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原系夫妻,生有一子丙。甲婚前個人批建主房屋三間及輔助用房一間,在婚前甲建筑了三間主房90平方米,輔助用房未建。婚后甲、乙共同建筑了輔助用房一間20平方米。后因乙下落不明,在拆遷前二年,甲向法院起訴離婚,經(jīng)法院判決離婚。兩年后房屋被征收,甲以個人名義與拆遷公司簽訂了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約定,雙方選擇補償安置方式為產(chǎn)權置換,甲取得拆遷房屋110平方米的評估款100000元,甲戶共三人(甲、乙、丙),按政策人口1-4人戶享有面積為216平方米,甲以個人名義獲取了安置回遷房216平方米。現(xiàn)乙出現(xiàn)后,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其對安置回遷房屋的產(chǎn)權,對110平方米的房產(chǎn)的評估款依法進行分割。

 

1、乙對產(chǎn)權置換部分面積是否享有產(chǎn)權。

 

2、乙按政策人口享受的照顧面積是多少。

 

3、對110平方米的房產(chǎn)的評估款如何依法分割。

 

關于爭議焦點1,乙對產(chǎn)權置換部分面積是否享有產(chǎn)權。

 

第一種意見認為,由于拆遷房屋系甲婚前申請建筑的,并履行了一定的批準手續(xù),不管有沒有領取房產(chǎn)證,也不管這些房屋是婚前建筑的,還是婚后建筑的,從物權法上看,這些地上建筑的物權性質應當歸甲所有,乙不享有這些財產(chǎn)的所有權。但地上建筑部分,乙對其實際投入,可以要求甲給予返還。建筑增值部分,甲也應當予以返還。不能確定投入比例的,可按共同共有處理,各占百分之五十。

 

第二種意見認為,盡管甲在婚前申請了建房手續(xù),其婚前已建筑的房屋,作為個人婚前財產(chǎn),應歸其個人所有。但對婚前申請批準,婚后建筑的房屋,地上建筑部分應當認定為雙方的婚后共同財產(chǎn)。對于宅基地部分,由于當事人在拆遷時選擇的是產(chǎn)權置換方式安置的,這首先是對地上建筑進行的產(chǎn)權置換,同時在產(chǎn)權置換過程中,也是圍繞所有安置人口的居住現(xiàn)狀對原有宅基地分配方式進行了事實上的調整,如人口照顧面積,這時宅基地是否為婚前享有、還是婚后享有已無實際意義,可不需要考慮。據(jù)此,應認定婚前申請批準,婚后建筑的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乙擁有完全的物權,對回遷安置房屋中的同等面積享有物權。即婚前建的平方米的所有歸權歸甲,婚后建的確10平方米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乙應獲得10平方米的物權。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關于爭議焦點2,乙按政策人口享受的照顧面積是多少。

 

第一種意見認為,由于乙對拆遷房屋不享有物權,基于產(chǎn)權置換方式安置形式,乙對按政策人口享受的照顧面積不享有物權,但可以要求甲給予適當?shù)慕?jīng)濟補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婚后建筑的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乙擁有完全的物權。基于產(chǎn)權置換方式安置形式,乙對產(chǎn)權置換部分的房屋享有物權,乙按政策人口享受的照顧面積,依附于產(chǎn)權置換部分的物權,屬于完整意義上的物權,乙可以確認其占有的物權份額。本案中,甲獲取了安置回遷房216平方米,扣除產(chǎn)權置換面積110平方米,剩余的106平方米為按人口政策照顧的面積。由于安置人口為三人,乙可以獲得三分之一的份額,即33.33平方米。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關于爭議焦點3、對110平方米的房產(chǎn)的評估款如何依法分割。

 

第一種意見認為,由于乙不享有物權,對110平方米的房產(chǎn)的評估款不應當參與分配,但甲可以對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種意見認為,110平方米的房產(chǎn)中,乙享有10平方米的產(chǎn)權,應當按所占的比例進行依法分割,即乙占有9.09%的份額,乙可獲得的房屋評估款為100000元×9.09%9090元。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