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8日,于某駕駛其所有的輕型自卸貨車行駛到一集鎮時由于操作不當,將路邊行人王某撞倒,造成王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不負事故責任。王某受傷后,住院治療18天,花去醫療費和門診費11652.30元。事故發生后,在交警部門的主持下,王某與于某簽訂了《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約定由于某賠償王某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各種費用共計人民幣26521.30元整,協議簽訂后雙方不得就此事再起事端。協議簽訂時,于某當場給付王某11521.30元,余款分兩期給付,分別定于20121230日和2013330日各支7500元。之后,于某僅支付第一期賠償款7500元,余款7500元未支付。經王某多次向于某索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訴,請求于某履行《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的內容,支付剩余賠償款項7500元。被告于某辯稱其已賠償原告19021.30元,已盡了賠償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經治療后仍能正常工作,調解協議書約定的誤工費損失實際并未發生,與原告簽訂的協議系無效的民事行為,至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在處理過程中,對于交警部門主持所達成的調解協議書是否有效,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認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對當事人沒有任何約束力,當事人可以依照履行,也可以不履行。根據《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二款規定:"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這些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一)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糾紛有這兩種方法,如何選擇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二)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下形成的《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并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一方未履行,另一方只能通過訴訟,由法院進行審理確定其效力,而不能直接申請執行《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有關內容?!督煌ㄊ鹿收{解協議書》應為交通事故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礎上達成的調解協議,適用意思自治原則。因此《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對當事人沒有任何約束力。

 

第二種意見認為:交警部門主持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在自愿的情況下對相關事宜達成的一致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屬于民事合同的性質,當事人應按約定履行協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屬于合同性質,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主要理由是:《民法通則》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逗贤ā返谒臈l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所以,每一個公民都有自由訂立合同的權利,只要在訂立合同時雙方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并且是意思自治,同時訂立的合同并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那么這個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事實上,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屬于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的財產關系,那么,雙方當事人就有權利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達成協議,因此,從法律效果上來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其實就是雙方當事人的一個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簽收了該調解協議書,那該調解協議書就對雙方都有約束力,雙方必須依照調解協議書來履行相應的義務。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有民事權利義務的內容,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該協議書是在交警主持下自愿達成的,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調解程序和結果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該協議書是合法有效的,當事人不得隨意翻悔。況且在調解協議達成協議后,被告也按調解協議的約定,履行第一期賠償7500元給原告的義務。因此,可以認定被告所簽訂的調解是自愿的,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雙方簽訂的調解協議合法有效,被告應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

 

2、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因此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定性為合同性質,不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于交通事故調解的規定相吻合,體現了意思自治精神,還更好地保障了私權利的行使。

 

3、將《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定性為合同性質有利于當事人的調解和賠償。如果說《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與第一種觀點一樣對雙方當事人都沒有約束力,那么,雙方當事人在進行調解時就不會認真對待,敷衍了事,這樣不僅不利于問題的解決,而且還浪費司法資源,同時還有可能加深矛盾,不利于社會穩定。若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具有合同的效力,那么雙方當事人在進行調解時一定會積極面對,因為一旦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生效,該調解協議書就成了賠償的依據,這也有利于矛盾的化解。

 

因此,綜上所述,將《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定性為合同性質不僅從法律效果上體現了意思自治精神,而且還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調解工作的進行,有利于將社會矛盾化解于基層,最終實現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