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因不滿女友提出斷絕戀愛關系,先后三次在女友家門口放火受懲處。近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

王某與女友經別人介紹于2006年底認識并確立戀愛關系后不久,因其語言舉止不夠穩重,女友便于次年初提出斷絕戀愛關系,王某便多次發短信相威脅想挽回關系,但遭到拒絕。為報復女友,王某分別于2007416200832425日凌晨,先后三次騎摩托車攜帶塑料桶(裝滿汽油)、打火機等工具到居住在農村的女友家門口,將汽油潑灑在木門附近并用打火機點燃后逃跑,三次放火后均被人及時發現未造成嚴重損失。忍無可忍的女友及家人報警,后在外地警方的協助下,將潛逃在外的王某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鑒于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認罪態度較好,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