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鑒定不配合? 不利結果你承擔
作者:汪杏芬 發布時間:2013-08-26 瀏覽次數:801
最近,江蘇省常州中院受理了一起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施行后的首例上訴案件。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朱某均各自有家庭,雙方亦未與自己的配偶離婚。因做生意結識后產生婚外情,兩人從2010年3月至8月多次共同登記入住全國各地城市大酒店,后張某某懷孕并于2011年3月底生下非婚生女張小倩,由張某某撫養至今。因朱某與張某某關系惡化,張某某遂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非婚生女張小倩由自己撫養,朱某每月支付撫育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1000元。朱某答辯否認與張某某有同居關系,稱張小倩也不是其的女兒,不同意支付撫育費。
一審審理期間,原告張某某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親子鑒定,但被告朱某任憑主審法官談話多次,仍不同意做此司法鑒定。
原審法院認為,雖然被告朱某否認與張小倩的親子關系,拒絕承擔撫養費用,但是,其與原告張某某多次在外共同登記入住同一客房,且入住時間與張某某生育張小倩的時間符合正常的生理規律,即朱某與非婚生女張小倩之間存在具有親子關系的可能性,特別是朱某在原審法院充分釋明法律后仍拒絕做親子鑒定,故推定張小倩與朱某之間的親子關系成立,依法判決朱某每月負擔張小倩撫育費1000元,至張小倩獨立生活時止。
被告朱某不服原審法院判決,向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拒絕承擔撫養義務。二審承辦法官接手該上訴案后,繼續對朱某進行耐心細致的法律釋明,與其一同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終于成功說服朱某同意與非婚生女張小倩一起做親子鑒定,經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論是支持朱某為張小倩的生物學父親。面對該鑒定結論朱某終于低下了其一直高昂的頭,很快撤回了上訴,同意按照原審法院一審判決確定的內容執行。
本案是身份關系訴訟中涉及親子關系的訴訟,主要是確認非婚生子女與父或母存在事實上的親子關系。在孩子的生父母出現了無法調和的問題時,親子鑒定因此成為關鍵,被告朱某在一審中,始終拒絕做親子鑒定。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提供了其與朱某多次在外共同登記入住同一客房的相關證據,且入住時間與張某某懷孕及生育張小倩的時間符合正常的生理規律,雖然被告朱某庭審中亦提供了一些證據材料,但這些證據并不足以推翻張某某與朱某共同登記入住同一客房、致張某某懷孕的合理推定,且本案的處理適逢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按照該解釋第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法院依據原告提供的充分證據,作出朱某必須承擔張小倩撫養責任的判決。
同樣有一些案件會因為原告證據欠缺,致法院無法作出對其有利的判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沒有施行前,溧陽法院曾經審理了王某某訴洪某親子鑒定案,一年前,因男方王某某私自帶兒子小王作出鑒定,結果為小王并非其親生子,但女方洪某并不認可,同時亦不配合法院組織的鑒定,故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王某某的訴訟請求。現王某某再次起訴,要求否認小王為其親生,追索之前的撫養費,并提供了較為充足的證據。洪某拒不同意作親子鑒定,亦無相應證據反駁,故溧陽法院不日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之規定,作出有利王某某的判決。
法律雖然對親子關系訴訟有了明確規定,但是親子鑒定畢竟是一把雙刃劍,真心希望父母們能夠潔身自好,自己的過錯不要影響無辜孩子的一身,一切都從有利于子女的成長、成才出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