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微博的運用及其法律溝通徑路之研究
作者:金煉 發布時間:2013-08-28 瀏覽次數:876
微博,即微博客(Micro Blog)的簡稱。它是一種互動性強、傳播速度快、個性鮮明、運用便捷的網絡傳播方式。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司法審判機關重視運用法院微博這一互動溝通模式,用以司法審判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科學有效行使司法審判職能。然而,法院微博這一法律溝通形式尚處在初步探索應用階段。為了在司法審判實踐中讓案件當事人及其參與人服判息訴,彰顯人民法院應有司法品質,筆者就如何積極而又慎重地運用法院微博并有效防止應用過程中存在的法律風險進行了認真研究,以期將法院微博打造成為司法審判機關回應社會關切、實現公平正義的互動工作平臺。
一、法院微博應用現狀與規制研究方向
當前,中國司法審判界的最引人注目的現象,就是一系列司法為民、司法親民舉措的勃興,其背景來源于中國經濟體制由舊有的模式向市場模式的社會變革,利益多元社會環境正影響著我們這個時代的價值觀念、行為方式和社會風習,特別是在網絡傳播方面,社會輿情表達方式也因此經歷著一場從來未有的深刻變化。例如,自從2010年被稱為"微博元年"起至今的一年多時間,微博在社會政治、經濟、生活各個領域的影響力已經逐漸顯現,微博已成為諸多重大公共事件的引發者和推動者、日常生活化的意識形態的構造者和主要承擔者,并氣勢洶洶地要求在多元的社會主流文化中占有一席地位,當社會熱點問題突然出現時,傳統的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往往顯得措手不及而又捉襟見肘。
(一)法院微博應用現狀
為了適應和滿足社會人群對人民法院實現公平正義的這一迫需求,上海市三級法院以及鐵路、海事等專門法院于2010年10月8日首先在新民網上開通法院微博。上海市高級法院副院長陳立斌這樣概括法院微博的功能:"提高法院宣傳的速度與廣度,讓社會公眾更平和直接地了解法院;通過與網友互動,讓法院更多了解社會對法院工作的關切,促進法院的審執工作;通過微博來關注民生,體察民意,既是一次新嘗試新探索,也是落實司法為民的一項新舉措。" 新華網也發表題為《用好"微博客"這種信息傳播新方式》的新華時評,文中指出: "互聯網的特殊形式,使微博客這個平臺顯得常常眾聲喧嘩,甚至泥沙俱下。目前微博客使用中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但大浪淘沙,不應因問題的存在而否定微博客的積極意義。實踐證明,利用微博客傳播快、影響大、社會動員能力強等特性,網絡文化傳播和文明建設可以有更高的效率、更好的傳播效果、更大的社會影響。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職責與民生密切相關的公職人員,應當以更加開放自信的態度對待微博客、用好微博客,通過微博客問政于民、問需于民、問計于民,妥善回應社會熱點,努力引導好社會輿論,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目前,全國法院微博雖然還處于自發性、分散化的嘗試階段,就數量而言,經過認證的法院微博也僅有百余家 ,但是,司法審判機關參與創新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確保個案的法律解釋無障礙、大容量地面向當事人和社會大眾,公開展現人民法院司法為民品質,已經成為法院微博運用的研究基本方向。
(二)法院微博承載的核心內容
筆者以為,矛盾糾紛解決機制離不開科學的法律溝通進路,離不開科學化人性化的法律解釋進程。只有完善通暢的溝通渠道機制,才能夠將抽象性的法律規范普遍應用于具體的、千差萬別的個案之中。在日新月異的當今社會,利益格局雖然呈現出日趨復雜的格局,不同利益之間的沖突也越來越頻繁和尖銳,但是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一個核心環節仍然是法律解釋。法律解釋是溝通立法與司法的橋梁,沒有良好的溝通互動環節,法律規范最終將無法形成預期的法律秩序。而法律解釋的運行環節中顯現力量不足正是司法審判機關矛盾糾紛處理機制的軟肋所在。法院微博能否成功運用,關鍵在于如何凸顯法律解釋的運行并在其運用過程中的進行利弊規制。中宣部副部長王晨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微博客服務社會經驗交流會上特別強調:"要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互聯網建設發展和管理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堅持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充分發揮微博客服務社會的積極作用,切實加強建設和管理,共同維護健康有序的網絡傳播秩序,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為廣大人民群眾服務。" 法院微博有效運行在于其解釋法律的質量,不在于跟風作秀以及僅僅追求純粹的信息發布數量。
(三)法院微博規制的研究意義和作用
本文擬從法院微博的法學運用及其規制作為切入點進行研究,意在打破傳統的法律解釋模式掣肘,建立新型的矛盾糾紛解決運行機制,使法院微博成為司法審判機制與公眾之間形成法律解釋和法律溝通和諧互動的紐帶,并在全國法院系統構建起具有通用推廣價值的法院微博運行機制。具體來說,本文提出的法院微博的規制的意義和作用表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第一,法律解釋是法院微博方法適用的前提。"法律非經解釋不能適用" ,這個命題正被越來越多的人們接受。在法院微博中,法官所應用的各種法律解釋方法都應有其特定的適用對象和前提,只有將符合特定適用條件的法律解釋方法運用到適合的案件中,方才能夠產生良好的效果。例如,法官面對面對當事人患得患失的訴求,借助于文義解釋、目的解釋方法,用以固定當事人權利請求;運用司法解釋展現法官的法律思維模式和辦案思路,讓案件雙方當事人明確抗辯權法律規范,從而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
第二,通過法院微博溝通橋梁,釋放司法為民的正能量。法院微博將具體案件當事人作為法律解釋為對象,與傳統方法相比更具有針對性,為法官提供一種法律適用的技巧和工具。古人云:法無二解。在法院微博中可以充分彰顯法官在辦案過程中應用各種法律解釋方法過程以及先后次序和步驟,表現法官在具體司法審判依法辦事行為軌跡,凸顯原本抽象的法律在案件審判過程中具體化了的唯一性,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的隨意性得以有效制約。
第三,尋求與復制司法為民價值判斷的進化動力。法院微博其在根本作用上還是表現對眾多司法審判實踐經驗的利弊取舍,展現其規范司法行為的法律價值,例如降低審判資源和審判人員投入,提升案件調解和撤訴率,判決率明顯下降;顯著減少發回和改判案件;在廉政建設范圍內真正實現司法審判人員與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以及訴訟代理人的物理隔斷,直接對法官司法能力、職業道德狀況的進行實時而有效檢驗,起到了監督法官秉公執法、廉潔司法的法律保證作用。
第四,感受網絡產品在應用法學范疇中的的交叉和融合。運用法院微博這樣一種理性文化現象來表達和解讀審判權有效運行過程,就是彰顯法官在辦案過程中如何運用應用法學的論證與實踐的過程,其最大功能在于發展出降低環境復雜性的法律適用機制、有效防止訴訟風險。英國思想家梅也因曾說過:法典出現后,如果人們機械地按法律來辦事,就可能會出現一個靜態的社會,就可能會使法律與復雜多變的社會發生矛盾。當今世界是信息化時代,數字信息和網絡技術已在審判組織中裝備到位,但如果只重視"形而下" 的器物,卻忽視其"形而上"的內涵,或者反之,則實現司法為民以及案結事了人和的目標只能是一句空談。
二、法院微博規制研究的基本思路和內容
溝通是法律的存在方式。法律溝通的意義在于,法律既不是法律的文本狀態,更不是意在接受者的忍氣吞聲的無條件服從。當前司法審判實際存在著就案辦案,案結事未了這樣一種狀況。盡管在日常審判工作中亦強調將司法審判運行職能擴展至辦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相互統一,實質內容在于詮釋法律的善良,但是"三個效果"還只是停留在膚淺描述層面而已,實際運作中也僅是法官審判本職工作之外的附屬要求,并非法官的司法本能范疇的解釋內容。那么,法官應該如何從自身固有的審判職能原點出發規范地與社會進行法律溝通,使"紙面上的法律"變為"主體行動中的法律" ,做到案結事了人和,德國哲學家加德默爾下述論述值得借鑒和思考。他說:"解釋在某種特定的意義上就是再創造,但是這種再創造所根據的不是一個先行的創造行為,而是所創造的作品的形象,解釋者按照他在其中所發現的意義使這形象達到表現。" 因此,對法院微博進行有效規制,不僅是要求法院微博提供各種解釋法律的正確方法,還需要對運用這些方法進行解釋的結果所進行的論證創造。本文以法院微博發展模式及其規制與研究為起點,強調在法院微博這一法律溝通進路全程突出法律解釋的所應有的作用,用以顯現司法行為合法性的本質和淵源。
(一)法院微博規制的研究思路
本文研究法院微博規制的一個主要內容是司法審判與社會進行溝通進路所產生的影響進行評估,并制定相應的對策。法院微博與傳統意義的法制宣傳不同,法院微博是達成準確而又有效解釋結論的必備工具,規制形態應放在法官裁判案件的認定事實和法律適用的范疇來考慮,因此,凸顯法律解釋針對性的是法院微博之核心,體現了法官的具有邏輯思維能力和法律適用能力的話語符號。而法制宣傳只在一個法律概念和規則宣傳現行法律法規常識的上向社會進行傳播活動。
1、凸顯法律解釋作用和功能
我國是注重概念的成文法國家,準確理解法律概念是適用法律的基本前提,而法律解釋則沒有放到應有重視位置。法律解釋是一項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必須在具備專業的思維方式和操作技能的同時,遵循一定的規則、邏輯和方法加以推進。傳統的法律解釋方式往往是不夠嚴謹的法制宣傳工作,其標準和要求是法院上級主管制定的,具體經辦人員只是單純的接受任務,缺乏法律意義上的解釋意義,在實現司法審判目標過程中更缺乏對法律溝通進路的研判。
法律解釋,是指當法律規定不明確時,應用各種方法闡明法律的規范意義 。法律解釋一般被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學理解釋等等。雖然理論上司法解釋又分為兩種,一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賦予的職權就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規范性文件;二為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司法工作和訴訟程序中對法律規范所作的解釋。但在日常司法審判實踐所指的司法解釋是就前者而言的,對第二種意義上司法解釋的研究卻相形見拙。
然而在西方歐美法系,法律解釋活動被認為是法官日常法律實踐工作中的重要環節,法官必須掌握和熟習法律解釋的方法和技巧。法官在作出判決時,也須決定和說明法律應當如何解釋、如何應用到案件上。適用法律和解釋法律這兩種司法活動或過程是關系密切、不可分割的,甚至可理解為同一件事情。例如歐美法系的案例法,其判決的終局性包含著遵循先例原則、請求排除原則以及完全信任和尊重等原則。法官可以運按照遵循先例等原則,就相似的案件作出相關性和一致性的法律解釋,體現了案例法在法律解釋制度方面的的可操作性優勢。而在我國,由于成文法及多種因素的制約,法律解釋制度才處于剛剛起步的階段。我們完全可以在充分借鑒西方經驗的基礎上,針對中國法律解釋的現實和需要,總結我國傳統中國法律解釋中的經驗以及中國幾十年豐富的司法解釋實踐,來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解釋學。秉持這樣的態度,本文著力研究和應用以法律解釋為特征的法院微博,力求打造方便快捷開展法律解釋的運用模式,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繁榮和發展作出積極的探索與嘗試。
2、以"要件審判九步法"規制法院微博運行走向。
法官面對當事人患得患失的訴求、欲說還休的訴辯和似是而非的案情,法官如何遵循法律解釋機理,化繁就簡,由表及里,層層深入,讓當事人心悅誠服地接受最終直達公正結果,并使法院微博規成為一種事半功倍的辦案方法。本文參考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院長、法學博士鄒碧華所著的《要件審判九步法》,為法院微博規制的研究提供了借鑒和依據。
在司法實踐中,案件當事人認識法律的要求是多向度的,法官要運用法律解釋,目的正是定向引導當事人心悅誠服的心態接受最終裁決,實現案結事了人和。法院微博規制的運行路徑需要有一個方便進行法律解釋的路線圖。法院微博的內容正是從社會人群對案件具體認定的事實和法律適用評價因素出發,依照法律的目的、沖突利益的衡量、案件效果以及結案結果預測等諸方面,指導當事人充分思考和理解具體案件構成要件及其組成進行,而不能運用法律的抽象文義進行粗放式法制宣傳式解釋。而之所以引用"要件審判九步法"作為法院微博運行范圍規范,是因為以"要件審判九步法"規制范圍簡潔適用、法律建構清晰,對理解和運用法律解釋有的指引作用。
3、"反向還原" 作為法院微博的運行預設
"要件審判九步法"是為了要求法官按照一定規律增進審判的質量、效率和效果,它闡明了法院與社會之間的溝通交流是否順暢的審判思路管理,引導法官確立具有普遍適用性的辦案思路,并從權利請求開始,引導訴訟雙方理清思路,找到共同爭議點,使案件審判更為高效。而"九步法"用于法院微博其著重點就不僅適用法官的審判思路管理,而應該是從"九步法"這一抽象的過程反向還原的方法預設,將具體事物要件從抽象事由中分離出來,將規定具體事物的諸要素個別化,形成具體形象的的法律解釋互動平臺,這樣,法院微博在法律體系與具體法律關系之間具有良好的適應性,對此予以掌握的方法就不再是抽象的邏輯方法,而是一種互動性更強、而本質是相同的法律解釋通用機制。
4、確定法院微博規制運行線路圖
法律解釋的目標,是指解釋者通過對法律條文進行解釋所要探明的法律規范的意旨 。正如德國學者阿圖爾·考夫曼所指出的,"確定生活事實是否對應于規范事實,一直是一種'目的論的'判斷,因為并非法律的文字在適用,而是它的'精神'在適用。" 為此,筆者以下三個關鍵詞作為法院微博規制的法律進路整體流程,即:溝通、聯接與轉變。其中,"溝通"意味著法律解釋在直觀與抽象規則之間的往返流轉;"聯接"是指通過法院微博直觀地與當事人、訴訟參與人之間聯接而達成互動模式;而"轉變"則是確定當事人在法律解釋具體引導下更改或放棄其原先的一己之見,最終接受法官作出準確裁判,從而確定"法律信息規范發出-法律溝通的互動表達-案結事了人和"這樣一種法院微博規制運行線路圖。
(二)法院微博具體規制內容
1、法院微博規制具體環節
本文所說的"規制"首先具有法律的涵義,即"規范和管制",或"管理和控制"。
我們知道,法官裁判案件的工作有兩類,第一種類是認定事實,處理事實問題,第二個是法律適用,處理法律問題。 從當前微博現狀來看,法院微博的運行趨勢面臨著大容量、高通量特征,其運行過程中雖然風險難以預見,但依據上述兩個特征作為法院微博規制環節,其發展規律和運行趨勢還是可以進行有效規范和管制的。
首先,規制參與法院微博群體,并在此基礎上引導關注認定事實,處理事實活動的社會人群。從而保證法院微博始終處于持續互動以及功能反饋的可控結構狀態,以體現法院微博所承載的法律溝通應用價值。
其次,將法院轄區內的社區作為管理區塊,在熟悉當地風土人情的社會人群工作人員參與下貫徹執行法院微博所規定的任務。因為"法律適用不僅僅是一種被動的推論行為,而是一種構建行為,并與法之發現者一同進入行為過程" 。法院微博運用現代科技網絡平臺,在法院轄區內的各個社區的社區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法律溝通和互動交流,展現法律解釋與法律適用進程,進而在審判機關與社區之間建設一座貼近人民群眾生活的信息橋梁,社區群眾以及管理組織可以快捷方便地應用法院微博這一法律溝通運行機制,可以無障礙、無限制地了解和參與審判職能進社區的相關活動。
2、法院微博規制內容。
在法院微博運行過程中,其所表述的典型案例既是司法品質的信息貯存,又是向訴訟參與人提供解決糾紛矛盾的參考方案。當某一合適的典型案例被應用于法院微博并向社會公布時,它的最大指導價值不在于判決結果,而在于提供給人們認識法律和應用法律的過程,是一種比法律規范更容易接受的法律知識。正如盧梭所說:"公民要求的只是法律和遵守法律。公民中的每一個人都很清楚,如果有了例外,那就會對他不利。因此,大家都怕有例外,而怕有例外的人就會熱愛法律。"
顯然,將典型案例貫穿在法院微博中有效發布是一項可操作性強的法學應用任務。通過法院微博運行過程中所涉及的法律解釋、典型案例應用類型以及應用結構等法律方法有效地結合起來,便可以將法院微博規制內容進行有效管控。
3、法院微博如何規制
以載入法院微博的電子手冊作為運行目錄。在法院微博穿插運用電子手冊,可以做到,在法律方法在賦予法律自身以鮮活的生命力的同時,還保證著法律不被曲解,維護著法律在司法過程中的安定性和可預測性。法院微博運行目錄具體內容是:(1)法院微博目標與方法;(2)法院微博法制宣傳與法律適用;(3)法院微博規則體系及其咨詢與指導;(4)法院微博訴前調解;(5)法院微博網上立案、訴中交流、判后釋疑;(6)法官職業道德規范要求與司法能力素養;(8)法院微博聯絡溝通互動渠道方式介紹;(9)常見法律糾紛預告與預防。
"事實上,無論是西方還是我國的學術界,法學的主流都是解釋法學,應該是那種積極進取地介入影響社會、參與運作的學術態度。" 在法院微博規制載入電子手冊作為規制目錄,并具體予以實施與實現,正是引導法官積極向上和嚴謹的工作態度,并具體運用到司法審判過程中,并讓社會各界予以監督。
三、法院微博的法律溝通徑路形態
在我國,法官在解釋法律具有創造性面臨著許多的挑戰。因為,法官所解釋的法律條文是抽象的,而法官據以解釋的規則也是抽象的。以抽象的形式解釋抽象條文,其結果也只能是抽象的。理性的當事人對抽象的法律推理、抽象的法律解釋,可以完全按照裁判條文去做,也可以詢問法官為什么這樣做;而非理性的當事人則可以完全不這樣做。如果法院微博以形象的方式來解釋具體的案例,以及該案例所涉及法律條文、規則和裁判結果,其受眾可以從中得到形象的、具體的認識。法院微博可以運用諸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卡通漫畫等形象化方式,作為法律解釋的表現形式,進而以案例解釋作為表達內容,目的是在司法審判活動中確定解決各類社會矛盾的法律進路,創造性的展現法官主觀能動地理解法律優良素質,創造性地的展現司法機關在行使國家司法審判職能過程中解釋法律、適用法律的優良品質。
"解釋法律,系法律學之開端,并以其為基礎,系一項科學性之工作,但又為一種藝術。" 研究并在法院微博貫穿運用形象化、藝術化法律解釋,無疑可以拓展社會人群認識法律和服從的視覺和心理空間,優化司法審判機關處理矛盾糾紛方式和手段,讓個案當事人在掙扎解脫自己所處的心理痛苦時間要比法律規定的規則運行時間要短。正如美國法學教授詹姆士 e .邦德所說:"法官只有像藝術家那樣行事,才能維護立憲政體并保證法治的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