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探望權是否應一并作出判決
作者:朱來寬 朱倩倩 發布時間:2013-08-28 瀏覽次數:925
2005年5月16日,原告王某與被告趙某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并于2006年2月1日生育一子。由于雙方婚前缺乏足夠了解,感情基礎不牢固,婚后兩人常因家庭瑣事而發生爭吵,導致夫妻感情逐漸疏遠。雙方從2011年10月份開始分居,孩子一直跟隨原告王某生活。2013年6月1日,原告起訴到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子由自己撫養。庭審中,被告表示同意離婚,但二人分居后,孩子隨原告生活,自己曾多次去看孩子均被原告以各種理由阻止,孩子應由被告撫養。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如判決婚生子由原告王某撫養,但對于被告趙某的探視權應如何處理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當事人沒有提出探望權的訴訟請求,法院就不應主動作出判決,否則違反民事訴訟“不告不理”的原則。
第二種意見認為,判決離婚的案件應在對小孩撫養問題作出處理的同時,對不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的探望權一并作出判決。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民事案件審判的前提和基礎,法院只能圍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訴求或超出訴請范圍的部分,法院不主動進行審查,這個觀點是正確的。但是我們在審判實踐中,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更好的發揮法律的裁判作用。
探望權是當事人的一項實體權利,其立法目的在于,一方面可以滿足父母雙方對子女的照顧、關心,更好地對子女進行撫養;另一方面可以加強子女與非直接撫養方的溝通與交流,減輕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從這可以看出,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義務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子女的權利。當事人對此類糾紛可以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也可以離婚后單獨就此提起訴訟。無論何時提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均應依法受理,并就當事人所訴求的問題進行審理。
離婚訴訟是一種復合訴訟,子女撫養問題、財產分割等問題均是附于離婚訴訟,無論原告請求與否,只要被告在答辯中提到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相關問題,人民法院都應當進行全面審理。
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離婚,是否判決離婚,案件宣判之前,原、被告根本無從得知,雙方在小孩撫養存在爭議的前提下不會談及小孩的探望權問題。由于探望權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切實利益,這時候法院就應當發揮裁判功能,無論是從社會公益角度上講,還是從保護未成年子女合法利益角度上看,法律的裁判的作用就應當及時必要的介入。判決小孩的探望權不會損害直接撫養人的權利,更多地是對探望權這種法定權利的肯定。在離婚訴訟處理小孩撫養問題的同時,一并對不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判決探望權,既可以減輕當事人的訴累,節約司法資源,也是能動司法在判決中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