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個行政案件執行局成立緣由
作者:丁國鋒 王磊磊 發布時間:2012-03-01 瀏覽次數:962
2月2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掛牌成立行政案件執行局,專司行政訴訟案件執行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執行工作。
眾所周知,執行工作是法院司法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法院都有專門的裁判文書執行機構--執行局。那么,南京市中院為何要在已有執行機構的基礎上,成立行政案件執行局呢?南京市中院黨組書記、院長胡道才以及新成立的行政案件執行局負責人陳晨接受了《法制日報》記者的專訪。
行政強制法延伸法院職能
記者了解到,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強制執行工作都由人民法院內設的執行局負責,但兩類案件執行依據、執行程序和方法都存在較大區別,尤其是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其審查程序和審查標準等均具有較強的專業性。
據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南京市中院設立專門的行政案件執行局,專司行政訴訟案件執行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執行工作,旨在更好地規范各類行政案件的執行工作,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支持行政機關合法有效的行政管理行為,維護法律的權威,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行政案件執行局的成立究竟將強化哪些職能?如何實現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轉變?對此,南京市中院行政案件執行局負責人陳晨介紹說,2011年上半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兩部新法實施,使人民法院的職能又有了新的拓展和延伸。這也意味著,人民法院為更好地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障和監督行政強制權的行使,將承擔起相當一部分原由行政機關自行負責的行政強制執行工作。
陳晨介紹說,由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頒布,為更好地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推動城市化建設的依法有序進行,人民法院還將承擔起征收補償決定的審查裁定和強制搬遷任務。
行政訴訟和非訴案件漸多
據了解,南京市中院在著手成立該局之初,就成立了由分管院領導直接負責,行政庭、執行局、立案庭派骨干力量參加的調研組,對全市法院當前面臨的行政審判任務、行政案件執行任務,及其與現有行政審判力量、執行力量、法警力量存在的差距進行了深入細致的調研,并在量化分析基礎上形成了調研報告。
調研報告顯示,2009至2011年,全市法院非訴行政執行案件收案數連續保持在900件左右,每年的行政案件也都保持著較高的增長率。除了行政訴訟執行案件以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非訴行政案件也逐年增多。隨著新法律法規的深入實施,預計行政訴訟執行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數量將會更多,執行難度將會更大,因此法院行政案件執行壓力將會劇增,但此前全市法院行政審判力量、執行力量、法警力量卻與行政執行現實需求嚴重不相適應,不能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司法需求。
陳晨介紹,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南京市中級法院正式向南京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提交了關于調整內設機構設置成立行政案件執行局的書面請示報告,并獲得了支持,由此成為了全國首例。
推進行政案件執行專業化
記者了解到,新成立的行政案件執行局下設了行政案件執行裁決庭和行政案件執行實施庭,并明確了主要工作職責:負責本院依法審理的有執行內容的行政訴訟案件的執行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審查裁決、執行實施工作;負責因全市基層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執行案件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審查中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不予執行裁定等而引發的申請復議案件的審理和裁決工作;負責監督、指導、協調全市基層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執行案件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包括司法強制搬遷案件)的審查裁決、執行實施工作。
“過去,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強制執行工作都由人民法院內設的執行局負責,兩類案件執行依據、執行程序和方法都存在較大區別。”南京市中院黨組書記、院長胡道才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還介紹說,目前三大訴訟法所對應的刑事訴訟法的執行機關主要在監獄,民事案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規范,隨著行政案件執行數量的增長,成立專門的行政案件執行局,不僅可直接對應行政訴訟法,還可以進一步推進行政案件執行的專業化。
胡道才介紹,該局的成立將實現兩方面的重大改善:一是將實現非訴行政案件審查和強制執行之間的盡快對接,更有利于提高司法強制執行的工作效率。以往的機構設置下,行政執行案件的立案審查和執行體制較為繁瑣,例如一件行政非訴執行案件,首先要向立案庭提交相應的材料,立案庭審查材料齊全后移送行政庭,行政庭在審查準許強制執行后,再移送給執行庭,然后由執行庭負責執行中的各項事宜,中間環節多,手續繁雜,不符合行政行為所追求的效率原則。二是,行政案件執行局的成立,旨在使法院內部對矛盾糾紛的了解和化解具有連續性,更有利于行政案件所涉矛盾糾紛的整體性和實質性解決。
“法院不僅是依法審判執行案件的司法機關,更是一個協調化解矛盾的機關,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案件中不能結案了事,而是要實現案結事了。將裁決庭和實施庭設置在同一個局下,使得審查和執行機構之間聯系更為緊密,對涉案矛盾糾紛的化解更能總體把握和及時跟進,保證協調效果具有延續性。”胡道才解釋說。
行政訴訟法是我國民主、法治進步的標志,其在社會管理中的基礎性作用正在得到越來越有效的發揮,與此相關的新概念和新思想也在不斷的涌現。胡道才說,調整原有執行機構的目的,除了可以更好地適應行政案件執行的現實需求、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司法需求之外,還可積極支持、規范和引導行政機關依法參與行政管理,也是人民法院用法治手段引導依法行政,積極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的重點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