響水法院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虛假訴訟數量雖然不多,但它嚴重擾亂了案件正常審理程序,浪費較多司法資源,同時也損害法律的嚴肅權威和法院的公正形象。

一、存在問題

1、被告人難以被確定。虛假訴訟較多存在于交通肇事案件中,由于事發突然,多發生夜晚,多是無人知曉,如有證人出現作偽造或故意隱瞞,便無法確定肇事者身份。也存在企圖蒙混過關,逃避懲罰而虛構事實的現象,找朋友、親戚、兄弟等關系密切的人替其頂罪,一般情況時,司法機關無法查明。

2、容易產生麻痹心里。當被告人(實則非真正被告人)對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的,司法機關審查案件時候視乎變得簡單容易,審理時程序簡單流暢,而且得到“認罪態度較好”酌情從輕情節,對于其中存在的偽證、假證,缺乏足夠審查和分辨出真偽的能力,欠缺必要的程序意識。

3、追究機制欠缺。虛假訴訟行為人所追求的不法利益,與虛假訴訟的成本相比,存在巨大反差。倘若虛假訴訟被查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很少。從經濟成本的角度考慮,值得一部分人鋌而走險,應擴大偽證罪、包庇罪的追究范圍。

二、解決建議

1、探究供述的動機。虛假供述的動機各異,需謹慎地考察作出主動認罪供述是出于何種目的,是真心認罪悔罪,還是另有目的,不能一味的認為主動認罪,就是態度好的表現。考量其內心,通過對處境的分析與研究,尋找真正動機,如果供述的動機是為了獲取某種利益(如爭取立功或從寬處理)、或出于親情、哥們義氣而編造事實替人頂罪,供述值得認真斟酌。

2、爭取其他證據印證。審查被告人供述的真偽,只從其本身進行分析是不夠的,還必須把它同案件中的其他證據聯系起來,加強證據收集和篩選,互相比較,探究其供述的真實性,使供述無限的接近于事實的真實狀態,排除作虛假供述的可能。

3、加強司法協作。與公安、檢察密切配合。爭取建立公、檢、法等政法部門聯席機制,加強協作。及時與檢察、公安部門交換意見、通報情況,建立起偵、訴、審三方相互配合、信息共享的良性機制,共同分析、研究解決訴訟活動中的難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