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失火樓道消防栓沒水 小區物業是否擔責?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吳未未 發布時間:2021-06-08 瀏覽次數:858
2020年5月份,家住某小區的蔡某回家開門時發現家中失火,隨即報警。消防人員到位后,使用樓道內的消防栓滅火時,卻發現無水可用,見火勢愈大,消防隊員只好用消防車上的水進行撲救,待大火撲滅,業主家中的物品、電器幾乎燒毀殆盡。蔡某覺得家里燒毀的財產是因為小區物業對小區消防設置管理與養護未盡管理義務造成,其損失應由小區物業公司賠償,而物業公司則辯解,是蔡某自己原因導致失火,與物業公司沒有關系,不同意賠償。經多次交涉無果后,蔡某遂一紙訴狀將某物業管理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二十余萬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認為物業公司小區消防設施管理存在明顯過錯,根據消防救援的時間及評估報告,酌情確定由物業公司賠償蔡某損失二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20年5月26日13時20分許,原告蔡某報警稱家中失火,后市消防救援大隊予以救援,消防到場時火勢呈上升狀態,客廳著火,過火面積為25平方米,后經消防部門判斷系家中電線引發的火災。因原告所住小區室內消防栓無水,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市消防救援大隊于2020年5月31日對此受案查處。2020年6月11日,原告向市法院起訴,審理中,原告申請對因火災造成的損失進行司法鑒定,經委托,江蘇某土地房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評估意見,認為原告所住小區因火災導致的室內裝潢和家用電器、家具等資產損失的市場價值為180000元。另查明,被告某物業公司在火災事故發生前20多天因發現管道漏水需要維修,故關閉水閥導致消防栓無水。
法院審審理后認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某物業公司與蔡某之間形成的物業服務合同關系,物業公司只有在提供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本案火災事故系電氣故障引發,可以認定并非某物業公司原因所致,因此某物業公司對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結合本案,關于蔡某主張因某物業公司未盡管理責任,對相關消防設施維護管理不足,消防栓無水,導致火災發生后未及時得到有效救援,物業公司確實存在明顯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火災在消防到場時“火勢呈上升狀態”,如果消防水栓保持正常有水狀態,原告的損失應當會相應減少。雖然原告湯興祥、王偉未舉證證明擴大部分的損失,但綜合消防救援到場的時間及評估報告確定的損失,酌情確定被告某物業公司對原告的損失承擔20000元的賠償責任。法院根據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