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術性貿易壁壘概述

 

(一)、技術性貿易壁壘概念

 

所謂技術性貿易壁壘(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又稱"技術性貿易措施""技術壁壘",是指"在國際貿易中,一國以維護國家安全或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生態環境,或防止欺詐行為,保證產品質量為由,采取一些強制性或非強制性的技術性措施,如技術標準與法規、合格評定程序、包裝如標簽要求、產品檢疫、檢驗制度、綠色技術壁壘和信息技術壁壘等,這些措施成為其他國家商品自由進入該國市場的障礙。簡言之,技術性貿易壁壘是對進口產品適用不合理的技術法規、標準,設置復雜的認證、認可程序。"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含義又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是指所有影響貿易的技術性措施;而狹義僅指世界貿易組織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中規定的"那些強制性或非請執行確定商品某些特征的技術法規或技術標準,以及在檢驗商品是否符合這些技術法規或技術標準的認證、審批程序中所形成的不合理的貿易障礙。"

 

WTO關于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文件有兩個:一個是《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簡稱TBT協定),另一個是《實施衛生與動植物衛生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簡稱SPS協定)。《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其宗旨是"指導成員制定、采用和實施正當的技術性措施,鼓勵采用國際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并保證這些措施不構成不必要的國際貿易障礙。"其目的在于"保證'技術法規''標準'不給國際貿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礙。"

 

TBT法律適用方面,《TBT協定》"適用于所有技術法規、標準和與技術法規、標準相關的評定程序,但不適用于《政府采購協定》和《衛生措施協定》規范的內容;作為《關貿總協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TBT協定》的最重要原則是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和透明度。"衛生與動植物衛生措施是指"與保護人類、動物和植物生命和健康相關的'法律、法令、法規、要求和程序'等;作為基本原則,每個成員都有權利制定并實施以'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是健康'為目的的措施;《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的目的不是禁止此類措施,而是為了規范、協調各該措施的制定和實施。"

 

總而言之,技術性壁壘就是"通過技術性法規對貿易進行限制。"而這種限制措施實質上阻礙了進出口貿易的發展,形成了國際貿易中的新的壁壘形式。因此,通過進一步研究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形成機制、形式特點,這對于一國最大程度地減少其對出口貿易的影響,提出有效的應對措施,殊為必要。

 

(二)、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起因

 

1.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存在有其合理性

 

目前,包括發展中國家在內的世界各國都普遍認識到,標準成為當今世界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技術基礎之一,是產業現代化、規范化與專業化的基石,也是維護市場秩序穩定和推動技術進步的重要手段。技術性貿易壁壘從本質上來說是知識產權壟斷性的現實體現。在當前的國際貿易中,"專利技術的標準化已經成為技術性貿易壁壘與知識產權壟斷相結合的主要形式,它改變了技術標準的原有屬性,使專利權人為主的知識產權人在國際貿易中的權益擴大化。"因此,這種基于知識產權的壟斷效應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不會消逝,只會得到進一步的加強。從這個意義上說,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實施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

 

2.發達國家貿易保護主義的加強

 

今天國際貿易競爭日益激烈,各國為維護本國的貿易利益,都逐漸減少傳統的貿易保護主義措施,而采取更具靈活性和隱蔽性的新型貿易保護主義如技術性貿易壁壘,名目繁多,要求也愈加苛刻。為了進一步維護其在國際競爭中的支配地位,發達國家不斷加大對以中國為主要代表的廣大發展中國家實施TBT的力度和密度,以達到限制這些國家出口增長,保護其日益衰落的國內市場和產業的目的。

 

3.技術性貿易壁壘已為內國法與國際法所確認

 

從立法方面來看,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相繼加強制定限制進口的技術性法律法規,出臺一系列的標準已經成為不爭的事實?;趯θ祟?、動植物生命健康和環境等因素的考慮,各國政府在施行的政策上要求愈加嚴厲、苛刻。與此同時,各國政府政策近年來越來越受到諸如世界衛生組織(WHO)、世界環保組織(IUCN)、世界自然基金會(WWF)、全球環境基金(GEF)組織等國際組織的廣泛關注。這些組織基于各自的使命,對國際貿易中的產品衛生、環保、健康、等因素施加了更多的限制,標準不斷提高,這客觀上促使各國政府相繼出臺更高要求的政策措施和標準,同時為了維護本國社會公眾的福祉和國家的經濟利益,更是推波助瀾,隨之,技術性壁壘逐漸代替傳統較為明顯的貿易壁壘而被各國所實施。

 

GATT的基礎上,烏拉圭回合談判最后達成的文件,其中就有一個《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在該協議的序言中說,協議的締約國"深愿促進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總協定')目標的實現;認識到國際標準和證書制度在提高生產效率和推進國際貿易方面能做出重要貢獻;因此,深愿鼓勵這種國際標準和證書制度的發展;但深愿確保技術條例和標準,包括包裝、標記和標簽的要求推進以及證明符合技術條例和標準的方法不會給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從該條可以看出,協議首先承認了基于"國際標準和證書制度"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合法性。

 

綜觀世界各國(主要是發達國家)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的內容,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技術法規

 

根據《TBT協定》的規定,所謂"技術法規"是指"規定強制執行的產品特性或其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包括適用的管理規定在內的文件。該文件還可包括或專門關于適用于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本質上來說,技術法規屬于各國國內法的組成部分,因各國立法上的巨大差異和法律傳統的不一致,因此,技術法規可謂形式多樣,不一而足,其主要包括:法律和法規;政府部門頒布的命令、決定、條例;民間機構如行業協會制定的技術規范、指南、準則、指示。但有一個共同的特征就是"必須強制性執行的有關產品特性或其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

 

2.技術標準   

 

根據《TBT協定》的規定,所謂"標準",是指"經公認機構批準的、規定非強制執行的、供通用或重復使用的產品或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的規則、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該文件還可包括或專門關于適用于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國際貿易中,發達國家常常利用其在世界貿易中的技術水平優勢和主導地位,制定苛刻的技術標準,強制推行,阻礙發展中國家的產品出口。如歐盟成員中的一些國家規定,面條內的雞蛋含量要在13.5%以上,食鹽含量不能超過1%,不允許添加色素等;再如日本、美國、歐盟現行法規中均要求對羽絨制品的殘脂率進行檢測,將殘脂率的限量定0.3%~0.5%,同時還要求不得檢出沙門氏菌,均嚴于通行的國際標準。日本對進口中國大米的農殘檢驗項目由最初的6項增加到百余項,要求進口服裝中對皮膚有傷害和對呼吸道有損害的游離甲醛含量不得高于20ppm75ppm等。

 

廣大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落后國家的出口貿易一定程度要受這些標準的制約,而這些國家的出口廠商對此也倍感無奈。另外,這些技術標準并非一成不變,并附帶著發達國家的利益,使得發展中國家不斷提高技術水平,付出高昂的成本,其商品的競爭力漸次削弱。

 

3.合格評定程序

 

所謂合格評定程序,是指任何直接或間接用以確定產品是否滿足技術法規和標準要求的程序。主要包括:抽樣、檢驗和檢查;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以及上述各項程序的組合。合格評定程序可分為認證、認可和相互承認三種形式。

 

合格評定程序包括產品認證和體系認證兩個方面,當代最流行的國際體系認證有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和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有效地適用合格評定程序利于提高出口產品的競爭力和對進口市場的保護,尤其是在貿易自由化的潮流下,可以發揮重要的作用。

 

4.綠色貿易壁壘

 

綠色貿易壁壘,也稱環境壁壘,是指在國際貿易中一些國家以保護人類動植物以及生態環境的健康和安全為名,通過制定一系列的環保標準、措施和法律法規等,對來自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產品及服務設置障礙,形成的障礙自由貿易的一種新型非關稅貿易壁壘。形式多樣,具體有綠色關稅制度、綠色技術標準、綠色環境標志、綠色衛生檢疫制度、綠色包裝制度、綠色補貼和反補貼等。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發展及人類環保意識的普遍增強,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開始迎合這一勢,將傳統的貿易保護主義改頭換面,通過采取環境關稅和市場準入發展趨、環境技術標準、環境包裝制度、綠色環境標志、環境衛生檢疫制度、環境補貼等手段實施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a disguised restric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這種限制措施的盛行最終導致綠色貿易壁壘的形成。

 

5.信息技術壁壘

 

可以說,信息技術壁壘是與信息技術的發展一脈相承的,在國際貿易領域,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尤其是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電子數據交換)的產生和大力發展,由于各國在信息技術水平上的差異性,發展中國家由于信息技術水平的落后,很難達到發達國家所極力倡導的EDI的硬性要求,在電子簽證的執行方面,導致了信息技術領域的不平衡,最終催生了信息技術壁壘這一新的貿易壁壘形式。

 

二、貿易保護趨勢從發達國家到發展中國家蔓延

 

發達國家經濟實力、技術水平和技術設備遠遠高于發展中國家,常常憑借著這些優勢條件制定出種類繁多、要求苛刻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然而,各國標準不同、要求不同,相互之間處理起來相對繁雜;外加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隱蔽性和靈活性,對我國出口貿易產品實施限制和阻礙,影響我國對外出口。

 

近年來,國際貿易保護主義趨勢的加強,發達國家的貿易壁壘措施影響,以及發展中國家自身在經濟和政治上的發展。為了在發達國家占主導地位的國際貿易中使本國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部分發展中國家也開始逐漸實施技術性貿易壁壘,諸如實施高關稅限制進口、實行許可證制度限制進口數量等措施,愈加影響著我國出口貿易的良性發展。

 

早在商務部發布的《國別貿易投資環境投資報告2006》中我國出口產品面臨的貿易壁壘的特點中就指出,發達國家繼續強化對我國采取繁多的貿易保護措施,部分發展中國家對我國采取的貿易救濟措施的數量甚至是超過了發達國家。技術性貿易壁壘出現,并在各國之間交叉發展,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影響進一步凸顯。自金融危機爆發以后,貿易保護主義不斷,貿易保護主義的趨勢也是從歐美向新興的一些市場經濟國家伸展開來,星星之火,決然有燎原之勢。

 

三、對外貿易市場銷量打不開,影響市場競爭力

 

眾所周知,我國總是"中國制造",而非"中國創造",我國的國際知名品牌很少,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主要依靠低成本,即低廉的原料價格和勞動力價格。能夠發揮人力資源優勢,但這畢竟是在價格層面占有一定優勢。而在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作用下,一方面,對外貿易另一方制定了苛刻的標準和檢驗、認證制度,由于我國在技術標準、檢驗設備等發面較為落后,較之發達國家存在一定的差距;"例如要進入歐盟市場的產品必須至少達到下列三個條件之一:符合歐洲標準EN,取得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認證標準;與人身安全有關的產品,要取得歐盟安全認證標志CE;取得ISO9000合格證書。同時,歐盟還明確要求進入其市場的產品凡涉及歐盟指令的,必須符合指令的要求并通過一定的認證,才允許在歐盟市場流通。"另一方面,為了滿足貿易對方提出的如上條件,達到標準要求,我出口企業又不得不引進昂貴的技術和設備,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如此一來大大增加了企業成本。我國商品不僅達不到標準,缺乏技術上必要條件,而且也逐漸失去了價格方面的優勢,價格上失去優勢的產品,銷路更難打開,也會逐漸地失去市場競爭力。

 

我國是貿易大國,經濟呈現高速發展的趨勢,貿易發展受到很大關注,尤其是對外貿易,引起國際社會和其他一些國家的重視。我國經濟發展好壞不僅僅是影響本國經濟發展,而且于與我國有重要經濟貿易往來的國家影響也很大。因此,保證我國經濟平穩健康有序發展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然而,影響我國對外經濟較好發展,妨礙我國出口貿易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越來越多的國家利用新型的貿易保護主義措施即技術性貿易壁壘。再者,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冗雜,處理這方面涉及到的案件并不容易,大多更是上升到了國際社會和世界貿易組織的層面。因此,較好地解決和協調這些涉案企業、出口商之間的利益,應當選擇法律途徑,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討論出合理的法律對策,以法律手段來思考分析、解決此類問題。

 

四、建議對策

 

(一)、加快建立技術法規體系和應對協調機制

 

針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各國之間并沒有統一的專門的規定,各國也只能說是遵循自己的部分規定。就我國本身而言,中國至今沒有歐盟和美國那樣完善的專門的體系,沒有統一的管理部門。在法律方面,技術法規制定起步晚,體系還未建立。因此,加快建立和完善應對技術貿易壁壘機制很有必要。

 

加快建立相關協調機制,"在充分享受WTO成員的權利、維護我國的國家利益,做到權利與義務的平衡,我國設立了相應的領導和協調機制,如國務院WTO工作小組,全國技術性貿易措施部際聯席會議,全國認證認可部際聯席會議等。"因此,針對我國出口貿易,以及來自其他國家的貿易技術壁壘,我們有必要、有針對性地實施上述這些應對機制,協調好貿易雙方國之間、貿易企業之間以及貿易出口商之間的利益關系,維護我出口貿易利益。

 

(二)、完善認證、許可制度

 

目前世界上很多國家和地區都采用了認證許可制度,這種制度的實行有利于本國經濟貿易能夠在一個更好的基礎上良性發展。"在實驗認證方面,目前國際上很多地區和產品已經實行,美國的UL,加拿大的CSA和德國的GS等,這些認證標志已成為電子產品、機械產品和電器產品輸往美、加、日和歐盟的通行證。我國許多電器產品就是由于沒有UL認證進不了美國市場"另外,在產品認證方面,從1997年美國就對進口水產品強制實施HACCP認證;歐盟則是規定了中國企業向其出口水產品也要獲得認證資格。諸如此類,發達國家要求我國出口產品,乃至是一種行業獲得相關認證資格,這對我國部分行業的出口產品產生不少的限制和困難,無疑是加大了我國出口貿易的難度。

 

在綠色貿易壁壘中,綠色貿易認證制度也不斷發展。1995年發達國家控制的國際標準化組織開始實施《國際環境監查標準制度》,要求產品達到ISO9000系列質量標準體系,后來又啟動了ISO4000環境管理標準,綠色貿易壁壘許可制度也逐漸成為限制我國對外出口貿易的發展的主要形式。

 

總之,政府一方面要通過信息咨詢、政策鼓勵等方式積極鼓勵出口型企業參與認證,另一方面,中國也要主動參與這些國際標準和認證許可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只有參與其中,才能將適合我國的標準納入其中,才能反映我國出口行業的需求和意見,以在逐漸加強的國際綠色認證領域獲得新的籌碼。

 

(三)、合理利用國際貿易規則  訴諸爭端解決機制

 

WTO中,涉及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協議主要有兩個:《TBT協議》和《SPS協議》,還有一些國際環保公約等。當然,這些公約在抑制技術性貿易壁壘上起到一些作用,但在現實中許多成員國并沒有遵循,甚至淪為具文。我國在對外貿易中常常會因為這種情況受到打擊。因此,我國出口貿易商遇到問題,應充分合理利用WTO/TBT的相關條款,要特別注意其中的"例外條款";要主動利用歐盟和世界貿易組織在此方面確定的多邊貿易規則,積極主張權利。訴諸爭端解決機制,尋求有效的解決。針對反傾銷措施可以以這種方式尋求解決,當然針對非關稅貿易壁壘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引發的爭端和貿易摩擦自然也可以采取這種方式,來維護我國出口企業的利益。我國是WTO成員國之一,需要充分享受成員權利,保護出口商的權益,維護國家的根本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