的差異加大了此類案件的審理難度,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矛盾,致使當事人對兩個部門的處理結果均存有疑慮,上訴率提高。該院2008年審結的勞動爭議案件中,當事人提起上訴的42件,上訴率為16.6%,遠高于民事案件4.23%的上訴率。

4、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此類案件涉及最基層老百姓的生存大計,對立面強,稍有不慎則容易引發社會矛盾。過去勞動者采取一些過激手段追索工資的現象時有發生,現此類情況少有出現。但一些特殊案件中因企業老板出逃、法院執行困難等原因,勞動者利益無法得到充分保護,不免又會回到原來的老路,嚴重擾亂正常的生產秩序和社會治安。

二、原因

1、拖欠或減少勞動報酬是勞動爭議案件多發的根本原因。宜興地區存在較多勞動密集型外貿企業,大量企業受金融危機影響,較大規模裁員、減薪,甚至出現老板出逃、欠薪情形,勢必會引起勞動爭議案件增多。如工作環境的不穩定呈持續狀態,必然會有更多的勞動者走上維權之路。

2、勞動爭議案件訴訟成本下降是勞動爭議案件數量、標的增長過快的重要原因。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已取消收費,提起民事訴訟只收取10元受理費(若是簡易程序審理只需5元),上訴也只收取10元。一方面,作為弱勢群體的勞動者不會因為經濟困難而喪失維權的機會,另一方面也導致濫訴現象的產生,只要是法律法規中提及的項目,勞動者不管是否與自己的情況相符,均提出相應的賠償請求,導致司法資源一定程度的浪費。

3、《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出臺,勞動者維權意識增強是勞動爭議案件多發的直接原因。《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相繼出臺,縮短了勞動爭議仲裁的時間,延長了申訴時效,使勞動者有更多的時間去準備仲裁和訴訟。勞動保障部門以各種形式加大了宣傳力度,提高了職工對這兩部法律知識的知曉率,增強了勞動者的維權意識。

三、對策和建議

1、重視與相關部門互動,倡導多元化手段化解勞資矛盾。近年來,宜興法院通過委托宜興市總工會調解的形式,開創了訴調對接的先河,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現階段,建議勞動爭議事先經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區域性、行業行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主持調解,由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應認定具有勞動合同的效力,可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其次,加強與仲裁委、勞動監察部門、建設局等部門的溝通、協調,保持信息暢通、資源共享,取得相關部門的配合,妥善處理群體性糾紛并對用工單位的違法情況及時處罰,一定程度上預防同類違法情況的發生。

2、加強調查研究,注意發現問題,總結經驗。目前,我國的勞動立法雖已有了較大突破,但仍存在一些漏洞,可以適用的法律依據相對繁雜,甚至相互之間還存在沖突,導致處理勞動爭議案件難度增大。必須認真學習,進行區別篩選,并加強調研工作,形成相對穩定的判例作為參考,嚴格把握個案具體案情,區別不同的情況作出更加合適的判決。

3、加強法制宣傳。建議有關部門多開展法律咨詢活動,通過舉辦多種形式的活動,從正面引導勞動者以正確的態度和合理的形式進行仲裁、訴訟,同時也告知用人單位應當逐步依法規范用工制度和依法投保各項社會保險,分散經營風險,減少勞資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