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則公告“被離婚”又起訴離婚案引發的深思
作者:周姝 發布時間:2013-08-27 瀏覽次數:961
離婚訴訟是人民法院民事審判部門處理較多的案件類型之一。由于離婚案件與財產關系訴訟相比有其特殊之處,故《婚姻法》對此做了諸如調解是必經程序;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由當事人到庭;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等特殊規定。然而司法實踐中,對于一方起訴離婚,而另一方下落不明的,通常采取公告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穩妥的做法是在另一方缺席的情況下判決不準離婚,但仍有依據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判決離婚,致“被離婚”現象發生。
一、剖析公告“被離婚”又起訴離婚案原因及后果
呂某(江蘇省揚州人)訴歐某(湖南省彬州人)離婚糾紛案,2008年12月受理,雙方婚后所在村委會證明歐某離家出走2年多,2009年4月公告期滿判決呂某與歐某離婚,判決書經《人民法院報》公告送達。2012年(時隔3年),歐某以同樣離婚的訴訟請求訴至法院,要求與呂某離婚。由此不難看出,歐某不知曉自己與呂某的婚姻已在3年前業經法院判決離婚,顯然歐某“被離婚”。
歐某“被離婚”后又起訴離婚,如果法院案件信息共享暢通,上網點擊查詢后,即可以“一事不二理”,依法不予受理。但目前由于審判信息因不同法院或本院不同部門間對相關案件的信息相對封閉,至無法查詢。如果歐某堅持訴訟,法院立案受理,可能出現:呂某積極應對。應訴并提供判決準予離婚并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歐某撤回起訴,否則法院駁回起訴;呂某消極對待。應訴并到庭,但不提供已生效的法律文書,也不表述已經法院判決離婚的事實;或者呂某下落不明。由此如果實體判決歐某與呂某不準離婚,與已生效的法律文書的判決結果大相徑庭;如果判決歐某與呂某離婚,雖與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判決結果相符,就會出現判決呂某與歐某離婚及判決歐某與呂某離婚,原被告“對調”的兩份判決書。當然,出現上述所舉公告“被離婚”又起訴離婚案純屬個案,但不得不引起重視。
二、公告“被離婚”又起訴離婚案件的處理建議
一是健全案件信息查詢機制。建議完善上、下級法院,最好是四級法院聯網的案件信息查詢系統,以便法官查詢關聯案件,進行甄別。特別是原、被告“互換位置”后重新訴訟的,應及時向當事人釋明,告知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更不可再起訴,避免重復立案。
二是婚姻案件應慎重使用公告送達。公告送達雖然是法定的送達方式之一,但婚姻是當事人的重大人生事項,無論是實體權利還是程序權利都應得到充分保障,最突出的一點就是出庭應訴的權利。如若公告判決離婚,除登報外,應及時通知當事人的直系親屬,由其直系親屬將判決離婚的信息傳遞給當事人。
三是公告的婚姻案件應慎用缺席判決離婚。對于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應盡量說服當事人待知曉另一方確切地址后再起訴,盡量避免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缺席判決離婚。否則婚姻一旦解除,對當事人本人及其社會關系帶來的影響無法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