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因賣農村房屋為拆遷補償,買主要反悔引起糾紛。近日,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判決原告張某與被告劉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被告劉某補償原告張某人民幣5000元,此款限被告劉某在現使用的位于射陽縣合德鎮張林村8組的五間房屋被拆遷之日起5日內給付完畢;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張某與其前夫薛某于1993年在原射陽縣大興鄉九口村(現為合德鎮張林村)建筑磚瓦結構主房3間、廚房2間,在1996年3月領取了房屋所有權證書。原告張某與薛某共生育兩女一子。1998年薛某病故。2002年6月23日,原告張某與被告劉某就房屋買賣一事訂立協議書一份,約定原告將房屋以12060元出賣給被告,房屋四周的廢地、宅基地、自由(留)地轉讓給被告使用,如有違約承擔5%的違約責任等內容。協議簽訂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購房款,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房屋產權證書和房屋村鎮建設許可證,并將房屋交付給原告使用至今。被告入住后對該房屋進行了修繕。被告的戶籍一直在本縣通洋鎮,原、被告一直未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在2004年前后,原告的戶籍從合德鎮張林村遷至江蘇省射陽經濟開發區射東居委會。因公路建設的需要,現原告出賣給被告的五間房屋將要被拆遷,經某房地產部門評估,被告所居住的五間平房及水泥地坪、豬圈、廁所、自來水管、水表、電表、電話遷移、宅樹移植、水井等項目拆遷補償費合計為45783.8元。因此原告張某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原、被告訂立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房屋由原告收回,原告退還被告購房款,再由原告補償被告10000元。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表示如房屋被拆遷,同意在45783.8元的補償費中補償原告5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于2002年6月23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雖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本案所涉的是農村房屋的買賣,農村房屋的宅基地應為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被告劉某并不是合德鎮張林村的村民,其在該村不應享有宅基地的權利,故原、被告就上述房屋的買賣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鑒于被告已實際使用該房屋多年,并對房屋進行了修繕,況且原告的戶籍亦已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村委會,故該房屋不宜再返還給原告,因此法院對原告要求返還房屋,退還被告購房款等請求不予支持。對被告在購買房屋后因修繕費用及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等因素所產生的信賴利益應予充分考慮,即使房屋返還給原告,原告也應按照現在的拆遷補償價格對被告作補償。現被告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表示如房屋被拆遷,從拆遷補償費中自愿補償原告人民幣5000元,本院予以確認。據此依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