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行工作中,執行人員根據工作需要查封了被執行人的車輛,并向車輛管理部門送達了查封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但因未能實際有效地控制車輛,時常出現第三人主張對車輛享有質權,而提出異議。法院在處理該情況時,則面臨著維護法律權威,保護申請執行人的權利和第三人質權的保護的選擇困境。

一、車輛質押問題出現權利困境的原因

 

1、質權的性質所決定。根據《擔保法》對動產質權的規定,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質權成立所具備的條件僅需當事人直接訂立質押合同、債權人實際占有質物即可,無需登記,就可對抗第三人,導致一部分當事人私下訂立合同,完成交付,質權即可實現,達到了轉移財產的目的。

 

2、被執行人故意設定動產質權逃避執行。在動產質押中,如能實際有效地控制查封物品,則不會出現該類情況的發生。但因車輛未能有效地控制,導致被執行人常因知道法院查封,而利用此漏洞,轉移財產,與第三人簽訂質押合同,交付車輛,設定質權,稀釋被執行的財產。

 

3、程序漏洞。雖然法院對車輛進行查封,向車輛管理部門送達了查封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但未能實際控制車輛,而僅能起到限制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手續等作用。如被執行人擅自處分車輛,則無從知曉。

 

4、法律缺乏有效處罰措施。被執行人私自處分自己所有的財產,對財產執行造成不利后果的,我國法律上尚沒有相應的處罰措施。如有明確證據證明,是在法院查封后設定的質權,法院則認定質權的法律關系至始無效。但對于被執行人的這一逃避執行的行為,因追究責任較為繁瑣,一般不再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致使一部分不誠信當事人爭相效仿。因此,在該類情況發生時,應增加違法成本,產生足夠的威懾力,避免此類情況的發生。

 

二、解決對策

 

1、區別時間節點確定質押行為效力。應區分被執行人與第三人簽訂質押合同并完成交付行為的時間節點。在執行前或查封前設定的動產質權,動產質押行為有效。即使該質物被法院查封,第三人也享有優先受償權。在法院查封后,被執行人與第三人仍設定質權,質權至始無效,受到損失的第三人有權請求被執行人賠償損失。

 

2、完善執行程序。查封后應盡快對被執行人制作筆錄,對財產的權利狀況進行記錄,有質押、抵押情況的應當立即提供相關證據,并告知進行虛假陳述的規定法律責任,查封后處分財產、對財產增加權利負擔的行為無效。如有條件,法院對未能實際控制的查封物品,應通過登報、網上公布等途徑予以公示。

 

3、加大對逃避執行行為的處罰力度。被執行人虛假陳述、不當處理查封財產的,屬于逃避執行。此類情況應當明確列出,引入刑事責任。被執行人明知財產被查封,仍實施出質行為的,依法追究被執行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如被執行人與第三人串通,則可追究第三人妨害公務罪,對被執行人和第三人產生足夠的威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