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6年前因女兒經濟困難,父親王某某將剛購買的房屋借給女兒王某及女婿居住,但6年后卻因雙方產生的矛盾,父親要求女兒及女婿返還房屋遭拒絕后,向射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射陽縣人民法院判決兩被告返還原告借給他們居住的房屋,但原告王某某則應對被告在原房屋基礎上翻建的房屋及添附進行補償。

20029月,原告王某某與同村劉姓村民訂立房屋買賣協議,由劉某某將其所有的平房二間等轉讓給原告王某某,房屋價款為3160元,該協議經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簽字確認。協議訂立后,原告王某某因其女兒王某及女婿生活困難,就將購買的房屋借給女兒居住。而兩被告在居住期間,為了更好地生活,對原房屋進行了部分改造,在舊房的基礎上又新建了二間平房,用去添置建材和工人工資6000元。2007年,原告數次要求女兒女婿將房屋返還給自己,但因他們認為房屋是自己所有而未能如愿。

射陽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王某某與同村村民劉某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合法有效,原告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及使用權,其將房屋借給女兒居住是自己對權利的合法處分,但該房屋的所有權并未轉移,故其要求將借給女兒居住的房屋收回,法院應予支持。但因被告在居住期間對部分房屋進行了改建,改建后的房屋與原房屋合并在一起,已形成一個整體,無法分割,故包括新建房屋的權屬應歸原告所有,被告在新建房屋時又用去6000元費用,原告應予補償。故射陽縣人民法院判決:兩被告將原告所有的房屋返還給原告,而原告補償兩被告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