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來,隨著大眾媒體特別是網絡的高速發展以及廣泛普及,人們對我國的司法活動的關注度也越來越高,同時也使得人們能夠運用樸素的道德觀念對司法事件和現實案件進行評價。然而,這種公眾的輿論以及從中延伸出來的憤怒無形中對刑事司法的審判特別是死刑的判決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使得法律的權威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挑戰。我們固然理解人們對重大惡性案件的憤怒,但在司法審判上,我們的檢察官和法官們還是得保持理性,依法辦案和斷案,力求還原事實真相,避免出現司法審判和判決迎合公眾思想的情況。

 

【關鍵詞】 死刑   民憤   社會輿論   網絡   影響

 

中國是一個有著兩千多年封建歷史的國家,在那個以人治為主的時代,人命是如此地微不足道,在加上統治者對死刑的”厚愛”,公眾的”殺人者死,傷人及盜者抵罪”、”罪大惡極,死有余辜”等思想早已經根深蒂固,影響深遠。其實這種思想是可以理解的,若一個無辜的生命被殘忍殺害,任何一個有良心的人都會覺得怒不可遏。但作為一名法律人,我們必須要保持理性,冷靜地做出合法合理的判斷。但以法制建設的現狀來看,法律知識的普及度不高,不能要求民眾都能如擁有專業知識的法律人般思考。但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不是通過正常的法律程序和公正公開的審判被宣判死刑,而是被公眾的憤怒殺死的,是否能起到威懾社會上的犯罪分子和萌生犯意的預備犯罪分子的作用呢?是否能達到刑法預防犯罪的最終目的呢?

 

所謂民憤,是指”民眾對有罪惡的人的憎恨”(《新華詞典》),因此它是與案件無涉的社會民眾的憤怒,而不是當事人親友或某一特定群體的憤怒。民憤在如今的司法實踐中經常成為量刑的酌定情節,如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常說的”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就是以民憤極大作為建議死刑判決的理由之一。而實踐中一直提倡辦案要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判決是否反映民意就是案件處理的社會效果的直接體現。就拿最典型的李昌奎案件來說吧。2009年5月16日,李昌奎因為與被害人王家飛的感情糾紛,在王家門口同王家飛發生爭吵抓打,將王家飛掐暈后實施強奸,然后又被其使用鋤頭敲打致死,而后年僅三歲的王家飛弟弟王家紅被其倒提摔死在鐵門門口。在制造血案之后,李昌奎逃離現場。出逃4天后,在四川省普格縣投案自首,隨后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審判,以故意殺人罪和強奸罪數罪并罰,判決犯罪嫌疑人李昌奎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中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基于李昌奎的自首情節,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以故意殺人罪、強奸罪判處李昌奎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終審判決。死緩的終審判決結果,頓時在家屬之間和社會民眾中引起軒然大波,受害人家屬立即向法院申訴,要求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撤銷終審判決,依法再審判處李昌奎死刑。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昭通市開庭,對李昌奎故意殺人、強奸一案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并當庭宣判:撤銷原二審死緩判決,改判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011年9月29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李昌奎在云南省昭通市被依法執行死刑立即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9日在宣告上述裁定后,對李昌奎執行了死刑。本案的焦點無疑是云南省高院二審對李昌奎改判死緩。當時,有不少網友拿李昌奎與藥家鑫作比較,并調侃說”李昌奎判死緩,藥家鑫會含冤”;在騰訊微博針對李昌奎案的在線調查中,網友選擇”應死刑,比藥家鑫兇殘”的比例高達97.79%;更有被害人家屬及村民抗議二審判決的聯名申請……這些無非都是”民憤”最強烈的體現。在此姑且不論李昌奎是否該死。我認為,在云南省高院新聞發言人發表二審改判死緩是基于死刑”主要是針對那些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行為”,二審是通過”寬嚴相濟、區別對待、突出打擊重點、少殺慎殺綜合起來得出的判決結果”等言論之后,該案件仍然是以李昌奎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被改判死刑告終,民憤在其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實際上,該案在社會的監督下,并沒有暴露什么程序上的司法不公,這一點是十分難得的。理論上,只有程序的公正才能保證實質的公正。當前我國的法制建設還在進步發展的過程中,民眾和司法機關對程序公正的意識比較薄弱,有些司法機關為了追求實質的公正,或者僅僅是為了完成當年的指標,輕視法律對審判程序的相關規定,只求迅速地得出審判結果,同時避免輿論的批判。云南省高院一再強調在李昌奎這個案子中,不存在法院和法官徇私舞弊、偏心的情況,而這起案件的判決,是經過審判委員會委員表決的,這顯然是合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因此我認為,就算李昌奎二審被判死緩沒有適應民眾的意愿也不是錯誤的,而是值得肯定的。在這個案件中,加上在之前藥家鑫案件的影響下,實際上是有民憤操縱司法的成分在內的。嚴格依法裁判雖然可能一定程度上在個案的處理上偏離公正,但它能最大程度上實現司法的平等,保障程序公正。這對推進我國的法制件事是十分有利的。

 

再拿最近在社會上掀起巨大影響的吉林長春盜車殺嬰案來說吧。2013年4日早晨7時20分左右,吉林長春市民許先生僅兩個月大的孩子隨車被盜。許先生隨即報警并向媒體求助。5日上午8時許,被盜的銀灰色RAV4豐田轎車在四平地區公主嶺市被發現。警方在被盜車輛內并未找到嬰兒。5日晚8時許,吉林警方發布消息稱,犯罪嫌疑人周喜軍于當天下午5時許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但孩子不幸身亡。經初步審訊,48歲的周某是吉林省公主嶺市人,4日早上盜走一輛銀灰色汽車后,駕車直奔長春至雙遼公路。途中發現車內有孩子哭鬧,當車輛行駛到公主嶺市懷德鎮至永發鄉公路旁時,周某將嬰兒掐死埋于雪中。隨后,周某將嬰兒衣物和被盜車輛丟棄在公主嶺市永發鄉營城子村后潛逃。犯罪嫌疑人周喜軍已于3月7日18時被檢察機關依法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殘忍的手法引起了眾怒,當晚21時開始,長春數千市民自發聚集在文化廣場,點燃蠟燭悼念這位不幸遇難的男嬰。不少明星更忍不住在微博爆粗口痛罵兇手。孫儷、李小璐、劉濤等明星媽媽均在微博中感同身受地感嘆”看到消息太難受了”;劉燁、潘長江、陳龍更是在微博爆粗直斥兇手是沒人性的畜生;張靚穎也在微博呼吁應嚴懲兇手,”現在對于此類犯罪的法律條款,明顯還沒達到阻止犯罪的效果!請嚴懲!重懲!并且將懲治結果很大聲宣告!大到讓全部,哪怕只一點點對小孩有犯罪念頭的人都顫抖!一場大雪下,掩埋的是他的人性。”不管是安靜的還是激烈的形式,我們都可以從以上的描述中人們巨浪滔天的憤怒。有許多網友甚至發表了”一定要置兇手于死地,還小皓博一個公道”,”周喜軍不判死刑難以服眾”等言論。當前該案件還未被起訴到法院,案件的最后結果還有待后續的進展。但面對著滔天的民憤,司法機構是否能夠保持中立理性的立場?是否不會為了迎合民眾的心理需求、平息民憤而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從重處罰?按照當前我國的司法建設,我不得不發出這樣的疑問。法國巴黎慈善人權合作中心主任馬蘭娜說:”一方面法院應當保持民眾對法官的信任;另一方面,法官在處理案件時,也應當是冷靜的、客觀的。我所在的國家的法官處理這個問題可能會有一些不同,在英國,公眾意見要求對犯罪人進行嚴懲的呼聲較大,法官認為他對案件的處理應當有別于公眾的反映,因為法官和民眾對案件的看法不同,公眾更可能情緒化,被媒體點燃復仇的情緒。”我認為,英國法官的這種做法很值得我國法官借鑒。吉林省長春市的司法機構不如就把該案件當作一個判決的標桿,徹底改變司法審判有可能隨民眾喜而輕,隨民眾怒而重的情況,保證法律的嚴肅性、穩定性和應有的理性。

 

順應民意的審判雖然在個案上暫時實現了”公正”,但它從根本上破壞了法治精神,最終將使民眾喪失對法律的信仰,實乃短視之舉,得小而失大。因此,只有嚴格依法裁判才能最大程度地實現司法公正。民憤,不應成為刑事審判的考量因素,更不能成為判決死刑的依據。同時,我們也呼吁,民眾應更理性的看待惡性犯罪事件。刑法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幫助犯罪的人重返社會,只要一個犯了罪的犯人,能夠誠實的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打從心里反省自己的誤行,決心將自己剩余的人生用來贖罪并對社會做有意義的奉獻。那么我們就應該給他這個機會,重新做人,而不是一味地以死刑作為報復的手段。綜上所述,民憤與死刑判決的關系,必須要妥善處理,才能使法律思想深入人心,促進社會的良性發展。

 

參考文獻:

 

[1]《死刑密碼》[M],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02頁。

[2]《論刑事審判中的目的解釋》[D]

[3]《死刑密碼》[M],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04頁。

[4]《死刑密碼》[M],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04頁。

[5]《死刑密碼》[M],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03頁。

[6]熊洪文:《”民憤”對刑事審判的影響》[J],載于《人民檢察》200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