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押未成年人羈押期間合法權益保障的思考
作者:劉佳 發布時間:2013-08-23 瀏覽次數:941
在押未成年是指年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關押在看守所的人員。在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法律監督中,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羈押期間合法權益就是駐看守所檢察室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堅持以人為本、尊重人、關愛人,保障他們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如何保障未成年在押人員合法權益,將越來越受到關注。
一、保障未成年在押人員合法權益的必要性
(一)生理的需要。就是衣、食、住、行、醫療方面的需要等,這是人最基本的原始需要。尤其未成年在押人員的年齡在14-18歲之間,正值人的一生中非常重要的生理階段——青春發育期。在這一時期,人體的器官機能處于發育高峰期。新陳代謝十分旺盛。未成年在押人員與處在同一時期的其他未成年人一樣,身體由不成熟迅速走向成熟,他們需要攝入足夠的營養來支持身體的發育,需要有適應生理發展的客觀環境,需要獲得青春期生理衛生知識。從這一點來講,保障未成年在押人員合法權益意義重大。
(二)心理的需要。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心理發育迅速,但各方面的發展并不協調,充滿著矛盾,這在未成年在押人員身上表現得尤為明顯。大多數未成年在押人員都曾受到家庭和社會的消極影響,或因父母離異、外出打工、教育方式粗暴簡單而缺少父母關愛與管教,或因年幼無知、在外出打工的過程中主動或被動地與其他混跡于社會上的違法犯罪人員糾結,或因在家庭中受到歧視等不公正對待、在社會上缺乏基本的生存保障等等。這些特殊的人生際遇是一些未成年人走上違法犯罪道路,造成社會不穩定的因素之一。同時,也是形成未成年在押人員特殊心理的誘因之一。具體表現:一是獨立意識強烈,認識能力差。處處要求獨立,處處渴望獨立,是青春期未成年人的一大心理趨向。但受主客觀條件所限,他們的認識能力跟不上獨立意向的發展。二是自尊意識較強,辨別和自控能力較差。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有著強烈的自尊意識。出于強烈的自尊意識并受獨立意向的驅使,他們總是想做出各種大膽的嘗試,表現出旺盛的求知欲和好奇心。雖然他們已經有了一定的辨別能力和控制能力,但這種能力還處于不確定的狀態,他們對自己的行為還缺乏應有的準確判斷力。自尊感強烈與辨別和自控能力較差之間的沖突,是未成年人青春期的主要心理矛盾之一。三是需要與滿足之間嚴重沖突。未成年人在青春發育期,會產生大量的物質和精神需要。由于他們涉世不深,充滿幻想,從而需要往往得不到滿足。在需要與滿足之間,充滿著矛盾。未成年在押人員與其他未成年人相比,這方面矛盾更為突出,而且未成年在押人員在滿足需要時所采取的方式和方法往往是與法律相違背的。正因未成年在押人員有這種心理特點,更要求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三)安全的需要。未成年在押人員雖然被剝奪了人身自由,但還有生命權、健康權和身心免于痛苦折磨或痛苦威脅的權利。任何對未成年在押人員生命權、健康權的侵權行為,都是對他們人身安全的侵犯。這就要求駐看守所檢察室督促監管部門要積極履行自己的職責,禁止對未成年在押人員刑訊逼供、人身體罰,禁止成年在押人員對未成年在押人員進行生命權和健康權的侵害。
(四)歸屬與愛的需要。每個人都愿意與他人交往,建立友誼關系,渴望得到支持和有愛,希望歸屬于某一群體,為群體和社會所接納。未成年在押人員雖然違法犯罪,給國家和人民造成很大的損失,法律會對其治罪,但治罪的目的還是為了教育、感化、挽救他們,將來能成為自食其力的人,對社會有用的人,除了被剝奪生命權的外,他們將來還是要回到社會,他們還應有歸屬,還需要愛。因此監管部門應抓好對他們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用愛來感化他們,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盡量多給他們安排家屬會見的機會,從各個方面做好教育工作,讓他們感受到國家、社會、家庭沒有拋棄他們,給他們重新做人的機會和勇氣。真正從內心深處認識到自己的違法犯罪造成的危害并在羈押期間認真改造自己的世界觀,將來能夠重新回到社會,為國家做出自己的貢獻.
(五)尊重的需要。人都有自尊心、自信心;希望能得到別人尊重。要從尊重未成年在押人員的需要做起。破除“不把未成年在押人員當人看”的錯誤認識,樹立尊重和保障未成年在押人員合法權益的觀念。未成年在押人員是違法犯罪的嫌疑人和罪犯,是特殊環境下的人。雖然在法律上被剝奪了某種自由,但做人的尊嚴沒有被剝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力國際公約》明確規定:“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人格尊嚴的待遇。”這就要求監管部門改變落后的管理理念,克服方法簡單,手段粗暴的管理方法,杜絕打罵體罰的管理手段。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羈押期間合法權益的保障對策
(一)牢固樹立人權保障執法理念。當今社會,以人為本、保障人權的觀念深入人心,尤其體現對未成年在押人員合法權益保障成為駐所檢察的重要任務。傳統的管理模式和陳舊的思想觀念,已經跟不上我國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節奏,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司法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構建“和諧社會”理念的提出,執法人員必須適應新形勢,轉變執法觀念,端正執法思想,把保障合法權益變為自己的自覺行動。
(二)嚴格執行分押分管規定。分類關押,是指看守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和監管工作的需要,針對在押人員的心理特點、案件性質、情節以及羈押期間的表現等,實行分別關押,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的一項制度。對未成年在押人員實行分類關押,意義在于:一是防止感染惡習。未成年在押人員的行為具有模仿性,若不分類關押,很容易效仿成年在押人員各種反改造行為,成年在押人員也有可能利用他們處事經驗不足進行拉攏,傳授犯罪經驗和方法。二是阻止受到欺凌。因自身身體原因,很容易受到成年在押人員的欺負,有的甚至可能被毆打;同時,在生活上也會被“特殊照顧”,吃不好睡不好,導致身心發育畸形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三是便于教育管理。未成年在押人員與成年在押人員在生理、心理、行為及法律地位上的差異,決定了對兩種在押人員的教育應有不同的側重點。前者應從提高他們認識能力、辨別能力、控制能力、抵抗能力入手,注重培養養成習慣和遵紀守法觀念。
(三)保障在押人員的生活衛生醫療權利。要照顧未成年在押人員的生理發育特點,加強伙食供應,給足分量,保證有充足的用水供應,滿足其基本生長所需。駐所檢察人員要定期深入未成年監室、在押人員食品制作現場進行檢察,檢察監室衛生、食品制作過程是否達到衛生要求標準,要重視未成年在押人員監室的衛生管理,加強健康教育和青春期生理衛生教育,預防各類疾病發生。檢察看守所醫護人員是否定期為在未成年在押人員進行體檢,做到每天巡診,有病及時醫治,防止傳播擴散,保證未成年在押人員身體健康。對于未成年在押人員突發性的疾病及時建議看守所給予積極治療。遇有節假日,督促看守所改善、調劑未成年在押人員伙食,使其感受到社會沒有拋棄他們,重塑他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
(四)暢通未成年在押人員及其親屬的權利救濟渠道。一方面,應當告知未成年在押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促使他們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在權利遭到侵犯時知道該找誰、怎么找,及時、主動地向執法人員反映,便于及時調查處理。另一方面,應當嚴格落實與未成年在押人員談話,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未成年在押人員及其親屬反映的問題。
(五)開展文化教育活動。未成年在押人員多數文化水平偏低,執法人員主動配合看守所針對未成年在押人員的生理和心理特點,推出適合他們的文化教育活動,增強他們的科學文化和法律知識,幫助其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一是要以未成年在押人員監室為依托,變監室為教室。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提高未成年在押人員的學習熱情。要精心打造未成年監室,張貼激勵學習的標語,制作學習園地,添置流動黑板,發放各類科學文化和法律書籍。要為每位未成年在押人員配備筆記本、鉛筆等學習工具,為他們的學習創造良好條件。二是建立幫教制度,專門對未成年在押人員進行教育。
(六)建立家庭聯系制度,促進管教工作開展。當前在押的未成年人絕大多數是90后的獨生子女,是父母的掌上明珠。他們在家嬌生慣養,盡管走上了犯罪道路,但他們的家庭并不會拋棄他們,總希望他們吸取教訓,重新做人,要建立家庭聯系制度,對剛入所未成年在押人員確定專人及時與其家長聯系,了解他們平日對孩子的教育情況及其子女的成長史,有針對性地進行思想教育。同時應鼓勵未成年在押人員多寫信,在條件充許的情況下,甚至可在辦案人員的陪同下由親屬會見進行交流和教育;從而幫助未成年在押人員盡快地找回迷失的自我,為他們今后回到社會就業打下基礎。