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進行中遇限購令 法院支持買房人追討定金、中介費
作者:張楚潔 發布時間:2012-03-02 瀏覽次數:1028
昨天的新聞發布會上,江蘇省高院公布了江蘇法院2011年度十大民生案例,這些案例都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買房沒幾天,突遭限購令 ,定金已經交了但要不回來怎么辦?夫妻離婚前三天,老公給別人寫了50萬的借條,妻子欲哭無淚,這錢算夫妻共同債務嗎?江蘇法院通過一個個案例,給出這些問題明確的答案。
權威發布江蘇2011年十大民生案例
昨天上午,江蘇省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2011年民生案件的審結情況。江蘇法院全年共審結50萬余起民生案件,其中,審結房地產開發與經營合同案件7308件,同比上升0.42%。審結民間借貸案件77902件,同比上升10.98%。而婚姻家庭案件在審結的民生案件中也占有很大比例,共審結87048件,同比上升4.3%,
此外,與生活息息相關的物業服務合同案件同樣有上升趨勢,審結23083件,同比上升33.37%。環境保護案例雖然基數小,但增長很快,全年共審結環境侵權案件92件,同比上升2.29倍,審結環保類行政案件64件,同比上升30.61%,審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3件,切實保護了人民群眾的居住環境。
在50萬余起民生案件中,省高院評選出了江蘇法院2011年度十大民生案例,主要涉及婚姻家庭、教育、醫療、住房、交通、消費、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以及涉農等案件類型。
十大民生案例分別為:
1、夫妻一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對外欠款并非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因房產新政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法履行,應當認定為基于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
3、物業公司因管理不善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4、職工拒絕用人單位違反安全規程、存在事故隱患的指令,不構成違反勞動紀律。
5、以房屋買賣合同形式進行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為民間借貸關系。
6、儲戶密碼泄露致存款被冒領,如果銀行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7、醫療機構私改病歷,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8、合法有效的人民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9、以偽造的借條進行虛假訴訟應受到法律制裁。
10、能動司法為農民工合法權益保駕護航。
剛交定金 遭遇限購令
法院:支持買房人索要定金和中介費
去年年初,南京市民孫強看中了清涼門大街的一套二手房,178萬的售價他也能接受,看了幾次房,就決定簽合同了。
1月16日,孫強和房主黃凱、劉明兩人以及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約定房款分兩次交付,2011年7月1日前結清,并同時辦理過戶及交房手續,另支付中介費2.2萬元。合同簽完,孫強心里踏實了,按照合同約定,他在1月22日準時交了10萬定金給房主,第二天把首批1.5萬元中介費也交了。
就在這時,“意外”出現了。2011年2月19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其中規定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市市區內向其銷售住房。“我認倒霉,合同都簽了,卻買不成了。”孫強很郁悶,他們家已經有了市區兩套房子的產權,成為限購對象。孫強來不及抱怨,唯一能做的就是把自己交的定金和中介費要回來。
“新政出臺讓我沒資格購房了,又不是我違約,他們應該把錢還我。”孫強私下多次找這兩方交涉,均遭拒絕,只好于2011年3月2日將黃凱和劉明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定金10萬元。2011年5月25日,在法院調解下,雙方達成和解,解除了房屋買賣合同關系,黃凱和劉明也退還了孫強9.6萬元。
就在達成和解的當天,孫強又為了要回1.5萬元中介費,將中介公司告上了法院。法院多次調解不成,2011年8月11日,法院判令中介公司退還孫強1.4萬元中介費。
像孫強這樣因新政出臺影響購房的人很多,法官解釋,這兩起訴訟中,中介公司與買賣雙方的居間合同關系和買賣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都是合法有效的。因為房產新政致已經訂立的合同事實上無法履行,買方要求賣方退還已收房款,應予支持。若賣方在交易過程中確有損失,其可與買方進行協調,在買方自愿的情況下予以分擔該筆損失。
此案中,中介公司在已經履行了部分居間義務,委托人就應向其支付相應的居間費用。但是適用公平原則,應對居間費用適當酌減。
剛離完婚 前夫債主追債
法院:借款沒用于共同生活,單方擔責
2011年3月21日,正值“七年之癢”的鄭斌和劉慧離婚了。可婚離了,兩人非但沒有撇清關系,反而糾纏起來。這一切都是因為離婚三天前鄭斌寫下的一張借條。
這張借條上明明白白的寫著:今有鄭斌借孟宏50萬元整。并有鄭斌的簽名。可是,還款期限到了,50萬卻沒還上。孟宏便把鄭斌和劉慧一起告上法院,要求兩人共同還款。
“這錢是我自己借的,簽的也是我的名字,與劉慧沒關系。”鄭斌說,“當時,因為在澳門賭錢輸了急需用錢才向孟宏借錢,在澳門分五次向他借了50萬。”并稱,2011年3月18日的借條,就是補寫的這5次借的錢。
“我對鄭斌借錢這事一點也不知情,與我沒關系,而且他借錢后三天我們就離婚了。”劉慧覺得冤枉。可是,孟宏卻不這么認為。“此前他們兩口子向我借過錢,2011年2月兩人還我錢時,說日后買房還要借幾十萬,我認為3月18日這50萬就是兩人共同借的。”孟宏稱,為了湊夠50萬,還分別向朋友借的錢。“另外,兩個人是夫妻,當時又沒離婚,就該共同還錢。”
到底這50萬元到底該不該鄭斌和劉慧共同償還,成為庭審時的爭議焦 點。
法院審理認為,50萬借款數額已明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鄭斌在離婚前三天又有頻繁出入境記錄,因而,這50萬很難認定被用于家庭生活。孟宏又沒有證據證明,這筆錢是夫妻二人共同意愿。盡管,鄭斌借錢時,仍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符合夫妻債務外部法律關系中,以債務形成時間為共同債務的判斷依據這一規定,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舉證證明該債務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當排除夫妻一方對債務的償還責任。
因此,法院最終判令50萬借款應認定為鄭斌的個人債務,劉慧無需承擔共同歸還的責任。
小區車太多 擋住消防通道
法院:物業需擔責
2010年5月,王梅位于連云港市新浦區的家失了火,現在回想起來,她還是很氣憤。“本來消防人員可以控制火勢的,都是小區停的車太多太擠,消防車過不去,才燒成了這樣。”
失火當天,王梅一家人發現起火時,第一時間報了警。可是消防車卻卡在了小區門口。消防車進不來,消防隊員只能從小區大門前的消防栓接水,鋪設了幾百米的消防軟管,可是由于管道過長,水壓不夠,沒法有效控制火勢,火很快蔓延到鄰居家。
王梅無奈只能賠償了鄰居的損失,一氣之下將小區物業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賠償自己的損失。雙方的爭議主要是對物業管理職能的不同理解。“起火后,因為小區消防通道堵塞,救火時間被延誤了,火勢才蔓延,這都怪物業管理不到位,否則不會造成火災的擴大,這部分責任應該由物業承擔。”
物業公司卻認為,火災發生時小區內車輛停放有序,自己并無過錯。火勢蔓延是由于王梅家人未積極施救所致,責任應由王梅承擔。
法官解釋,物業公司除了要確保小區內業主車輛停放有序、保障小區內道路通暢外,還負有在服務區域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做好住宅區的消防安全工作的法定義務。因此物業公司對該起火災的蔓延并最終造成巨大損失負有過錯。應承擔這部分賠償責任的30%,共計近8萬元,其余損失由王梅承擔。
為了獲利 偽造巨額欠條
法院:作偽證要嚴懲
2010年2月,徐州人程麗將陳鵬告上法院,要求其歸還購買藥材的欠款本息共28.595萬元,證據就是自己手中有陳鵬簽名和手印的欠條。“我根本沒有向程麗購買過藥材,欠條是偽造的。”陳鵬直喊冤。而程麗手中的這張欠條卻有蹊蹺。雖然簽名和手印經鑒定均為陳鵬所寫所印。可是落款處陳鵬的簽名卻是斜著、倒著的,經過鑒定,欠條中落款“陳鵬”簽名字跡先形成,欠條內容字跡后形成。
不僅是欠條本身疑點重重,在庭審中,程麗對法官的提問也前后矛盾、漏洞百出。光是對欠條中陳鵬的四處手印如何形成的,就有三種說法。甚至連當時陳鵬藥店的名稱也說錯了。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程麗的訴訟請求。程麗不服上訴,并提交了新證據:陳鵬的銷貨單。可在一審中,程麗又稱,“當時沒有簽收貨條,只讓他打了個欠條。”還有更離譜的,就連這28.595萬到底是什么款項,程麗也一連變了三次說法。
因而,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程麗手中的欠條無法證實陳鵬向其購買過藥材,駁回程麗上訴,維持原判。法官介紹,這是典型的利用虛假證據起訴,想獲得原本不屬于自己的利益,這種虛假訴訟行為不僅官司敗訴,程麗還被法院以妨害民事訴訟為由采取了強制措施,承擔近2萬元訴訟費和鑒定費,受到了嚴厲制裁。
(文中人物皆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