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36歲的邵某某,曾是某有限責任公司的業務員,本來干著體面的工作,卻因為沉迷賭博無法自拔,最終打起公司貨款的歪主意。近日,邵某某被濱湖區法院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035月,邵某某應聘到某公司任業務員,工作表現相當不錯。但從2004年起,沉迷賭博并上了癮的邵某某,逐步將所有積蓄輸了個光。20069月,當邵某某討要到一張外單位用于支付公司貨款的銀行轉賬支票時,發現這張金額為63900元的支票沒有填寫收款人。正苦于沒有“賭資”翻本的邵某某,持著轉賬支票來到銀行,先將貨款轉賬至某帳戶,再從該帳戶中將其中的63000元貨款轉賬至自己的銀行卡上。嗣后,被告人邵某某先后數次將上述貨款全部取出花在了游戲機賭博上,結果也全輸了。至案發時尚未歸還。

20074月,邵某某所在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外單位支付63900元貨款時,才發現異常,公司遂報案。

濱湖法院審理后認為,邵某某身為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且不退還,其行為已構成了挪用資金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