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提要:憲政是一個內涵頗為豐富和意旨深遠的理論范疇.憲政,即以憲法為前提,以民主政治為基石,以法治為基本原則,以限制國家權力為核心內容,以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為目的的政治制度和統治模式。以往的理論和實踐已證明人權是憲政的終極性目標和變革的根本動力。憲政又設計和采取一系列的制度與具體措施來切實保障人權。兩者之間有著辯證的關系,憲政是人權的制度保障,人權又推動著憲政的發展和改革。

 

2004314日,全國人大通過了憲法修正案,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憲法,并且加強了對公民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在憲法修正案中明確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對公民私有財產的征收和征用必須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并"給與補償"。這標志著我國人權理論的重大轉折,或說是已取得突破性進展,傳統的權利來源于國家的法律規定的權利哲學開始轉型,一定程度上承認人基于其本身的存在就應當享有基本人權的理念。這個里程碑式的修憲將給我國人權和憲政事業的發展起到推波助瀾的積極作用。本文試圖從以往已有的對憲政認識的基礎上闡發自己對憲政和人權的淺薄見解。

 

一、憲政的概念及相關的理論范疇

 

憲政所蘊含的意義的探討可謂曠日持久,雖然沒有一個非常確切的定義,但其包含的一系列的基本精神和原則是普遍認同的。要取得對憲政的深刻認識和把握,必須從其與憲法、憲政精神的關系中去審視其本質和理論內核。我國許多的學者立足民主政治的角度來解釋憲政,更有學者從民主的角度來全面解釋憲法、憲政與憲政精神,指出,憲法的實現就是憲政,憲法是民主忠實而莊重的記錄的最基本的規范文件,憲政是與憲法相對應的民主政治狀態,憲政精神是在憲政提煉為憲法和憲法轉化為憲政的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的民主意識。憲法是靜態的憲政,憲政是動態的憲法,憲法只有真正成為人民的行為準則并調整人民之間的關系,尤其是成為政府公權力取得和行使的依據時,憲法的威望才真正的樹立起來,才成為現實生活中的"活法"。到此時憲政也就完善地建設起來了。還有學者認為憲政作為一個系統包括四要素:憲法、民主、人權、法治,其中憲法是依據和起點,民主是前提和核心,法治是基石和保障,人權是目標和歸宿。其他學者也有類似的表述,憲政本身是民主和法治的集中概括,是二者的聯接點,法治是憲政之綱,民主是憲政之魂,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是憲法至上。總之,憲政和憲法、民主、法治、人權有著極為密切的聯系,在某些方面甚至相互依存和包含。憲政是一個內涵豐富的理論范疇,得從各個層面去探求。

 

二、人權成為憲政的終極性目的價值的理論和實踐依據

 

濫觴于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的人權理論已經為世界人民廣泛接受,保護人權成為人民的普遍要求和共同心聲。正如美國著名學者路易斯·亨金所指出那樣:"人權是時代的觀念,是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與道德觀念。"人權是人存在于社會就應當享有的權利,即人之所以為人的價值所在。憲政,即"以憲法為前提,以民主政治為基石,以法治為基本原則,以限制國家權力為核心內容,以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為目的的政治制度和統治模式。"綜觀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憲政發展的歷史進程,人權始終都是憲政緊緊圍繞的軸心,憲政是人權之制度保障。被馬克思譽為人類歷史上"第一個人權宣言"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開篇就稱"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便被賦予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權。為了保障這些權,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已宣稱"人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一切正組合的目的在維護人的不可侵犯和天賦的權利。"《葡萄牙共和國憲法》(1982年)第19條第4項明確規定,宣布戒嚴不得侵犯生命權、人格完整、個人身份、個人的公民資格與公民權利、刑法的非追溯性、被告人的抗辯權及信仰自由與宗教的自由。許多國家的憲法都有保護基本人權的規定,人權作為憲政的終極性目的價值在各國的制度層面上確立起來了,是政治文明的又一大進步。

 

從理論層面上來看,自文藝復興始,許多的啟蒙思想家就大力的倡導"天賦人權"理論,斯賓諾莎是第一位把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作為天賦人權進行論證的思想家,在他看來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比任何事物更為珍貴,"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霍布斯說在《利維坦》中給自然權利下了明確的定義,"自然權利是每個人按照自己意愿的方式運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洛克強調生存權和生命權,"人類一出生即有生存的權利,因而可以享有食物和飲料以及自然界所供應的一切維持他們生存的其他物品";盧梭說"人生而是自由的",社會契約論表明了人權的自然性;孟德斯鳩與杰弗遜也強調人權以人性作為權利的道德來源確立個人權利非來自主權國家法律的賦予,而是根源于人的本性,是人之為人使然。其實,這意味著人權先于國家而存在,不是由法律授予的,而是與生俱來的,權利高于國家,國家保護人權構成了其權力運行的合目的性。早在我國清朝和民國時期的改良派和賢哲們也有著類似的感悟與陳辭,何啟、胡禮垣認為"民權者,授之自天",又說"權者乃天之所為也,非人之所立也。天既賦人以性命,則必畀以顧此性命之權。天既備人以百物,則必與以保其身家之權"。民權是天賦的,而不是人立的。人們自保其性命,自顧其身家,是在行使天賦的權利,是不辜負上天所托的表現。這種以抽象人性為基礎的人權哲學給資產階級革命提供了強有力的思想武器,在現代社會仍有其積極意義,致使許多國家和政府不能任意剝奪本國人民的人權。

 

從歷史的實踐經驗來看,資產階級為了擺脫對封建地主階級的嚴重人身依附,求得自身的獨立,資產階級在革命之初就提出了人權、平等、自由的口號。在革命之后,人權的承諾一步步地實現,并且其范圍也不斷地由一小部分擁有大筆財富的資產階級擴展到平凡的勞苦大眾。在客觀上平民百姓也得到了實惠,且恰恰是這種實惠使得平民成了資產階級革命時堅定擁護者和革命成功后仍服從其統治。資本主義頒布了一系列的保障人權的法律。法國現行憲法序言部分規定:"法國人民莊嚴宣布忠于1789年人權宣言規定的并由1946年憲法的序言加以確認和補充的各項人權和關于國家主權的各項原則。"美國1917年的第13條和1976年的第23條修正案都旨在保護社會利益的。從1914年的《克萊頓法》1932年的保護勞工利益的〈諾里斯--拉瓜迪亞法〉。德國的《魏瑪憲法》完全以社會為本位,擴大和加強了對社會經濟權利和勞工利益的保護。這些法律的頒布后,糾纏資本主義國家的眾多"頑疾"得到一定程度上的緩解。繼而重新健康順利地向前發展。憲政以人權作為其出發點和最終的落腳點可以說是歷史發展的必然,清朝政府希圖以一部冠名為憲法的、實為維護搖搖欲墜的封建專制皇權的《欽定憲法大綱》來蒙騙中國人民,愛國的知識分子和平民們心明眼睛亮,識穿了其逆歷史潮流而動的陰謀和禍心。正如當時有的學者所言"臣民權利自由,實不過徒飾憲法上之外觀,聊備體裁,以慰民望已耳"。并且"臣民之權利自由,必間接而得法律命令之規定,非可由憲法上直接生其效力"。最后,轟轟烈烈的辛亥革命將其趕出歷史的舞臺。所以,前事不忘,后事之師,順應歷史發展的必然,把人權的有效保護視為憲政建設的根本目標和最終歸宿。    

 

從現實的條件和環境來講,隨著民主思想的廣播深入,人權意識在人民心中的牢固樹立,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公平、自由、平等不能只是掛在嘴邊的空號子,而應是人民"看得見摸得著"的實有權利。因此,在現今彰顯人性和崇尚人權的時代,每個人對其作為社會個體的價值有著清醒認識而對社會則有受到應有的尊重和承認的熱切期盼。憲政也應該建立在人文主義的精神和理想之上,給予人權以充分的保障,便能激發人們的創業的積極性、奉獻社會的熱情;在他們的各項權益順利實現和切實保障時,憲政設立的各項制度和規范就會被人民在現實生活中遵循;才會真正對政府產生信任感,政府的各項措施和政令才能貫徹落實下去,社會的安全、秩序就可自動的得到維護??偠灾?,保障人權是憲政的核心價值、是的生命力所在。

 

綜上所述,人權的保障成為憲政的最終目的或最高價值絕非偶然,而是眾多的學者智慧的結晶和實踐經驗的集中概括,是人類對其自身價值的人文主義的深刻反思后做出的又一創舉,是歷史發展的必然,和一定社會的經濟文化發展狀況相適應的產物。

 

三、憲政對人權的保障

 

"哪里有權利哪里就應該有保障,沒有保障的權利不是真正的權利。"這是法律人熟知的道理。憲政的所有制度設計和安排都是為人權的保障和發展能落到實處,絕不僅僅停留在形式主義層面。從古至今,就有很多的仁人志士為人權事業獻計獻策,諸如,分權制衡原則、法治原則、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堅持完善民主制度,深化行政體制和司法體制改革等。人權的保障其實也促進了憲政制度的創新和完善。

 

(一)國家權力的分權制衡

 

人民主權原則蘊涵著權利屬于人民是憲政的邏輯起點,西方的學者早就指出權利的最終來源是人民,政府的權利是人民轉渡的,政府只是受人民之托管理國家與社會,憲政的目的不是為了政府的有運行,而是以政府的有效運行來保障和促進人權的發展。正如韓大元教授所言"立憲主義的實質在于通過對權力的控制,保障社會成員的人權"。但是,人性的弱點以及權力天然就有一種擴張異化的傾向,如不加以有效的制約,公民的權利就會很容易受侵犯和損害。洛克、孟德斯鳩、潘恩、漢密爾頓等主張通過分權讓國家權力沿著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設定的軌道運行,同時又保持一種相互牽制、相互監督、彼此制約的關系,以避免權力的過分集中和專政的危險。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的分立制衡雖然不能從根本上消除專政和腐敗,但其還是保障人權的必要手段和途徑。

 

(二)法治原則

 

憲政和法治原則有著天然的聯系。法治原則亦即:法律具有至上的權威,按照依嚴格程序制定法律的來對整個社會實施管理。要求任何個人和社會團體都應該在正義的法律框架內活動,尤其是各級國家機關必須按照法律賦予的權限和規定程序來行使權力。法治還包含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力義務的一致性等,其本身就是人權的"守護神"。

 

(三)憲法至上的原則和憲法的司法化

 

列寧說"憲法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不錯憲法是人權的天然的屏障。憲法主要是規定人民和國家關系的根本大法,是民主事實的法律化制度化。因此在一國之內憲法是具有最高的權威,是基礎法、是其他法律的母法。其他法律的制定必須以憲法為依據,不得和憲法的明文規定、憲法精神、憲法原則相抵觸。另外,建立憲法法院審理公民憲法權利的訴訟尤為迫切。憲法不應該被束之"高閣",或者僅僅是統治者拿來粉飾太平的工具和標榜暫時的勝利的"花瓶"。相反,憲法是人民權利的宣言書,憲法條文只有實實在在的司法運用中才能真正發揮保護人權的作用,其權威才能樹立起來。憲法的司法化已經成為國際社會發展的趨勢,國內的呼聲也步步高漲。

 

憲政的全部要義在于人權的維護和尊重,是否以人權保障為目標是衡量真假憲政的道德標準,能否保障人權是憲政是否有效的重要標志。

 

總而言之,憲政和人權的關系應該辯證的來理解。如果說最大多數人的憲政立場是憲政發展的根本動力,人權是則是這種動力的源泉。憲政使人民獲得了基本的人權,人民在生活中感受到自身價值和尊嚴,才會擁護和支持憲政,進而推動憲政的建設和改革。人權是憲政最根本的價值訴求,人權的發展同樣豐富憲政的內涵和促進這憲政的發展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